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运输处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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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运输处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
机电运输处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在机电、运输
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负责领导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第3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处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执行。
第4条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运输处处长
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5条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
关部门汇报。
第6条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
正常生产管理的行为时机电运输处处长要立即制止。
并向有关人员及
时通报情况。
第7条配合有关处室进行设备的选型、招标,进行设备的验收,
保证采购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8条根据各矿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矿井设备进行检修等,
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9条定期组织本处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
理和维护要求。
第10条每月组织一次排查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条在对各矿制定的规程、措施、计划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12条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3条每季度组织一次机电、运输专业动、静态达标验收,参加由集团公司组织的各项检查,查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第14条认真抓好大型设备,高低压供电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督促矿井做好设备的技术测定、探伤、与试验工作。
第15条组织审查矿井"雨季三防'"冬季防寒防冻'等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16条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供电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17条加强对分管机厂的管理,保证出厂设备、配件、设备大修大质量。
第1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19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责。
第20条必须尽职尽责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枣矿集团行政处罚条例》给予机电运输处处长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章指挥现场不按规程、规定、进行施工及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督促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及煤矿安全监督人员的安全督察指令的;
(四)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未进行有效治理的;
第22条机电运输处处长对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第23条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运输处处长负有管理责任。
第24条煤矿停产检修计划不合理,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停产检修的,机电运输处处长负有管理责任。
第25条在新建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运输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运输处处长负有管理责任。
第26条决策失误导致造成重大以上机械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机电运输处处长负有主要责任。
第27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情况不熟悉,造成决策失误的机电运输处处长负有主要责任。
第28条编制的"雨季三防'"冬季防寒防冻'等计划有缺陷或未有效监督计划的实施,机电运输处处长负有管理责任。
第29条未组织制定本处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机电运输处处长负有直接责任。
第30条未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的,机电运输处处长负有直接责任。
第31条分管机厂的管理,出厂设备、配件、设备大修大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运输处处长负有管理责任。
第32条不能保证高压供电,保护可靠运行导致事故发生,机电运输处处长负有管理责任。
第33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运输处处长负有直接责任。
第3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运输处处长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运输处处长负有直接责任。
第3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枣矿集团行政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