东凤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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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凤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实行彻底型村一级核算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二级模式村级核算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暂未实行村级核算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各村(居)民委员会、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小区(原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障村民(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预(决)算制度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保障运转、促进发展”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

具体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经营管理运作费用、福利费用、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开发使用、收益分配、筹资或投资等各项财务收支。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财务预算前,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和充分论证,由村“两委”会讨论并制定初步方案,经村董事会、监事会、村民
(股东)代表联席会议共同讨论通过后,向村民(股东)公布,报镇农业和农
村工作局、镇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执行。

预算
一经通过,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追加、修改或超预算开支。

如在实施过
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或追加,超出本年预算规定限额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决策制度,提交给董事会、监事会和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
向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镇财政部门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年终决算时,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年初的预算进行比较,查找
节支、超支或计划外开支的原因。

特别是对超支较大的开支项目要进行深
入的分析,找出造成超支的主客观原因,总结经验或追究责任,并在年终
村民(股东)代表会议上作决算汇报时逐项解释。

收支预算方案及决算结果向村民(股东)公布。

第三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七条一切经济开支必须有审批手续,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严
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不合理开支。

开支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切实执行“四有”制度,即:有用途、有经手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第八条收入(款)业务必须根据相关经济合同或其他依据,按照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并要有经手人、收款人、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九条非生产性开支审批制度: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开支由主管财经
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开支由主管财经领导
审核后,报村主任审批;5000元以上开支必须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
决定,形成经集体签名的书面决议,并由村书记审批。

(二)小区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开支必须先请示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再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开支由协管员(或社长)审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开支由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
村民(股东)代表联合审批;5000元以上开支必须召开村民(股东)户代表
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业务费的使用。

业务费是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济活动及公务的
费用,列入管理费用,年初将业务费总额列入财务收支预算,村级集体经
济组织的业务费控制标准按照镇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小区一级集体经济组
织不设业务费开支。

(四)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应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发
放会议费。

如确须发放会议费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小区一级集体经济
组织的会议费发放标准均不能超过50元/人.天。

第十条村“两委”干部的待遇报酬必须严格按照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发放奖金和提取其他报酬收入。

小区
一级干部报酬方案必须在小区干部换届选举前确定,由各村委会根据镇有
关文件精神及各村实际制定方案,经村民(股东)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和有关补贴方案由村
“两委”会和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财政分局备案。

第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经
营的投资,必须充分调研,拟出可行性报告,有预算,有实施方案,并按
制度讨论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盲目投资。

具体审批权限及程序参照《东
凤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现金结算制度。

除国家《现金管
理条例》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八种情况外,其它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收入现金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出纳人员过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

银行账户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和使用。

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
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章及空白支票由会计负责保管,并办
理领用登记。

私人印章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严禁由一个人保管签发有效
支票的全部印章。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必须“三章”齐全,即财
务公章、出纳私章、村主任(或主管财经领导)私章,小区一级集体经济组
织银行印鉴卡可增加协管员(或社长)私章。

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有价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国债
债券、定期存单等)辅助性账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
日期、到期日期、数量和金额。

集体的现金、存折、存单及有价证券由出
纳专管,其他人不准代管。

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现金、银行存款时,手续
要完备。

现金收入须由会计或制单员填制单据,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现金支出必须取得内容真实完整、审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才可以支付。

一般情况下,外来原始凭证必
须是正式发票或由市级以上财政、农业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不准以白单
入账。

出纳要严格做到“四不付款”,即:用途不明不付款、手续不全不
付款、开支不符不付款、审批越权不付款。

会计每月对出纳保管的现金、存折存单、有价证券进行清点核对,发
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主管领导。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出纳员每隔10
天应当与银行核对账目,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每月5日前将上月发
生的各种单据、报废单据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交会计,由会计员核算
无误后接管。

第五章借款及应收款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严禁借给私营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以外的私人使用,严禁把集体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借给私人或
私营企业作抵押,严禁向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股东)因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必须提
出书面申请(申请上必须注明还款途径、还款时间并经18周岁以上家庭成
员签名确认),由会计填写借款单,借款人签名,按非生产性开支审批制
度有关规定经审批后才能支取。

借款的累计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分配款发放时必须首先扣除借款)。

第二十条严禁干部、工作人员因私借款。

凡因公暂借款必须填写借
款单,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借取。

借款必须在业务终结3个工作天内及时清
还款项,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但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一条积极追收债权,对逾期未收的应收款应组织专人追讨。

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要每半年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

若债务
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被拖欠租金诉讼时效为一年),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确保
诉讼有效。

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账款的减免。

如遇特殊情况需
要减免各种款项的,涉及总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村务
监督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涉及总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村“两委”会
提出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予实施。

小区一级的,还须由该小区村民(股东)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对应收账款的减免及坏账核销的处理结果需报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
财政分局备案。

若属违规或失职而造成集体应收账款损失的,要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注销的坏账必须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
的坏账又收回时及时入账。

