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新政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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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规则

一般反避税规则

一般反避税规则反避税规则是国家用来防止企业和个人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一系列法律和制度。

通过设立反避税规则,国家能够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经济失衡以及公共财政缺口的出现。

以下是一般的反避税规则的相关参考内容。

1. 法律规定:国家通过立法来规定反避税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和界定了逃税行为和相应处罚。

比如,明确规定逃税行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等。

2. 合理确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明确申报和确权所有收入,包括各类收入和资产的来源、性质和金额,确保所有纳税义务都被纳入税收体系。

同时,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和核实,减少虚假申报和隐瞒收入的行为。

3. 预防逃税行为:税务机关通过监管和信息收集,预防逃税行为的发生。

例如,通过税务系统的建设和信息共享,实现对纳税人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符合规定的税务行为。

4. 跨境税收合作:国际上普遍采用信息交换和合作的方式,对跨国企业和个人的跨境税务行为进行监管和规范,减少利用跨境避税行为。

如签署双边或多边税务协定,处罚跨国企业和个人的避税行为,加强税收信息交换合作等。

5. 关联交易规则:通过设立关联交易规则,防止企业通过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来进行利润转移和避税行为。

关联交易规则要求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按照公平市场价值进行定价,并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6. 反逃税查询权:税务机关拥有相应的调查和查询权力,可以要求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关税务信息和财务记录。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纳税人的税务申报进行复核、核查和审计,确保纳税人的申报真实性和合规性。

7. 惩罚措施:针对违反反避税规则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不同的惩罚措施。

这包括行政处罚、罚款、刑事责任追究等,力图对违规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作用,保护税收的合法权益。

总之,反避税规则的出台和执行是保障税收公正、合理和有效的重要手段。

通过设立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以及强化对纳税人的监管和审计,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和个人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保障国家财政的健康发展。

税法中的避税与反避税

税法中的避税与反避税

税法中的避税与反避税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税收政策是调控宏观经济、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

然而,随着企业和个人对税收法规的深入了解,避税行为逐渐增多,这不仅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也对社会公平造成了挑战。

因此,理解税法中的避税与反避税的概念及其实践意义,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和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避税的定义与形式避税通常指利用法律漏洞或法律允许的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

避税行为虽然在技术上不违法,但却违背了税收立法的初衷,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常见的避税方式包括转移定价、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跨境税务筹划等。

1. 转移定价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常用的一种避税策略,通过调整关联公司间的交易价格,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地区,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企业或个人会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投资特定行业等方式,利用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税负。

3. 跨境税务筹划跨境税务筹划涉及将资金、资产或业务转移到税收环境更为宽松的国家或地区,以规避原居住国的高税率。

反避税的措施与挑战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避税行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了一系列反避税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堵塞税法漏洞,加强国际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

1. 强化国内立法许多国家通过修订税法,增加反避税条款,如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对避税行为进行限制和打击。

2. 加强国际合作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加强信息交换,共同打击跨国避税和逃税行为。

例如,OECD的BEPS计划就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合作项目。

3. 提高透明度要求要求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公开财务信息,提高税务透明度,便于监管机关进行有效监督。

尽管反避税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不少挑战,如如何平衡税收征管效率与个人隐私保护、如何避免对商业活动的过度干预等问题。

此外,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新的避税手段不断涌现,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总之,税法中的避税与反避税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

第7章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1]

第7章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1]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股息第 二款第一项规定,应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 年7月完成了该项2956534.52元税款的入库工作,为国家 挽回税款损失1478267.26元,至此7章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1]
7.3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 位:人民币元)
股东名称
持有股权
持股比例(%)
A(香港)控股 有限公司
B(北京)有限 责任公司
C(香港)投资 有限公司
合计
5236606 1885520 1563394 8685520
52.2912 21.7088 2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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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1]
来的部分电脑截图资料,但无法准确判定其具有“实质性
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将案情进展情况及具体做法及时
向市国税局汇报并通过市国税局向省局报告。通过启动税 收情报交换机制,最终确认C(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没有从 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不能确认为“受益所有人”身
份。对其取得的利润不适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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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1]
2010年5月10日,C(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向菏泽市牡丹区国税局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申请,即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 条股息第二款规定:“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 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 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 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 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
第7章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1]

一般反避税规则

一般反避税规则

一般反避税规则反避税规则是指国家为了遏制和规范纳税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税收的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防止个人和企业通过滥用税法漏洞、虚假报税、跨国转移定价等方式逃避税收,维护税收公平和社会公正。

