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融资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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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融资法律概述
国际融资方式
国际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
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发起,以购买企业股权的方式投入到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在投资的企业中拥有一定数量的股份,但不以控股为目的。

待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通过将股权直接出售或策划该企业上市后卖出股本获取巨额利润。

(四)国际并购融资
并购是兼并和收购的总称,由于兼并与收购具有共同或相似的动机和行为,国外通常将这两个概念合起来使用。

国际并购或称跨国并购,是指不同国度产权独立的双方法人,其中一方以现金、股权或其他支付形式,通过市场购买、交换或其他有偿转让方式,达到控制另一方的股份或资产,实现企业控制权转移的行为。

特点是:1、与合并不同,以有偿转让资产为原则。

2、可以绕过壁垒,进而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国际并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市场和两个以上政府控制下的法律制度。

渠道——并购的跨国性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投资,或通
过目标国所在地的子公司进行并购两种形式。

支付手段——支付现金、从金融机构贷款、以股换股和发债券等形式。

假:腾冲收购悍马
3.国际并购的动因(1)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费用;
(2)提高市场份额,提升行业战略地位;
(3)取得充足廉价的生产原料和劳动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4)实施品牌经营战略,提高企业知名度,以获取超额利润;
(5)为实现公司发展的战略,通过并购取得先进的生产技术,
管理经验,经营网络,专业人才等各类资源;
(6)通过收购跨入新行业,实施多元化战略,分散投资风险。

(四)国际租赁国际租赁,指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或不同法律制度之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交易,又称跨国租赁或跨境租赁。

国际租赁的特点是:1、以租物形式达到融资目的。

投、融、
贸三重作用。

2、出租人不单纯是金融机构。

3、最终资金往往来源于国际金融市场。

三、国际融资方式的创新(一)项目融资中的BOT、ABS模式
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

国际项目融资是国际中长期贷款的一种形式,主要用于那些需要巨额资金、投资风险大而传统融资方式又难以满足的工程项目,如煤炭、天然气资源的开发等。

其融资规模大、资金来源广、项目周期长、风险分散。

BOT融资
被认为是代表国际项目融资发展趋势的一种新型结构,英文全称是Build Operate Transfer,意思是建设一经营一转让,即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一般为国际财团)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

BOT被称为”暂时私有化过程”。

目前BOT融资方式已被广泛地应用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中。

ABS融资,即资产证券化回购融资(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指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未来的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证券市场尤其是国际债券市场上发行高档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证券融资方式。

采用ABS融资方式,通过结构性重组和信用增级,将项目未来收益转换成金融市场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筹集资金进行项目建设,是一种独特的表外融资技术,资金的取得在资产负债表上并不显示为负债。

如汽车消费贷款、学生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贸易应收款证券化;设备租赁费证券化等。

BOT模式图
ABS
(一)国际股权融资中的存托凭证
存托凭证是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代表投资者对境外证券所有权的证书,它是为方便证券跨国界交易和结算而设立的原证券的替代形式。

它由发行者将其发行的证券交由本国银行或外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保管然后以这些证券作为保证,委托外国银行发行与这些证券相对应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不是原始证券只是这些证券的所有权证书,投资者通过购买存托凭证,拥有外国公司的股权,存托凭证可以像基础证券一样在证券交易所或场外
交易市场白由交易,并且同时在几个国家的市场上流通也可以同时在多个国家筹集资金。

(三)融资租赁中的变化租赁融资债权证券化:是指租赁公司以手中一组租赁收益尚未实现的租赁合同为基础来发行债券或信托凭证等证券的过程,通过这种方式筹措资金可以加速租金回流,提高租赁公司的资本周转速度,改善租赁公司的财务比率,从而消除利率风险。

风险租赁:是在成熟的租赁市场上,在一笔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加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通过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项租赁交易,即风险租赁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部分股东权益作为租金的种租赁形式.
国际融资的发展和选择。

国际融资的发展趋势
一、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趋势,国际融资自由化与风险
二、国际金融市场证券化的趋势三、金融创新的趋势
除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创新之外,还包括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创新。

