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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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四篇
一.培训目的
动过培训,增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责任感,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促进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二.参加人员
食堂管理人员和食堂所有从业人员
三.培训时间
时间为每学期二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并完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长效机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如下:
四.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学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预案研究。
3.《学校食堂管理操作规范》教学光盘。
五.培训的组织实施与培训形式
1.培训的组织实施:由义乌市规矩培训内容具体食堂人员的工作时间组织实施。
2.培训的形式:采用集中培训与业余自学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培训。
3.几级参加教育局及卫生局的研究
为了有效的做好食品卫生工作,避免人为因素引起的食物中毒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1.定期组织从业人员研究食品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研究与本岗位相关的卫生惯及操作标准,使从业人员了解熟悉有关应知应会内容。
2.建立完整的从业人员研究培训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
3.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卫生部门、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种从业培训及考试,不参与者或考试不合格者给予开除处理。
篇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堂服务职员培训,保障学生餐饮平安,根据《食品平安法》、《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平安监督办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职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姑且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职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职员食品平安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成效记录归档,以备检验。
篇三: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职员培训办理制度,每年制定食品平安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职员研究《食品平安法》、《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平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二、从业职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平安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纵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的食品平安办理员不得上岗。
四、食品平安办理员一年内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步伐,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
五、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步伐应当建立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步伐实施的时间、地点、职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职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姑且参加工作的从业职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杜绝先上岗后体检,不得超期利用《健康证》。
二、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办理《健康证》年检及新上岗人员,组
织每日职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职员调离。
四、从业职员必须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请求,养成良好的卫生惯,严格规范操纵。
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利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
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纵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五、严格按规范洗手。
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六、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
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
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对食品进行检验。
具备前提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
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
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因公司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公司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
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
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
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
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
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
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
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进行保管。
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装运。
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
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用于食品销售的、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平安办理职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被召回食品,食品平安办理职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不合格食品的处置。
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
约定执行。
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请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请求进行处置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平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请求执行。
散装食品管理制度
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以下五点:
一、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二、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三、应在盛放食品的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
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前提、食用方法等。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
五、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并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符合规范要求的完整标签。
该《规范》还规定,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散装食品应与销售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的字样。
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前提、食用方法等。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平安管
理请求的食品。
二、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四、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采取有效步伐告知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供货者需要召回的,应当主动配合。
消费者请求退货或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
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二、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
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
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四、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置能够正常运转。
五、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在清洁的或区域内。
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
六、勉励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七、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两年。
篇四: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食堂餐饮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项目上从事食堂餐饮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管理人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认真参加卫生知识培训。
三、所有食堂餐饮从业职员在入手下手工作前(包括姑且工)必须进行基本的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堂餐饮工作。
四、食品平安办理员要及时对在本项目从事食堂餐饮的工作职员进行登记造册,按照培训计划安排,组织从业职员分批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并进行考核。
五、卫生知识培训内容包括与从事工作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卫生知识以及卫生操作要求。
六、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八、应建立从业职员健康档案。
八、应建立从业职员健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