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生产作业时限公示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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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生产作业时限公示案例
案例1:
某个口岸对于入境的货物进行生产作业时限公示,具体如下:1. 首次进境的货物,从进境通关之日起,限制生产作业时限为30个日历日。
2. 申请延长生产作业时限的,需在生产作业时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内向口岸申请,并提供延长理由及相关证明文件,口岸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 经口岸批准延长的生产作业时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
日历日。
4. 超过时限未完成生产作业的货物,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可能会被责令回运、罚款或查封扣押等处理措施。
案例2:
某个口岸对于出境的货物进行生产作业时限公示,具体如下:1. 首次进境的货物,从进境通关之日起,限制生产作业时限为15个日历日。
2. 出境货物的生产作业时限不可延长。
3. 超过时限未完成生产作业的货物,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可能会被责令回运、罚款或查封扣押等处理措施。
案例3:
某个口岸对于过境的货物进行生产作业时限公示,具体如下:
1. 过境货物的生产作业时限为7个日历日。
2. 申请延长生产作业时限的,需在生产作业时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内向口岸申请,并提供延长理由及相关证明文件,口岸会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 经口岸批准延长的生产作业时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日历日。
4. 超过时限未完成生产作业的货物,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可能会被责令回运、罚款或查封扣押等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