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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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场所有矿工、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矿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二)全员参与,分类实施;
(三)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
(四)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矿场成立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负责矿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矿场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二)组织编制和审核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三)检查和评估安全教育培训效果;
(四)对违反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定期向上级汇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办公室设在矿场安全生产部,负责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的决策;
(二)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三)组织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收集、整理、分析安全教育培训资料;
(六)对矿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第八条矿场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矿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三)矿山安全常识及安全操作技能;
(四)事故案例分析及事故预防措施;
(五)职业病防治知识;
(六)紧急疏散及应急救援知识;
(七)心理健康及人际关系知识;
(八)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第九条安全教育培训应结合矿场实际,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工种,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方式
第十条矿场安全教育培训方式包括:
(一)集中培训:组织矿工进行集中授课、讲座、研讨会等;
(二)岗位培训:针对矿工岗位特点,进行现场教学、实操培训等;
(三)网络培训: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在线学习、远程培训等;
(四)自学:鼓励矿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矿场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两部分。
第十二条理论考核主要考核矿工对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程度。
第十三条实操考核主要考核矿工的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操作水平。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应进行补考。
第十五条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结果纳入矿工个人档案,作为评先评优、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训保障
第十六条矿场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矿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设施和设备。
第十八条矿场应定期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评估,持续改进培训效果。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矿场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矿场安全教育培训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矿场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为矿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