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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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实施食品
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07.04.25
•【字号】哈行办发[2007]33号
•【施行日期】2007.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实施食品放心工
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7〕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哈密地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哈密地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O七年四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94号)精神,切实做好地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各项工作,确保各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工作方针和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的工作思路,不断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科学监管”的工作理念,从实际出发,确定阶段目标,以阶段性成果带动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规范地区食品市场秩序,为各族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饮食卫生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总体要求,决定用五年时间在全地区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建设工作。

通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全面提高地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大案要案,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反应机制,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市场秩序混乱和食品消费安全问题。

(二)阶段性目标
1. 降低农、兽药残留率,使食品源头污染得到基本治理。

2. 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严格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努力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

3.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使食品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观。

4. 规范学校周边及建筑工地食堂、餐饮业、农牧区自办宴席等食品安全管理,逐步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品种:粮、肉、酱油、食醋、蔬菜、乳制品、豆制品、水产品、
酒、饮料、饮用水、保健食品、儿童食品等。

(二)重点区域:社区、城乡结合部和农牧区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学校及周围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等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场所。

(三)重点环节:农(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

(四)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集中力量查处危害深、影响广、案值大的重大案件,严惩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督促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监督食品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食品源头污染治理和重点品种整治效果;组织专家组对食品放心工程作出综合评价;及时向地区行署报告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进展情况;编发地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简报,确保食品放心工程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
全面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建立健全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体系,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市)和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县(市)建设工作;进一步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产地建设,促使产品认证和产业发展工作的法制化、标准化、制度化;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督监测,加强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工作,继续开展农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兽药残留和水产品兽药残留及国家
明令禁止使用的诸如“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专项监测、评价和整治,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监督监测信息,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及相关监管制度,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高毒、高残留违禁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大对农业生产环境和农业投入品及生产过程的监控力度,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加强对农民的服务指导,提高农民科学选购和使用农资的水平,强化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加大对私屠滥宰、违法制售病死畜禽等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对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抽查,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严格源头监管,全面推行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生产条件,凡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准开业生产;已开业的要立即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认真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等工作;围绕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方面进行审查,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瓶装饮用水、果酒、啤酒、白酒、黄酒、酱腌菜、水产加工品、茶叶、炒货食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果冻、挂面、鸡精调味料、酱类等35类食品,严格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搀假使假、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依法取缔非法食品加工作坊,有效遏制上述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快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建立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标准、认证、检验检测体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切实加强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流通环节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全面实施食品进货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制度,使大型市场、超市进货证票齐全率达到95%以上;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严肃查处无证照经营食品行为,取缔“三无”食品,净化食品市场;严肃查处食品类违法广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测,每年对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米、面、油、肉、乳及儿童食品进行抽检,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五)卫生部门
严格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卫生日常监管,以餐饮业为重点,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各项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的卫生日常监管;做好对保健食品生产单位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告保健食品生产单位的卫生情况,同时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及使用的监管力度;做好对饮用水的监督监测工作;严肃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做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为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逐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知情消费,合理消费。

(六)公安部门
积极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加大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等案件,捣毁制假窝点,依法严惩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健全食品违法案件受理、查办、督办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严格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与协作机制,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七)经贸部门
继续推行“三绿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工作,加大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流通秩序工作力度,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屠宰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八)环保部门
加强对食品环境污染情况的调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环境质量检测和评价工作,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其他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各项工作。

五、实施时间和步骤
地区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时间自2007年开始,至2011年底结束,按地区、县(市)、乡(镇)三个层面逐步展开。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07年4月底前)。

由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地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宣传动员活动,宣传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意义,并对地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做出具体安排,明确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5月初-2011年10月底)。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按步骤、分层次地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

要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三阶段:总结评价阶段(每年年底)。

各级政府要根据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目标、任务要求,每半年对辖区内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评价。

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安排部署好下一年度的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力促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一年比一年深入,成效一年比一年显著。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对各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务求取得实效。

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特点,抓住主要矛盾,突出工作重点,特别是要根据群众反映集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工作,使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各级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步调一致,团结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地区食品放心工程扎实有效实施。

(二)营造浓厚工作氛围。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大意义,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法规,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集中宣传一批质量可靠的放心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优秀品牌和优秀生产企业,进一步调动其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真实、客观地报道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大揭露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的力度,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加强信息沟通交流。

各县(市)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将本县(市)、本部门的工作计划、方案、工作进展情况、好的做法和阶段性总结报送各级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间信息沟通的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各食品检测机构要充分予以技术支持,建立检测数据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检测资源的有效作用。

(四)强化督促检查。

为确保地区食品放心工程顺利实施,地区将按照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相关要求及《哈密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每半年对各县(市)、各部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情况进行
一次督查、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县(市)、部门(单位)将予以通报表彰;对于工作滞后、效果不明显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各县(市)、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县(市)、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7年5月底前报地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邵馨,联系电话:0902--2266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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