下面是一些一般的反避税规则内容:1. 反避税立法规定国家通过立法对反避税进行规范和约束。

制定适用于各类纳税人的一般性反避税规定,如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重点防范和打击涉及虚假报税、偷漏税款、偷逃关税、跨国转移定价等行为。

2. 反避税审查与稽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报税行为进行审查和稽查,通过核实纳税人的账目、发票、合同等财务记录,查证其报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发现的涉嫌避税行为,可以进行专项稽查,完善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3. 知情人报奖制度为了加大查办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一些国家实施了知情人报奖制度。

这个制度鼓励人们向税务机关举报涉嫌逃税行为,如果举报属实并取得重大突破,可以获得举报奖励。

这种制度可以有效发动群众力量,提高反避税工作的效果。

4. 建立国际合作机制由于跨国避税问题的复杂性和全球性,各国之间需要建立和加强国际合作机制,共同打击和预防跨国避税行为。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全球论坛等国际组织起着重要的协调和引导作用,推动各国间信息交流、合作与协调。

5. 数据信息采集和共享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集和监控纳税人的财务信息,对涉嫌避税行为的疑点进行审查和核实。

同时,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与其他部门和机构进行数据的交换和共享,加强执法合作,提高查处避税行为的效率和准确性。

6. 加强税收宣传和教育税务部门通过加强税收宣传和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和纳税合规意识。

向纳税人普及税法基本知识,告知纳税人遵法纳税的重要性和意义,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减少避税行为的发生。

总之,反避税规则是国家为了防止和打击避税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反避税条款的要点

反避税条款的要点

反避税条款的要点1. 啥叫反避税条款啊?就好比说,有些有钱人通过各种复杂手段来少交税,这可不行!就像你努力工作赚钱交税,他们却想尽办法逃避,这多不公平!反避税条款就是要对这种行为说“不”!比如有人把资产偷偷转移到低税率地区,这就是在避税呀。

2. 反避税条款能让税收更公平啊!大家都在一个规则下交税,凭啥有人能特殊?这就好像跑步比赛,都得沿着跑道跑,不能有人抄小道。

像那些通过关联企业来不合理转移利润的行为,就会被反避税条款盯上!3. 你知道吗,反避税条款还能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呢!要是都随意避税,那国家的钱从哪来呀?比如说一些跨国企业故意做假账来避税,这可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啊!反避税条款就是保护我们大家的“钱袋子”。

4. 反避税条款可不是说着玩的!它是有力度的!这就跟警察抓坏人一样,敢避税就会被抓。

像那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过度筹划的人,小心被反避税条款制裁哦!“嘿,别乱来啊!”5. 你想想,反避税条款多重要啊!不然大家都乱套了。

就像玩游戏没了规则,那还怎么玩?有人通过设立空壳公司来避税,这肯定不行,反避税条款就来管管!6. 反避税条款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呢!不能让避税行为扰乱市场。

好比在市场里,大家都要公平竞争,不能有人偷偷作弊来减税。

比如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隐蔽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反避税条款就来整治。

7. 反避税条款也是保障我们普通人权益的呀!要是都让那些有钱人避税成功,那我们普通人不是亏了?比如说某些明星通过阴阳合同来少交税,这种行为多可恶啊,反避税条款就该好好管管他们!8. 哇,反避税条款的作用可真大!能让税收环境更干净。

就好像给脏水进行过滤一样。

像那些利用复杂架构来避税的,反避税条款可不会放过他们!9. 总之,反避税条款是非常必要的!没有它可不行!我们要支持反避税条款,让税收更加公正合理!让那些想避税的人无机可乘!。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分析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分析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分析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根据所得税法应缴纳的税款。

个人所得税有一定的税率和免征额,按照法定税率和免征额计算后,个人所得税的数额就是个人需要缴纳的税款。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人会采取一些手段,通过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来减少自己应缴纳的税款。

这种行为被称为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行为。

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虚报收入。

有些人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会故意虚报自己的收入。

他们可能将一部分收入转移至他人名下,或者将部分收入进行隐瞒,不主动报税。

通过虚报收入,这些人可以减少自己的应缴税款。

第二种是避税漏洞。

有些人会利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一些漏洞,通过合法手段减少自己的应缴税款。

他们可能利用法律允许的扣除项目,如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进行避税。

他们可能会将一些非必要的费用报销为扣除项目,以减少自己的应缴税款。

第三种是税收逃避。

有些人会通过将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或者将资金转移至其他地区进行避税。

他们可能使用虚拟账户、投资券商账户等手段,将资金流向其他地区,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这种行为通常需要通过非法手段进行,如贿赂、洗钱等。

