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撤销录用通知书纠纷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单位撤销录⽤通知书纠纷分析
实践中有⽤⼈单位发出录⽤通知书后,⼜撤销录⽤通知书,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现分析该纠纷的法律关系及⽤⼈单位与劳动者的注意点。

⼀、⽤⼈单位撤销录⽤通知书产⽣的纠纷适⽤《民法典》合同篇的相关规定,不适⽤劳动法。

⽤⼈单位发出录⽤通知书时,劳动关系还没有建⽴。

该通知书的性质,应当是⽤⼈单位与劳动者建⽴民事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单位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劳动者的损失如何确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应当举证因⽤⼈单位撤销录⽤通知书给⾃⼰造成的损失。

劳动者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求职时产⽣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的有效凭据。

如果劳动者已经从原位离职,需提供原单位的收⼊证明,离职后到新单位上班前的期间证明,主张离职期间的⼯资损失。

法院会综合评估哪些是劳动者的实际损失。

三、劳动者如何保障⾃⼰的权益。

劳动者需要保存好录⽤通知书的原件,根据录⽤通知书的内容,合理规划与原单位的离职时间。

收到⽤⼈单位撤销通知后,求职过程中产⽣的费⽤要收集票据凭证,以便维权时举证。

四、⽤⼈单位如何避免撤销录⽤通知书造成索赔。

1、⽤⼈单位招聘员⼯应谨慎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录⼊,只要决定录⼊,⽤⼈单位不应随意撤销录⽤通知书。

2、⾮特殊岗位,可以⽆需发放书⾯录⽤通知书,仅电话通知或其它⾮书⾯⽅式即可。

3、可以在录⽤通知书中约定限制条件。

⽐如劳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到,否则录⽤通知书失效。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七条
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