企业融资的途径有很多,但具体应采用何种融资途径,要结合企业的资金结构,在考虑融资成本和风险的基础上予以选择。

三、国际融资法律制度
一、含义
调整国际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主要内容
针对融资市场的监管规范(主体、行为)
金融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反垄断法融资交易规则(信贷、租赁协议;证券交易:金融担保)
三、形式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规
第二讲国际借贷融资法律实务
❖国际贷款是指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基于信用授受而进行的货币资金的有偿让渡,是资金使用权的跨国交易活动。

❖国际贷款的进行是以国际贷款协议的签订为基础的。

国际贷款的特征
❖国际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关贷款协议受到国际惯例、意思自治原则或有关
国家法律的支配。

❖国际贷款通常使用可兑换货币。

❖国际贷款协议还涉及许多复杂法律问题,如主权国家的主权豁免、司法管辖、违约救济、债权担保等。

一、国际商业银团贷款
❖概述
❖国际银团贷款的的关系结构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与国际间接银团贷款
❖法律适用和管辖
❖我国通过国际银团贷款融资的运作和管理
❖特点:
❖1.所有成员行的贷款均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使用同一贷款协议。

❖2.牵头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编写信息备忘录,供其他参与银行决策参考。

在此基础上,银团参与行进行独立的判断和评审,作出贷款决策。

❖3.贷款法律文件签署后,由代理行统一负责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4.参与银行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独立的。

各参加行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出资份额提供贷款资金,并按比例收回贷款本息。

如果其他参加行未按照约定发放贷款,其他成员行不负责任
近年来辛迪加贷款市场发展的特点
❖(1)条款更加灵活:
受债券市场发展的压力,辛迪加贷款期限更长、偿还方式更加宽松、利率可变等等
❖(2)用途上,很多辛迪加贷款被用于公司并购
❖(3)单笔金额不断上升
❖(4)市场垄断程度越来越高
例如,2005年美国的美国大通银行、花旗银行集团、美国银行,以安排项目金额计算,占市场份额70%以上。

❖(5)银团贷款证券化
❖银团贷款在结构设计上向证券靠拢,将原始贷款重新包装,经证券化处理在二级市场上向投资者出售,以此将信用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使经济体系中的风险得到重新分散和配置
❖优点:1.对贷款银行:
分散风险;建立安排行的市场地位;是中小银行参与进入国际贷款市场业务主要途径;避免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

❖2.对借款人:
满足借款人的大额贷款需要,融资便利。

国际银团贷款的关系结构
❖主要当事人
❖基本运作结构
当事人1.牵头行(Lead Bank,主干行、主要经理行、安排行)
是银团贷款的发起人和领导者,接受客户委托,策划组织银团并安排分销的银行。

可以由一家银行担任,或由几家银行联合担任。

2.经理行(Manage Bank)参与贷款银团的组织和管理,起辅助作用,负责与牵头行一起组织经理银行团,对借款人包销贷款。

3.副经理行(Co-Manager)
一般不参与管理组织以及贷款包销,但在贷款中可能提供较大份额的资金,或与借款人有特别密切的关系,或有
较好的声誉便于推销贷款等等。

牵头行、经理行和副经理行在辛迪加贷款里是第一个层次的银团成员行,即安排行。

4.代理行(Agent Bank)
❖是在贷款合同签订之后,为方便贷款管理而由贷款银行任命的代理人,代表银行管理贷款事务,充当银行和
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和信息传递渠道。

❖代理行通常是牵头行或其分支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各安排行协商确定。

❖代理行的职责:
❖(1)开立专门账户管理贷款资金。

❖(2)审核借款人是否满足贷款合同规定的前提条件。

❖(3)根据约定的提款日期或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按照协议规定的贷款份额比例,通知银团各成员行将款项划
到指定的账户。

❖(4)监督借款人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实施贷后管理,如检查贷款抵押品、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等,发现
异常情况及时通知成员行。

