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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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28号文,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进行明确规定。

在此之前,税局更多是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级其实施细则及国税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来进行管理。

因此,本次所颁布的办法,对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给予明确规定。

笔者针对历年来汇算清缴咨询项目中客户所涉及的票据情况,结合本办法,将所得税前扣除的相关凭证整理,供各方参考。

可税前扣除凭证
办法明确提出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并再次强调,“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1.按凭证来源分类
2.按照地域、是否应税分类
28号公告亮点
本办法还就企业实务操作中所遇到的特殊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企业在日后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明确的指引。

如: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合规发票,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
汇缴前后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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