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的利益,也损害了纳税人的公平权益。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行为,我国不断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力度,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并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

个人应该合法合规地履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遵守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政府也应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认识和了解,增加个人的税收意识,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最新 反避税税制-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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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税制一、避税港对策税制避税港通常是指实行低税或无税的国家或地区。

许多西方国家的居民公司往往利用居住国的延期纳税规定(即对国外子公司取得的利润等收入,在没以股息等形式汇回母公司之前,对母公司不就其国外子公司的利润征税的规定),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外国子公司,将其实现的利润既不分配也不汇回,以此为基地累积利润,达到摆脱母公司所在居住国税法控制的目的。

有鉴于此,1962年美国率先制定、颁布了避税港对策税制――《国内收入法典》F分部立法,规定凡是受控外国公司利润,不论是否以股息分配形式汇回美国母公司,都应计入美国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征税,不准延期纳税。

接着德国于1972年、新西兰于1976年、日本于1978年、加拿大、法国于1980年、英国于1984年,澳大利于1990年、西班牙于1994年相继建立起了避税港对策税制,由于这些国家大都是以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F分部为范本制定本国的避税港对策税制的,因而其框架基本是相同的。

(一)避税港的确定西方各国对避税港的确定大多采用限定税率的方法,即凡是外国受控公司被课征低于一定百分比税收的国家、地区便被视为避税港。

如日本规定为25%、英国规定为24.5%、法国规定为22%、西班牙规定为26.5%,但也有一些国家采用列举法,如美国1994年公布的“关于482节修订规则的暂行规定”列举的避税港有39个;而澳大利亚在其外汇管制法中则只列举了16个,包括巴拿马、利比坦克亚、百慕大、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京群岛、卢森堡、开曼群岛、直布罗陀、巴哈马、格林纳达、瑞士、香港、马恩岛和瓦努阿图。

(二)税法适用的纳税人由于避税港对策税制主要是针对本国居民公司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制定的,因此各国税法的适用范围都强调有控制因素的存在,而控制因素又是以国内纳税人在国外子公司的参股比例体现出来的,因而,各国税法普遍规定,本国居必须直接或间接拥有国外子公司的选举权或所有权的50%以上,而且每个国内股东须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外国子公司10%以上的选举权或所有权,符合上述条件者便为该税法所适用的纳税人。

国内反避税试述(仅供参考)

国内反避税试述(仅供参考)
在实践中正确运用和认真执行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协议 的规定 必定会加强关联企业采取转让定价避税的税务管理 必定会 推进反避税工作的更加深入开展。
二 国内反避税试述 一 国内避税的概念和国内反避税
反避税的产生是以避税的存在为前提的。要谈反避税 就必须先 弄清避税的概念。避税是种十分复杂的经济行为 这使得避税概念的 明确化也变得颇有难度。查询了诸多名家专著 所见竟也观点各异 没有定论。避税按纳税主体分类 可分为以跨国纳税人为主体的国际 避税和以国内纳税人为主体的国内避税。目前能见于专著的避税概 念 以“国际避税”为最多 不分类的“避税”次之 而“国内避税” 尚属难得露面之列。为此 本人一是旨在紧扣题意 二是旨在研究探 索 冒昧地就国内避税的概念 来谈谈自己的观点。
4 国内避税具有公开性。所采取的形式、方法和手段相对于偷 税而言 不表现为欺骗、隐瞒 不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
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5 国内避税的性质是逆法性的。当今的国际、国内学术界普遍 推崇从法律角度对避税进行分类的方法。以避税者的意向是否与税法 的作用相悖、是否违背税法意图为分类前提 将避税分为两类 一类 是可接受的顺法性避税 另一类是不可接受的逆法性避税。我认为 根据以上世界公认的避税分类前提 深究可接受的顺法性避税的本 质 完全有理由说 这就是税收筹划 应列入节税的范畴;也完全有 理由说 只有不可接受的逆法性避税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避税。
从上可得 国内避税是指国内纳税人利用国家税法规定的差别和 不完善 采取公开的具有逆法性的形式、方法和手段 以谋求最大限 度减轻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
国内避税是国内纳税人的经济行为 国内反避税则是以增加国家 财政收入、公平税负为目标的国家行为 是国家运用法律对避税加强 管理和对避税行为进行有效限止的措施。从宏观的角度看 国内反避 税必须要瞄准国家税法规定的差别和不完善 对避税行为进行有效限 止。主要的措施有 统一政策、限定优惠和完善税法、公平税负等。 从微观的角度看 国内反避税的主要措施是加强对避税的管理。关联 企业采取转让定价避税是当前影响最大并最普遍的一种国内避税 它 是基层税务机关对国内避税加强管理、开展国内反避税工作的主要目 标。在新的《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 有关反避 税的条款只指对关联企业的税务管理 是对此最充分的应证。