❖(5)计算、划收贷款利息和费用以及本金,并按合
同约定划转到各成员行指定账户
❖参与银行与代理行的权利分配问题是贷款合同起草以及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目前趋势是严格限制代理行的职能和决定权。

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资格的证明各有关融资信息资料的权利;认可作为先决条件的法定形式文件的权利;在出现违约事件情况下主张加速偿还的权利。

❖原因:
1)代理行不愿意承担过大的责任和风险;
2)参与行希望自己对贷款有更好的控制,由自己作出决定。

❖代理行承担的风险:管理不当的风险。

❖5.参与行(Participate Bank)
❖(1)只提供资金,不参与经营和包销。

❖(2)参与行独立决定是否提供贷款。

一旦出现借款人违约,安排行只承担自己所投入的资金损失,对其他参与行不负任何责任。

❖(3)关于贷款的转让
❖借款人、代理行和经理行一般希望对贷款份额
的转让加以限制,例如,借款人可能担心贷款转让会影响借款人的市场信誉,影响其其他的融资;经理行担心更加难以达成一致。

❖限制办法:需经当事人同意;只限于原银团的成员;权利和义务一同转让,等等。

贷款的运作
❖接受借款人委托→组成贷款银团→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等程序,其中涉及贷款条件清单、委任书、信息备忘录等文件。

❖组织银团一般需要6-12周的时间。

寻找牵头行
借款人直接或通过咨询机构向银行询价,采用招标的形式,向多家银行发出邀请,并从中选出牵头行。

❖(1)借款人向银行提供“贷款条件清单”(Term Sheet)作为进一步协商的基础。

❖(2)在协商达成合意之后,由借款人交给银行正式的“委任书”(Mandate Letter);
❖(3)银行对借款人资信和贷款用途进行进一步
评审,确认接受委托之后,交给借款人“义务承担书”(Commitment Letter ),明确表示接受委托。

❖其他做法:由银行向借款人提交“贷款安排建议书”,借款人签回确认。

❖二、组成经理银行团
❖接受委托、负责召集国际银团以及承担相关法律文件起草任务的银行即为经理行。

❖1.根据贷款数额和自身情况,经理行的组成和数目也不同,小额贷款由一个或者是少数银行组成;贷款数额大的则需要组建经理集团,设一首席经理行;巨额贷款设首席经理集团。

❖2.由经理银行团负责就贷款条件进行谈判,并对贷款进行包销。

包销贷款过程即是组成贷款银团的过程。

❖3.按贷款的比例和责任,承销方式可以分为:(1)全额包销
(2)部分包销。

(3)最大努力包销
❖全额包销现已成为国际银团贷款的主要方式,原因:(1)银行同业竞争加剧;
(2)大多数融资对资金具有整体性要求,如项目贷款;
(3)全额包销反映信心,更易于成功。

❖三、贷款的推销
❖1.经理银行受委托后,正式签订贷款合同前,聘请律师行担任法律顾问,起草贷款邀请函、信息备忘录、银
团贷款协议等。

❖2.经理行向有意向参与贷款的银行发出信息备忘录和邀请函,被邀请银行主要根据信息备忘录决定是否参与
贷款。

如同意参加贷款,则签回邀请函。

❖信息备忘录
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由经理行和借款人共同拟定。

包含关于借款人的财务和其他方面的信息:
(1)贷款条件清单;
(2)借款人的历史和经营细节;
(3)借款人的管理细节;
(4)借款人财务方面的陈述;
(5)重要提示,包括牵头行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担保,不作为未来状况的承诺或保证等等。

❖参与行的来源:
(1)经理行主动邀请参与的银行。

(2)借款人要求某些与其关系密切的银行参与。

(3)银行主动联系经理行。

❖四、签订贷款协议
1.在分销过程中,参与行仍可以对贷款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但贷款清单上的主要条款一般不作更改。

