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双政办文〔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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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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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双政办文〔201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双鸭山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9日
双鸭山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工作原则
1.5适用范围
1.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5.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指挥部组成
2.1.2成员单位职责
2.1.3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预警分级
3.2.2预警分级标准
3.2.2.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一级)3.2.2.2重大环境事件(二级)
3.2.2.3较大环境事件(三级)
3.2.2.4一般环境事件(四级)
3.2.3预警信息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4.2紧急状态
4.3信息发布
4.4应急结束
4.5调查与总结
5保障措施
5.1通信保障
5.2救援装备保障
5.3资金保障
5.4物资保障
5.5医疗卫生保障
5.6交通运输保障
5.7治安保障
5.8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5.9对外联络保障
5.10奖励与责任
5.10.1奖励
5.10.2责任追究
6预案管理
6.1宣传、培训和演练
6.1.1宣传
6.1.2培训
6.1.3演练
6.2预案更新
6.3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双鸭山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污染事故发生后迅速将水体污染危害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控制到最小,最大限度地保护水环境,减少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减少由此造成的国际、社会影响,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预案》
《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3事件分级
双鸭山市辖区内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4工作原则
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常备不懈、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双鸭山市跨界水体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市水务部门以及公安、卫生、建设、农业、畜牧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水体污染事故的类别及危害程度,实施不同级别环境应急预案,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水环境污染事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员、装备、资金储备,增强反应能力。
建立各级环保部门信息交换网络,保证信息传递快速、通畅,并保持水务、公安、卫生、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应急分工协作。
加强水体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部门等的统一协调下,对涉及我市的跨市界、跨国界的江河湖库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等,由于单位或个人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原因,使污染物质进入水体,损害了各种水体的使用功能,污染了水体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体、生物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损失,生产和生活损害及不良国际和社会影响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1.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
(2)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死亡家畜1000(头、匹、只)以上、家禽10000羽以上,或中毒家畜3000(头、匹、只)以上、家禽30000羽以上;
(3)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转移家畜30万(头、匹、只)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4)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区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2)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家畜300(头、匹、只)以上、1000(头、匹、只)以下,家禽3000羽以上、10000羽以下,或中毒家畜1500(头、匹、只)以上、3000(头、匹、只)以下,家禽10000羽以上、30000羽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转移家畜5万(头、匹、只)以上,或转移家畜30万(头、匹、只)以下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2)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家畜100(头、匹、只)以上、300(头、匹、只)以下,家禽1000羽以上、3000羽以下,或中毒家畜300(头、匹、只)以上、1500(头、匹、只)以下,家禽3000羽以上、10000羽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2)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死亡家禽100(头、匹、只)以下、家禽1000羽以下,或中毒家禽300(头、匹、只)以下、家禽3000羽以下。
2组织机构与职责
我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各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指挥部组成
成立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委、畜牧局、林业局、外事侨务旅游局、环保局、卫生计生委、气象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1.2成员单位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和特大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筹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急突发事件有关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住建局、市环卫处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公共客运、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水体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保障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市农委负责做好涉及农田、渔业水域和野生水生生物重大和特大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行业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陆生野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大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我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的协调、调查和参与处置等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和特大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和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跨国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与俄罗斯当地政府的通报和协调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污染区域气象监测实况信息和天气预报。
2.1.3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作为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环境保护部、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环
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4)综合协调全市各级环境污染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5)受理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报警,传达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调度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理;
(6)负责与国家、省、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7)组织协调有关应对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办理和督促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当地政府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处置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设立环境应急处置、医疗救护、对外沟通协调、新闻宣传、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救援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与当地政府共同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救援协调与指挥。
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合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区环保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境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包括对突发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分级标准
3.2.2.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一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一级预警: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的;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类、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3.2.2.2重大环境事件(二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重大环境事件二级预警: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1类、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2.2.3较大环境事件(三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较大环境事件三级预警: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3.2.2.4一般环境事件(四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一般环境事件四级预警: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类、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3预警信息发布
Ⅰ级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Ⅱ级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Ⅲ级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Ⅳ级预警由县区政府负责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一般(Ⅳ级)突发水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局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水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局报告。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水环境事件,县区环境保护局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水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
市环境保护局接到报告后,除认为需对突发水环境事件进行必要核实外,应当立即报告省环境保护厅。
需要对突发水环境事件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
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1)值班人员接到企业或单位、个人、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部门采用规范化表格登记记录水体污染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包括事发流域河流、地点、时间,污染及影响、涉及地市、县及国家,损失的初步情况,可能的事件单位、起因等。
之后立即向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应在1小时内通报事发地县区环保局。
(2)责成事发地环保局立即组织有关专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装备,进入事件现场实施调查、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等级。
同时上报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上报省级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同时通报涉及其他地市政府。
原则上应在72时内完成。
(3)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实施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装备,组织相关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应急监测中心进行应急监测,组织各有关方面的力量进行应急支援,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4)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启动当地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市环保局在实施应急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将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效果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4.2紧急状态
4.2.1现场应急处置必须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1)控制污染源,尽快停止污染物的继续排放;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放污染物的扩散、蔓延的范围,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4.2.2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会同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肇事单位进行紧急磋商,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故发生危害的情况,尽快开展现场监测,对事故的危害程度进一步作出确切评估。
4.2.3对属于以往已有成功处置经验或成熟处置方案的事件,由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意见,经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实施应急处置;对属于尚无成功或成熟方案的,由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研究制定应急方案,经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4.2.4对于可能给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和损害的水污染事件,应当通知辖区政府或肇事单位立即通知周围相关单位和群众,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遭到损失。
需要实施区域封锁的,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通知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警戒或封锁。
4.2.5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应急物资时,对已有储备的物资,由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调用,对储备不足或尚未储备的应急物资,由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通知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调运。
4.2.6对排放污染物毒性剧烈、危害情况紧急的事故,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组织公安、武警、消防部门、解放军防化部队以及其他专业队伍给予支持。
4.3信息发布
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社会公益。
任何单位或部门特别是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和传言。
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征得县区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新闻发言人,负责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4.4应急结束
(1)根据现场处置情况,符合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终止条件时,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工作。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①污染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②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③污染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④污染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⑤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3)应急终止的程序
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②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③应急状态终止后,市跨界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和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5调查与总结
要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起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情况组织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和评估。
同时,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形成文字材料,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报告。
5保障措施
5.1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局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2救援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5.3资金保障
事件救援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5.4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5.5医疗卫生保障
必要时,由市卫生计生委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
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5.6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5.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置的治安维护工作。
5.8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件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5.9对外联络保障
市外事旅游局应与涉及俄罗斯当地政府机构保持联系畅通,必要时通过省级外事部门与俄罗斯驻华使领馆联络,通报事件解决情况,获取俄罗斯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5.10奖励与责任
5.10.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少受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10.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