反避税基础知识习题

反避税基础知识习题

第一章反避税基础知识一、简答题1.反避税与反偷税的区别?2. 如何界定关联关系?3.关联交易的类型有哪些?答案:1.(1)概念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即四个手段之一,并且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后果的。

迄今为止,“避税”尚无一个法律明确规范的概念,也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概念。

但是一般来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一些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致减少其应当承担的应纳税额,而这种做法实际并没有直接违反税法规定。

避税包括所有旨在避免征税或获取税收利益而进行的各种交易。

尽管避税是通过真实合法的交易形式得以实现,但这种交易往往包含伪装或虚假的纳税结构,这是间接违反税法,或者是不恰当的使用税收法律。

(2)执法主体的不同反偷税由税务稽查局或者主管税务局(税务所)进行查处,前者一般称为税务稽查,后者一般称为税务检查或者纳税评估,注重所有交易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反避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内设的国际税收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县级税务局进行调查,注重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3)举证义务的不同反偷税贯彻的是“无罪推定”原则。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资料。

如果纳税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税务机关仍然没有发现涉嫌偷税的充分、适当的证据,不能认定为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明确授予税务机关下列税务检查权:(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增值税的反避税和反逃税措施

增值税的反避税和反逃税措施

增值税的反避税和反逃税措施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税收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与稳定,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反逃税和反避税措施。

本文将就增值税领域的反逃税和反避税措施进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加深对于该领域的了解。

一、反逃税措施反逃税是指防止纳税人通过虚构交易或者隐瞒收入等手段,以逃避支付应纳税款的行为。

税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来有效地防止纳税人的逃税行为:1. 加强信息交换和监管合作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管。

通过共享信息,可以实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逃税行为。

2. 完善风险管理机制税务部门通过建立风险管理框架,分析纳税人的交易数据和经济行为,识别潜在的逃税风险点。

通过针对性的检查和审计,查出存在的逃税行为,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3. 加强税务执法力度税务部门加强对纳税人的税务执法力度,对涉嫌逃税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通过对逃税案例的公开曝光,起到警示作用,有效防止了逃税行为的发生。

二、反避税措施反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合理安排财务状况和经济行为,降低税负的行为。

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法律漏洞或者虚构交易等手段进行避税,税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税收法规税务部门加强对税收法规的修订和完善,规定明确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要求。

通过修订税法,填补避税漏洞,确保税收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2. 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财务数据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避税行为。

通过与其他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提高避税风险的管理效果。

3. 强化税务稽查工作税务部门加大对涉嫌避税行为的稽查力度,对涉案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和核实。

通过审查账簿、财务报表等手段,查明实际经营状况和所得,防止避税行为的发生。

三、综合措施为了更好地反逃税和反避税,税务部门同时采取了一系列的综合措施:1. 加强宣传和教育税务部门通过举办税收知识讲座、发布税收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法规宣传和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纳税遵从度。

G20反避税-“反”的是什么-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G20反避税-“反”的是什么-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G20反避税,“反”的是什么-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编者按:转移定价是指企业根据其战略发展目标和谋求利润最大化的需要,与其各分支机构、母企业与子企业之间以及各分支机构、各子企业之间,通过人为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通过资产、货物销售等渠道设在高税区的关联企业的营业利润转移到在低税区的关联企业,从而压低企业集团在高税区的纳税基数,相应提高其在低税区的纳税基数,达到减轻集团整体税收负担的目的。

本文旨在介绍目前受到国际反避税重点打击的几种常见转移定价避税方式,以期给予读者借鉴。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通过生产、贸易和金融的跨国经营,从事无国界、跨国界的经济活动,带来了种种国际税法问题,转移定价就是经济全球化及知识经济给国际税法带来的冲击与挑战诸问题之一。

跨国公司将利润从高税国向低税国转移,实现跨国公司总体税负最小化,转移定价是其基本手段。

一、国际转移定价避税的6种方式1、人为改变实物交易价格,调整关联企业间的纳税分配关联企业利用实物交易进行转移定价是最常用的避税手段,主要包括高进低出和低进高出两种方式,具体表现为关联企业在供应原材料和销售产品两方面。