参与行是否认购贷款的决策是在既定的贷款条件下作出的,无法讨价还价。

2.分销完成后,借贷双方对贷款协议文本没有异议后,举行签约仪式,并同时进行宣传。

3.宣传是重要环节,借款人和银团各成员行都将通过宣传提高国际知名度-------一般要在报纸上登”广告“。

4.签约之后,代理行将跟进,根据银团贷款协议履行各项职责。

❖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原则即如何协调银团各银行之间的关系的原则
❖ 1.独立的贷款承诺
❖2.代理行是银团的代理行
❖3.贷款银团的民主机制
❖4.比例共享
“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
❖主要方式1.直接银团贷款2、间接银团贷款
❖1.直接银团贷款
❖指在牵头银行组织下,银团内各个参与贷款的银行单独或通过其代理银行分别与借款人签订具有统一的借贷条件的借贷协议,并按各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分别向借款人放款。

❖特点:
❖A.牵头银行的有限代理作用。

❖B.参与银行权利和义务相对独立。

❖C.银团参与行相对稳定。

❖D.代理银行的责任明确。

❖2.间接银团贷款
❖指先由一家牵头银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一份总的借贷协议,并由牵头银行承担提供全部贷款的义务,统一向借款人贷款,然后由牵头银行将贷款权分别转让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这种转让一般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

特点:
❖A.牵头银行身份的多重性。

❖B.参与银行和借款人债务债权的间接性。

❖C.缺乏比较完整的法律保证。

❖D.相对比较简单、工作量小。

❖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适用和管辖
❖法律适用是指借贷双方以及贷款协议有关的第三方如担保人同意用以管辖在他们之间签订的贷款协议的法律。

❖是贷款协议成立的依据。

❖是解释贷款协议、明确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是确定贷款协议履行和解除的依据
❖往往也是司法管辖的依据。

❖银团贷款协议适用法的选择原则
1、“当事人自治”原则(例外:公共秩序、法律规避、法律限制)
2、“最密切联系”原则
❖选择条件:
(1).适用法是一种完善的法律制度。

(2).适用法应该是政治局势和法律相对稳定的国家的
法律。

(3).适用法一般不是借款人所属国的法律。

国际金融界一般选择:①贷款人所属国法律。

②贷款协议签署地国家的法律。

③有司法管辖权国家的法律。

④贷款协议履行地国家法律。

⑤中立国法律。

司法管辖权确定司法管辖的作用:
(1).确定司法管辖法院有利于贷款协议实施过程争执出现时具体条款的强制执行,从而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利。

(2).确定司法管辖法院有利于适用法的完整贯彻和执行。

确定司法管辖法院的方式:
❖(1)明示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2)默示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指借贷双方在贷款协议中并没有规定选择法院条款,而是根据有关国家的某些标准来确定协议由哪一国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法院。

通常可以是:协议的一方同意、同交易有联系、当事人的财产地、关联诉讼案件管辖地、原告国籍国、与被告有联系国的法院管辖。

❖我国通过国际银团贷款融资的运作和管理《贷款通则》、《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
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
❖我国实行的是国家或地方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双重管理体制,基本管理办法:
规模控制、分级审批、窗口管理、统计、监测、监督制度
❖对外筹措国际商业贷款需通过经国家批准可以经营境外借款业务的国内金融机构办理,即所谓对外窗口管理。

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开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福建投资企业公司、海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专业银行等均可以对外筹措国际商业贷款。

❖贷款签约后,筹资窗口必须及时进行外债登记,领取外债登记证。

每次偿付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应提前向国
家外汇主管部门报送还贷计划,及时还本付息。

❖1.国际银团的组织准备
❖首先必须将借款计划报国家有关部门并取得借用商业贷款的额度和指标。

a\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地方计委或国家计委报批。

b\借款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后,申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贷款方式,如贷款期限和利率、筹资市场、筹资时机、筹资方式等进行审核。

提供资料:计委批准其借用国际银团贷款的批文、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贷款条件意向书(内容包括贷款人名称、贷款金额及货币市种、利率及其他费用、期限及宽限期及其他金融条件)等等。

