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会费管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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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费管理办法)5篇》第一篇:协会会费管理办法)xx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xx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xx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费10元/年;
(二)团体会员费500元/年;
第七条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第八条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
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xx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xx协会xx年12月8日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xx年12月8日起施行。

xx协会xx年12月8日
第二篇: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xx年4月10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
的职责,加强会费的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按年度交纳,交纳时间为每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考核期间。

第三条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

(一)团体会员及会费标准:
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2、办公场所注册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10000元;
3、办公场所注册地在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5000元;
4、非年度考核期间批准成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交纳团体会费。

5、个人律师事务所免交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及会费标准:
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
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2、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
度xx元;
3、公职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4、实习期满并通过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
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当月起12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25个月开始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25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交纳。

但律师在此期间应当连续执业;
5、年满70周岁的执业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6、重新申请执业及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自发证
日期次月起按月交纳个人会费。

第四条会费标准如需调整,由理事会提出,律师代表
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会费所产生的利息等增加值部分,纳入会费总额。

第六条会费使用应当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
原则。

第七条会费应当用于履行《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三章规定的各项职责以及本会日常工作费用。

第八条会费年度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

理事会应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会费预算计划,年终编制会费决算,经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会费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事会监督;会费决算应经监事会聘请的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

第九条会费应当按照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预算外支出,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本会建立会费收支专用账户,配备专人从事财务日常管理工作,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立财务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财务委员会委员从律师代表中产生,由会长
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十三条财务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编制协会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
(二)对制定和完善协会会费管理制度进行调研;
(三)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对协会会费管理方面的咨询
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财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会费收支情况应按年度于次年的第一季度
由监事会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结果报理
事会,并可接受会员查询。

审计报告应报北京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使用会费,根据情节,对有关责
任人员进行处分,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按期交纳或未足额交
纳会费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本会有权暂停其会员权利并向司法
行政机关建议对其年度考核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律师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会费减免政策仅适用于本
办法生效后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浙江救助站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浙江省救助站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xx]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xx]123号)和《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xx]167号)的规定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协会会费由单位会员会费构成。

中途入会的按当届剩余年限缴纳。

第三条单位会员参考下列基本标准缴纳会费:
(一)普通会员单位:每年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不低于人民币xx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

每年不低于人民币4000元。

第四条协会如开展重大专项活动,费用支出较大时,可与有关会员协商缴纳专项会费。

第五条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

每年6月份前为会员缴纳当
年会费时间。

第六条本协会会费按照协会章程及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主要用于:
(一)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专项工作会议的费用;
(二)按照协会章程业务范围举办各类培训班和举行各种活动的费用;
(三)为会员、服务对象提供出版物、资料等费用;
(四)日常办公、差旅、调研、评审、组织外出交流学习等工作费用;
(五)固定资产租赁、购置与维护、网站及工作软件、业务平台开发及维护等费用;
(六)宣传推广本协会的费用;
(七)协会表彰、奖励先进费用;
(八)其他围绕本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七条本协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会费。

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年度财务和会费收支情况;
(三)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浙江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会费纳入本协会专用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管理和使用。

2第九条本协会会费的使用与管理,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经xx年月日本协会首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文件
中估协发〔xx〕2号
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和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决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讯会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xx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土地估价会费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各省(区、市)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秘书处xx年1月10日印制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保障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协会会员会费减免,应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报理事大会批准。

第三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按现行法规实行年度预决算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执业的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人民币1000元,非执业的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人民币100元。

第五条团体会员按以下标准缴纳会费:
1、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团体会员,会费每年10000元;
2、其他团体会员,会费每年xx元。

第六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加入地方协会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地方协会协商,将所收个人会费的一定比例划转地方协会,地方协会不再另行收取个人会费。

第七条个人和团体会员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在每年第二季度缴纳本年度会费。

第八条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的,经协会通知后仍不缴纳
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自动予以注销。

第九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限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各专项工作会议;
2、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
3、协会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和兼职人员的劳务费;
4、租赁办公用房、购置固定资产、易耗办公用品等;
5、对土地估价机构注册、年检和检查等工作;
6、组织开展土地估价理论研究、制定行业技术指引,开展业务交流和行业宣传;
7、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
8、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9、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10、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条协会工作人员的奖金不在会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严格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户及收支明细账目,每年应对年度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协会秘书处应将审议后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和审计报告向会员公布。

第十二条会费标准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但执行年度不少于两年。

调整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范文)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xx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加强会费的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按年度交纳,交纳时间为每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考核期间。

第三条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

(一)团体会员及会费标准:
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2、办公场所注册地在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的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标准为:
(1)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4—49人的,团体会费为5000元;(2)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50人以上(含本数)的,团体会费为10000元;
3、办公场所注册地在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的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4、非年度考核期间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交纳团体会费;
5、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3人以下(含本数)的免交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及会费标准:
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2、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xx元;
3、公职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4、实习期满并通过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当月起12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25个月开始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25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交纳。

但律师在此期间应当连续执业;
5、年满70周岁的执业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6、重新申请执业及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交纳个人会费。

第四条会费标准如需调整,由理事会提出,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会费所产生的利息等增加值部分,纳入会费总额。

第六条会费使用应当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七条会费应当用于履行《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三章规定的各项职责以及本会日常工作费用。

第八条会费年度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

理事会应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会费预算计划,年终编制会费决算,经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会费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事会监督;会费决算应经监事会聘请的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

第九条会费应当按照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预算外支出,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本会建立会费收支专用账户,配备专人从事财务日常管理工作,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立财务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财务委员会委员从律师代表中产生,由会长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十三条财务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编制协会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
(二)对制定和完善协会会费管理制度进行调研;
(三)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对协会会费管理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财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会费收支情况应按年度于次年的第一季度由监事会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结果报理事会,并可接受会员查询。

审计报告应报北京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使用会费,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按期交纳或未足额交纳会费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本会有权暂停其会员权利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对其年度考核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律师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会费减免政策仅适用于本办法生效后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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