关联企业利用自身统一调配的管理优势,在母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形成内部市场,充分利用各企业所在地的最优资源进行内部交易。

企业在进行实物交易的过程中,通过人为改变原料、产品、零部件等供销价格,从而实现成本和利润在各关联企业间的转移,达到避税目的。

转出利润的一方往往高价支付生产设备、原材料以及零部件价款,低价销售产品;而转入利润的一方则完全相反,以超低价格支付生产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价款,高价销售产品。

企业利用这种方法把收入转移到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而把成本尽可能的转移到高税负的关联企业中,从而最大程度的降低集团总体的税负。

主要表现在:(1)企业从低税区高价购进原材料,而又以低于市场价将产成品销往低税区的关联企业,从而实现利润在不同实体之间的转移。

比如所得税率较高的企业从较低所得税率的某关联企业购进原料时抬高进价,这样大大减少了企业的所得额,将利润转移至较低所得税率的企业,进而降低整体的所得税负,这在外资企业和合营公司间更为常见。

反避税新政pk税务筹划

反避税新政pk税务筹划

反避税新政pk税务筹划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和《专门纳税调整实施方法(试行)》自2008年度开始实施,中国的反避税工作现已进入全面规范时期。

“今年,将加大对无形资产和股权转让等关联交易的关注度,鼓舞各地积极探究无形资产和股权的合理作价方式。

此外,将专门关注‘走出去’企业的转让定价和受控外国公司治理问题。

”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人士最近在谈及今年的反避税工作重点时如是说。

调查重点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关注行业是汽车行业和制药行业。

为规范全国的转让定价调查,国税总局将不断加强转让定价的集中统一治理,案件的立案和结案都要层报国税总局审批,以确保执行标准的规范统一,幸免显现同类企业在不同地区的调查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同时要加强全国联查(包括行业和集团企业)的力度。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将日益重视“走出去”企业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的问题。

近年来,企业与海外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联系日益紧密,2008年中国内地从三大避税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萨摩亚)和香港吸引的外资,分别占全国利用外资总额的23.43%和44.41%。

“走出去”的企业对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的投资占全国直截了当对外投资净额的75.61%。

尽管内地税务机关并不认为香港属于避税港地区,但从转让定价角度动身,香港的利得税税率明显低于内地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现状,使内地税务机关关于涉及香港地区的交易安排仍旧保持关注。

进展方向中国税务机关正积极参与国际征管协作和国际联合反避税调查,中国将正式加入“国际反避税信息中心”(JITSIC),同时也会积极参与OECD专家授课以及联合国《进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手册》的拟订。

通过双边磋商和参与国际交流,国税总局正积极谋求扩大中国反避税工作的国际阻碍力,提出了专门多基于进展中国家立场的观点和思路,在国际反避税规则的制定中积极争取话语权,以更好地爱护进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

国税总局正在构建全国共享的企业信息数据库。

反避税主要有哪些措施

反避税主要有哪些措施

反避税主要有哪些措施反避税措施如下所⽰:征税当局⼗分重视纳税⼈通过避税⼿段导致本国全球税收收⼊份额减少的现象。

⼤多数国家都在国内法或者司法实践中规定了范围⼴泛的反避税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了通过“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阻⽌虚假交易的发⽣,以及通过“商业⾏为⽬的标准”来进⾏商业正当性裁判。

这些措施特别强调任何交易都不得以节税为其唯⼀或者主要⽬的。

其他⼀些反避税措施包括:转移定价原则:⽬前全世界超过⼀半的交易是由跨国公司完成的。

许多国家对于关联公司跨境交易中的转移定价都进⾏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这些转让定价是可接受的。