❖委托全融机构组织银团 :
以书面形式委托金融机构对外筹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项目评估、接受委托和借款人正式授权、准备资料备忘录及对外发送、报价
❖2.国际银团的组成
❖银团贷款的推销
❖贷款协议的谈判与签订
3.国际银团贷款的管理1)银团贷款的提款
准备提款文件;
进行外债登记和开列外债专户;
借款人支付和代理行分付贷款的前端费用;
代理行发出提款通知
2)银团贷款的还本付息
代理行向各参加行发出利息支付通知;
代理行向借款人发出付息通知;
借款人凭代理行的还本付息通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核准手续;
代理行用T/T分付本金和利息;
代理行确定并通知各当事人下一个利息期的利率及期限❖二、国际项目贷款
❖(一)一般项目贷款方式和运作(二)BOT项目融资方式的运作
❖(一)一般国际项目贷款方式和运作
❖概念:国际项目贷款是指贷款人跨国地对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发放贷款,并以该项目预期收益来偿还贷款。

是为了适应国际上一些大型工程项目的巨额资金需求,发展起来的国际上最常用的中长期融资方式之一。

与一般贷款融资方式不同,它是项目导向性而非借款人导向性融资。

英国北海油田开发、美国阿拉斯加天然气输送管
道以及英法海底隧道等。

特点如下:
❖1、以组建项目公司为借款人。

项目贷款的主办人一般都为该项目的筹资和经营成立一个新公司(项目公司),而且公司在项目所在国登记并受当地法律管辖。

❖2、贷款担保。

主要是项目的资产和收益,而非借款人的资信及政府或银行信用担保。

❖3、属于有限追索权融资。

❖4、融资规模大,资金来源广。

❖5、项目周期长、风险大,一般有一个风险分担机制。

6、融资成本高,但属于表外融资,对发起方较有利
❖国际项目贷款的基本方式1、无追索权项目贷款
贷款人对项目主办人无任何追索权,仅由项目的经营和收益作为担保偿还贷款,风险太大。

2、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
贷款人为了减少风险,要求除项目的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外,要由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供各种担保。

但是,项目主办人和担保人对项目债务所负的责任,仅以贷款合同和担
保合同所规定的金额为限。

❖我国的项目融资主要是电力项目。

国际项目贷款的当事人1.贷款人:官方或私方贷款人2.借款人:项目公司(独资、合资等多种形式)
3.项目主办人:政府、公司企业等,大项目一般要吸收外国公司参加)
4.担保人:项目主办人或第三方5.项目产品购买人及设备供应人:
6.托管人:融资公司
❖国际项目贷款常涉及的法律文件:(1)完工担保协议。

这是贷款人与项目主办人签订的,项目主办人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项目的法律文件。

❖(2)投资协议。

这是项目主办人和项目公司签订的,旨在由项目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提供一定资金的协议。

该协议签订后,项目公司有权将协议项下的权利让与贷款人,贷款人有权主张协议项下的权利。

❖(3)购买协议。

这是由项目主办人与贷款人签订的,规定当项目公司不履行借贷协议时,项目主办人有义务购买相当于贷款人提供给项目公司的贷款,以替项目公司承担偿还贷款责任。

❖(4)提货或付款协议。

这是由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买主或用户签订的长期销售合同,该协议签订后,项目公司有权将该协议项下的权利转让给贷款人
❖(5)远期购买协议。

这是由项目公司与贷款人拥有全部股权的金融公司签订的协议。

根据该协议,由金融公司向项目公司预付购买项目产品的款项,该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公司向金融公司交付项目产品,金融公司再将该产品转售他人,以获得偿还贷款所需资金。

协议签订后,金融公司应当将该协议项下的权利转让给贷款人。

远期购买协议适用于贷款人先与金融公司签订贷款合同,之后再由金融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该协议的情况,其目的在于规避某些法律上的限制。

❖运作模式:双层次结构:
贷款人—项目公司 -------贷款协议
主办人—项目公司-------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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