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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组织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和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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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行的非营利组织机构图



理事会: (常委会)顾问委员会或顾问小组委员会, 筹款委员会 秘书长 管理团队: (一)项目 (二)财务与行政 (三)人力资源对外宣传与沟通 (四)开发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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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为 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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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事大会 第五条 理事大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 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国务院任命。理事由国务 院聘任,包括企业家代表、职工代表、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 人士。理事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由国务院重新聘任。 第六条 理事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审议、通过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运营的重大方针和战略。 (二)审议、通过秘书处提交的全国社保基金年度运作计划和中长期发 展规划。 (三)对全国社保基金年度运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审定全国社 保基金年度运作报告。 (四)审定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全国社保基金风险管理制度、 全国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等重大管理制度。 (五)就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运营中的情况和问题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 部门报告。 (六)制定、修改理事会章程。 第七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审议、通过秘书处提交的理 事会上年度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对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理事会如果临时需要议决重大问题,经理事长提议,可不定期召开理事大 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理事大会会议。理事 如果因故不能参加理事大会会议,须提前向理事长说明情况,经理事长同 意后,可不出席会议。理事可委派代表出席理事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或以书面形式行使表决权。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必须经全体理事(或理 事委派的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形成理事大会决议。理事大会表决时,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利 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 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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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 教育事业 卫生事业 文化事业 科技事业 体育事业 劳动事业 民政事业 社会中介服务业 法律服务业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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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组织机构: 理事会和监事会是基金会进行法人治理的 重要组织保证。 理事会是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 职权。

理事会组成: 5-25人,理事任期不超过5年,期满可连选 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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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筹集和积累社会保障资金,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成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 并设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理事会的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ouncil for Social Security Fund,PRC,英文缩写为SSF。 第二条 全国社保基金由国有股减持划入的 资金和股权资产、中央财政预算拨款、经国务院批 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构成,是中 央政府专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基金。 第三条 理事会是全国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 机构,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由国务院直接领导, 并接受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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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管理运营 第十四条 理事会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国社保基 金实施管理运营。 第十五条 理事会管理运营全国社保基金的基本原则是, 在保证全国社保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全国 社保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十六条 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 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 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 债等有价证券。 第十七条 理事会直接运作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 限于银行存款和在一级市场上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 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十八条 划入全国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在银行存款、 国债、企业债、金融债、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各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按成本计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的资产。理事 会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与社保基金资产分别建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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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非常设机构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选 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选择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理 事会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理事会的专业人 员和所聘请的理事会以外的有关专家以及社会独立人士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在必要的时 候,理事会可以临时召开评审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决策的科学性,理 事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理事会非常设的 投资决策机构,由理事会领导、秘书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理 事会专业人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理事大会审定的投资 方针,通过年度会议、季度会议或临时会议的方式进行投资决 策。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全国社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工作,理事会设 立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理事会非常设的风险管 理机构,由理事会领导、秘书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理事会专 业人员组成,也可外聘专家进行咨询。风险管理委员会通过年 度会议、季度会议、临时会议的方式进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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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负责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全国社保基 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并 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全国社保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运作。 (三)负责全国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定期编制会计 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保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 财务状况。 (五)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 方式拨出资金。 (六)管理和运作划入全国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 (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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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 (一)会员数达到法定要求:单位会员30 个以上,个人会员50人以上,个人与单位 混合不少于50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专职工作人员 (五)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10 万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3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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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基金会的申请与登记: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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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章程须明确事项: 1.名称及住所 2.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3.原始基金数额 4.理事会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 产生程序和任期。 5.法定代表人职责 6.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7.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审定制度 8.基金会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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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秘书处 第九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理 事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现设行 政事务部、财务会计部、投资部和法规 与监管部共四个职能部门。今后如果因 为工作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后,秘书处 可增设职能部门。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大会 的决议,按照理事大会的规定和要求具 体承办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运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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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理事长 第八条 理事长是理事会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大会会议,决定 理事大会会议的议题,并组织表决。理事长在理 事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 施理事大会决议,组织实施全国社保基金的管理 运营计划。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 理事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行其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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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理事大会对本章程拥有 解释权。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会 议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后生效。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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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会 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组织捐赠的财 产,以从事公益事业的目的的非营利性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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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基金会的条件: (一)为特定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 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 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 民币。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 以及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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