其中很多国家采⽤了OEcD起草的⽰范条款。

这些规定都要求上述交易的进⾏必须基于真实善意且基于公平原则进⾏。

反避税港及反延期纳税措施:这些措施防⽌公司通过在国外(特别是在避税港)积累应税所得从⽽逃避当前的纳税义务。

由于⼀国国内税法对于纳税⼈在国外取得但并不汇回国内的所得不能进⾏征税,这些措施有效地将征税权扩张⾄居民纳税⼈在海外取得的消极所得。

⽬前许多OECD国家都在国内法中规定了受控外国公司(CFc)的原则。

⽀出在计算纳税中是可以被扣除的,⽽⽀付股息却不能被扣除。

因⽽,⾼负债率能够减少公司的税负。

资本弱化公司的利息⽀出可能不被允许并被推定为股息⽀出⽽进⾏征税。

反税收协定滥⽤条款:税收协定滥⽤⾏为允许第三国居民⾮故意适⽤税收协定利益。

其结果就是使双边条约成为⼀个“世界性条约”,从⽽导致本国(特别是所得来源地国)税收收⼊的减少。

许多国家在国内法和/或税收协定中都规定了反税收协定滥⽤条款。

税收情报交换:税收协定使缔约国征税机关之间交换税收情报成为可能。

当出现可疑的避税或者逃税案件时,双⽅可以进⾏情报交换。

当今世界趋向于保护客户隐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新规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新规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新规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和经济交流的日益增强,税收体制不断地被纳入了国际话题之中。

近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新规的通知,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对于反制个人所得税避税和逃税的现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新政策有何意义第一,新政策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透明度。

新规明确要求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需要实名制,通过加强税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降低了逃税的可能性,从而提高了税收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第二,新政策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

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加大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议话题。

通过反避税新规的实施,能够有效地减少高收入群体的避税行为,从而缩小社会的收入差距。

第三,新政策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强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反避税新规的实施现在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管理的重要趋势之一。

二、新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虽然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新规的实施对于税收管理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是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第一,规则的制定必须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和道德。

由于本次反避税新规的实施需要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支持,规则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道德要求,不能侵犯任何利益。

第二,加强对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

反避税新规的实施需要各方面的技能和知识的支持,如税法、财会、计算机等技术需要有专业的技能和知识,这需要有相关的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以确保实施的顺利。

第三,需要加强对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在反避税新规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逃税行为,确保税收的公正和公平。

三、新规的实施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除了加强对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技能和知识的支持和加强监管和检查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也是反避税新规实施的必要条件之一。