如无法按程序核销的应收账款,经书面说明情
况后作长期挂账处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现存和新购置的(含捐赠物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同类一批(次)购买总价值在3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
在一年以上属本单位所有的物品,都应列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应加强管理与核算,准确计提固
定资产折旧并计入当期费用: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经营成本;
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管理费用;公益性固定资产账面上不计提折旧,
另行造册登记折旧情况。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年初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防止盲目购买。

禁止以个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及将集体资产挂在个人名下。

固定资产购置项目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东凤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损坏。

由各村(居)资产管理员设立固定资产台账并按类别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查存续状态并与会计员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并将盘点清查结果向村民(股东)张榜公布,发生盘盈盘亏及毁损情况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度进行处理,如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办公电器、一般通用电器、家具等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正常损耗报废,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下的,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出具处理意见后予以账务处理;建筑物和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清理、变卖和报废处理,必须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小区一级的,还须由该小区村民(股东)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并采用“平均年限法”提取。

第七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向镇预审小组进行项目预审,达到招投标范围的还须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具体规定详见
《东凤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及《东凤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集体土地(含鱼塘)发包、建设用地及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
必须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与对方
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

对已有指导性示范文本的合同,应参照使
用示范文本。

合同需中途变更条款的,应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及时重新签订
或补签书面合同,不能在原合同中更改、添加内容。

第九章土地基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凡各级政府征用征收土地或镇批准同意开发使用土地,
必须按照市、镇文件规定执行。

征用土地的补偿款或集体土地转让收入必
须要根据征用或转让土地的合同(或协议)进行挂账,不得以土地款未收到
为借口而不予挂账。

征用或转让土地合同(或协议)必须标明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单价和总金额、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征地补偿款应当作出
分项使用方案,经村民(股东)代表讨论通过后报村委会审核,镇农业和农
村工作局批准后执行,小区一级的,还须由该小区村民(股东)户代表讨论
通过后方可执行。

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上公布,还要对征地补
偿款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造册登记。

发生征用土地时,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
附着物补偿费的收入。

被征地单位收取的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属于个人所有的,应按标准如数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连同土地补偿费一起转入土地基金。

第三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
当进行合理分配使用,用于农民直接分配的比例不超过30%,具体规定按
市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开投出让(转让)工业(或商业)用地的使用权,所收取的
使用权费在扣除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

一次性收取租赁期
限在5年以下工业(或商业)的集体用地租金的按年限逐年分摊计入当年租
金收益;一次性收取长租(5年或5年以上)集体用地租金的,在扣减前期
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

第三十九条土地基金为集体积累,可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兴建公
益设施和基础设施、农民保障等集体公益福利事业。

不准弄虚作假、变换
手法处理土地基金,严禁将土地基金用于日常经费支出。

否则按违反财经
纪律处理,追究经办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收益分配制度
第四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各项经济合同的结算,积极追收各种应
收款项,收益分配按收付实现制计算,在当年会计年度内未收到的应收款,不列入当年收益分配(可在年终分配中扣缴的本村村民“五边地”租金除外)。

第四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每年的收益中提留10-20%的公积公
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也可用于集体福利等公
益设施建设。

集体经济组织动用公积公益金涉及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涉及总金额
达到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小区一级的,涉及总金额在
10万元以上的还须由该小区村民(股东)户代表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度终了,公积公益金的使用明细情况要向村民(股东)公布。

第四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村民(股东)代
表会议或村民(股东)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农业和农
村工作局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上公布。

第十一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查阅和销毁
等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
管理。

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散失、毁损
和泄密。

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会计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不接受外人或外单位的查阅或复制。

如有特殊需要,经村委会负责人批准
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在会计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

第四十七条各种财会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
申请,开列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镇审计办、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财政部
门批准,并由上一级派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清单上盖
章证明并归档。

第十二章村务监督与财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

监委会一般由5人组成,负责民主理财与村务财务公开监督工作。

村级监委会可由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小区一级监委会必须
由村民(股东)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报镇主管部门备案。

监委会成员的
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

补助标准由各村、小区确定,报镇主管部门
备案。

第四十九条监委会的换届与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同期进行,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委会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二)非村、小区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三)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第五十条监委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财监督机构,具有以下职责、权
力和义务:
(二)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
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三)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
期的盘查、核实。

(四)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

未经监委会审核盖章或三分之二以上监委会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
得上墙公布。

(六)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公正。

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和成员对集体财务及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
议,按时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定期向村民(股东)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集体
经济情况。

(七)依照村民自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
积丈量,对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大额固
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大额财产报废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第五十一条每月的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监委会活动日。

集体
经济组织指定会议召集人,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做好理财活动记录,内容
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理财监督的主要内容、结果等。

第五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财务公布栏及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财务公布要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
热点问题专项化”。

第十三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违反本财务管理制度,视其情节轻
重及造成危害的大小,给予以下处罚:
(一)情节较轻,没有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主管理部
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
(二)情节较重,并给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主管部门
灼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并追究当事人的直接
经济责任。

(三)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财务管理制度,视其
情节轻重及造成危害的大小,给予以下处罚:
(一)情节较轻,没有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镇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
(二)情节较重,并给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处分,并追究当事人的直接经济责任。

(三)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我镇此前制定的有关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东凤镇党政办2022年1月31日印
(共印70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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