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撤销录用通知书纠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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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撤销录⽤通知书纠纷分析
实践中有⽤⼈单位发出录⽤通知书后,⼜撤销录⽤通知书,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现分析该纠纷的法律关系及⽤⼈单位与劳动者的注意点。
⼀、⽤⼈单位撤销录⽤通知书产⽣的纠纷适⽤《民法典》合同篇的相关规定,不适⽤劳动法。
⽤⼈单位发出录⽤通知书时,劳动关系还没有建⽴。
该通知书的性质,应当是⽤⼈单位与劳动者建⽴民事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单位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劳动者的损失如何确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应当举证因⽤⼈单位撤销录⽤通知书给⾃⼰造成的损失。
劳动者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求职时产⽣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的有效凭据。
如果劳动者已经从原位离职,需提供原单位的收⼊证明,离职后到新单位上班前的期间证明,主张离职期间的⼯资损失。
法院会综合评估哪些是劳动者的实际损失。
三、劳动者如何保障⾃⼰的权益。
劳动者需要保存好录⽤通知书的原件,根据录⽤通知书的内容,合理规划与原单位的离职时间。
收到⽤⼈单位撤销通知后,求职过程中产⽣的费⽤要收集票据凭证,以便维权时举证。
四、⽤⼈单位如何避免撤销录⽤通知书造成索赔。
1、⽤⼈单位招聘员⼯应谨慎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录⼊,只要决定录⼊,⽤⼈单位不应随意撤销录⽤通知书。
2、⾮特殊岗位,可以⽆需发放书⾯录⽤通知书,仅电话通知或其它⾮书⾯⽅式即可。
3、可以在录⽤通知书中约定限制条件。
⽐如劳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到,否则录⽤通知书失效。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七条
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