首先,政府需要提供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来支持反避税新规的实施。

企业所得税、消费税避税与反避税

企业所得税、消费税避税与反避税

企业所得税避税与反避税一、收入总额计算时的避税与反避税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般收入中的其他收入避税与反避税这里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和现金溢余收入、包装物押金等.企业在记账时,这些收入最易被忽略和不进行处理,所以税务部门应该注意这部分收入的账务处理.2.对企业返还流转税的避税与反避税对企业减税或返还流转税,一般应该并入企业利润征税.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计征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计征所得税.3.资产评估增值的避税与反避税资产评估增值是指在清产合资、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接受捐赠等增值时的税务处理.例如,纳税人在产权转让中的净损益除了上缴财政外,一律并入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通过将其净收益不入账减少计税依据,减少应纳税额.二、准予扣除项目上的避税与反避税1.在借款利息上的避税与反避税借款利息上的避税与反避税主要是某些不予抵扣利息的避税.例如,企业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该计入投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2.在工资、薪金问题上的避税与反避税企业一般喜欢通过作假账、工资虚报、冒领工资、多提福利费和滥发加班津贴,以加大成本费用开支.税务部门应注意工资支出的非正常性增长以及有无虚报职工人数的行为.3.公益性捐赠的避税与反避税税法规定,企业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税务机关应从两方面注意:①是否通过非盈利性的团体捐赠,直接捐赠不能扣除;②是否在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4.广告费用的避税与反避税广告费用在2000年开始进行限额扣除,其在当年销售收入的2%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应注意广告费用是否在销售收入的2%以内.另外,白酒类广告费用不能扣除.三、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避税与反避税一些企业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高低,不按规定的摊销期限、摊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而是根据产品成本的高低,人为地缩短摊销期.特别是在年终月份,往往喜欢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税务机关必须注意审查企业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账户各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审查其摊销费用的内容、数额,应摊销期限是否按规定期限和数额摊销.审查"预提费用"各明细账预提的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有无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X围.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及纳税筹划一、纳税人方面的优惠1994年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十一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其它产品无论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费税,这四大类商品是:第一类:有余消费品;烟类——酒类——烟花鞭炮;第二类:奢侈消费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品——贵重首饰;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第四类:高档消费及高耗能:摩托车、汽车、轮胎、小轿车.二、纳税环节的优惠消费税一般有两类: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前者一般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生产者缴纳,而不是由消费者缴纳,尽管消费者是该税负的最终承担者.我国的消费税属于间接消费税,税负将纳税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这样既可达到开征消费税的目的,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三、消费税具有高转嫁特征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X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具有转嫁性.这种转嫁性有利于消费税纳税人运用税负转嫁手段将税收负扭转嫁给消费者从而达到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四、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方法,由国税总局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由报关出口者按规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科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消费税.消费税只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这是因为: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凡开征消费税的国家对其出口消费品都准予免税,故对出口消费品免税符合国际惯例.②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除出口消费品外,其他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减免税,这是由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所决定的,开征消费税是为了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为此消费税征税X围只限于非生活必需品、高档消费品和稀缺资源消费品.凡购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都具有较高的消费水平,如果没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一般就不会发生应税消费品消费行为.这就决定了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不能要求用减免税方式来满足其超前消费的需求.所以一般情况下,消费税不存在给予减免税的照顾问题.一、进项税额方面的优惠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里包含两层意义:一是进项税额是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购货发票上注明的,而不是计算出来的,但有例外〔购进农产品支付的运输费,收购废旧物资除外〕.二是进项税额表示销售方在购买货物时,也同时支付了货物所承担的税款.进项税款对纳税人的节税优惠主要有:1.购买对方产品时,只要对方有增值税发票,且所购货物为抵扣产品,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用来抵扣.2.如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而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3.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第一,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第二,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第三,纳税人被确定为是混和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并经批准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那么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四,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依据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等于买价乘以扣除率.这里所说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其中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4.免税农产品的抵扣特例根据规X化增值税的要求,购进的免税货物是不能予以抵扣的,这是增值税的一项原那么,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是,各国对免税农产品一般都做为特案处理.这是因为:第一,各国农民大多都是分散经营的,对其征收增值税非常困难.因此,大部分国家对农民都免征增值税.第二,农民本身虽不缴税,但生产农产品的投入物是征税的,故农产品的价格中含有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税款不予扣除,那么会使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生产单位和经营农产品的商业单位存在着重复征税因素.为此,国家增值税允许扣除购进免税农产品价格中所含的税款.5.支付的运输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运费依据7%扣除率计算项税额.6.废旧物资收购部门向社会收购的废旧物资,按实际收购价格依据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7.不能抵扣的进项额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尚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有关事项,或者是所注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第三,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和器具.二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第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时货物或应税劳务;第五,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第六,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第七,非正常损失的货物;第八,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上述第七、八两项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具体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在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等.8.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冲减,作上述冲减处理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购货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财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销售方必须取得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在未收到购货方送交的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冲减进项税额的凭证.9.纳税人把按规定不准计入进项税额的项目,已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要按其购进价格计算的税额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10.如果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11.纳税人因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明确划分进项税额的,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非税营业额/全部营业额1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额,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低得多,仅为6%.二、免税优惠增值免税优惠分为两种类型:有抵扣权的免税优惠和无抵扣权的免优惠.和其他国家一样,除某些特定货物外,对出口货物都实行有抵扣权的免税;对国内销售的非出口的免税货物那么实行无抵扣权的免税.现将增值税免税项目分以下几类: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其中,农业生产者是指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商品的初级产品.凡农业生产者销售这些自产的初级产品时,既不征税也不准扣税.2.避孕药品和用具.这类免税属于对货物的免税.即对避孕药品和用具,从生产——零售——批发,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因而也不存在扣除进项税额的问题.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对销售这些古旧图书者,既不征税也不扣税.因为购进这些古旧图书时,没有据以扣税的专用发票,因此无需扣税.对销售这类图书给予免税照顾,那么可以使国家传统文化、知识得以保护、继承和发扬.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销售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以及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这些从国外进口的货物不存在进项税款,因此无需抵扣税款;从使用方向看,这些货物类似用于最终消费,基本不存在下一环节需要扣税的问题.对它们采用无抵扣免税既不会造成重复征税也不会对购销双方带来不利影响.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1.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准予退还或免征增值和消费税税额.出口退货物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X围内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并结汇的货物.〔3〕在财务上必须是已作出口处理的货物.一般情况下,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出口货物才准予退税.否那么不予办理退税.除此之外,对出口退税货物的X围还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规定少数货物即使具备以上条件也不准给予退税,它们是: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铜合金、白金等〕.第二,一些企业的货物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但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是指: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④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⑤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2.明确规定一些出口货物只能采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方式给予鼓励和支持.它们是:〔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卷烟〔只限于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卷烟〕;〔4〕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物资;〔5〕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因已经享受免照顾,所以出口时不能再予以退税.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出口量较大及生产、采购上的特殊因素,特准扣除或退税,这些货物是: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革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4.出口货物退税税种.出口退税指的是退还或免征出口货物在国内已缴或应缴的流转税款,具体是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包括营业税.结转下期抵扣进项金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公式中的销项税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凡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发票所列的增值税额计算确定.如果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离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7.出口退税程序.出口退税主要程序是:出口退税登记,出口退税鉴定,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审核,出口退税检查和出口退税清算.〔1〕出口迟税登记——这是对出口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具体做法是: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出口经营权后,持有关批件及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主管机关对其申请审验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表",企业按照登记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写后交税务机关审核,经确认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通过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可以沟通税、企之间的有关情况,确定出口企业的法人资格,以及出口企业是否符合企业退税条件.〔2〕出口货物退税鉴定——出口货物退税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政策法规,对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事项所作的一种书面鉴定.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均应填写"出口货物退税鉴定表",鉴定表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出口退税的法规鉴定;二是管理制度方面的鉴定;三是税企双方责任制度的鉴定.〔3〕是指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后,按照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为核心,向税务机关提出退〔免〕税申请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据以审核确定退〔免〕税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依据.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均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表主要内容有:出口货物的名称、销售数量、货物进价总额、费用扣除率、扣除费用总额、出口退税计税价格总额、适用税目税率、应退税金额及应收外汇等.同时,还要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退税的有关凭证,包括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单》和出口收汇单证等.〔4〕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核——是指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退税申请后,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按规定程序逐项进行审核的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出口迟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税规定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后,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由国家省一级国税局负责.〔5〕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和清算——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是指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账物,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业务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的一项制度.出口退税的清算是指在年终了后三个月后,出口企业必须对上年度出口货物种类、数量、金额、税率、费用扣除率和已退税额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以企业的清算报告时行审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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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国公司管理问题。
”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
有关人士最近在谈及今年的反避税工作重点时
如是说。
调查重点
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关注行业是汽车行业
和制药行业。为规范全国的转让定价调查,国税
总局将不断加强转让定价的集中统一管理,案
件的立案和结案都要层报国税总局审批,以确
保执行标准的规范统一,避免出现同类企业在
备相关同期资料以外,跨国集团也可以主动与税
务机关就合理的利润水平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的
协商,以在最大限度上降低转让定价的风险。与
此同时,在制定转让定价政策的时候,管理层也
应开始将以上的转让定价新理念考虑在内。
(本文资料由德勤中国税务技术中心提供)
2010/07 CORPORATE FINANCE79
的革新。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行)》自2008年度开始实施,中国的反避税工作
现已进入全面规范阶段。“今年,将加大对无形
资产和股权转让等关联交易的关注度,鼓励各
地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股权的合理作价方式。
此外,将特别关注‘走出去’企业的转让定价和
税务
Practice 公司财务
转让定价政策的调整变化,直接影响着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战略部署及
筹划思路,企业应随时把握局势,谋势而动。
Anti-tax avoidance
反避税新政考
文/艺阳
据悉,今后,我国有关的反避税工作已不再
局限于单纯以有形资产购销和传统简单制造业
作为调查重点,反避税工作的模式将会有全面
提出了维护发展中国家利
益的成本节约、市场溢价
等新理念,强调中国作为
新兴市场国家在市场购买
力、廉价土地和劳动力等
方面的优势,要求发达国
家认同并尊重这些特殊经
济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的
贡献。这些理念已在一些
案件磋商中初步得到了外
方认可。具体的思路包括
以下几点:
1成本节约跨
国企业在中
生的带动作用,并且未对国内分销企业在市场
开拓过程中的利润贡献予以适当确认。
3市场溢价中国作为新兴市场国
家,在市场购买力方面的优势无
疑对企业创造价值有特殊的贡献。以汽车行业
为例,近年来,除中国汽车销售市场一直保持强
劲增长势头外,欧美日等传统市场的表现持续
低迷。中国税务机关通常认为,中国应该拥有该
多的跨国企业,如许多欧
美知名的奢侈品集团,在
中国设立销售企业并将其
定位成集团中承担简单功
能的分销企业,据此留在国内的利润极低。在这
些案例中,税务机关往往质疑,是否可仅以营销
决策系境外母公司决定为由,将营销性无形资
产所带来的利润全部归入母公司。这一做法可
能被认为忽视了中国市场需求旺盛而对利润产
78新理财 |公司理财 2010/07 去”的企业对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
岛的投资占全国直接对外投资净额的75.61%。
虽然内地税务机关并不认为香港属于避税港地
区,但从转让定价角度出发,香港的利得税税率
明显低于内地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现状,使内地
用非公开信息资料(即通常所称的“秘密数据
库”)。税务机关在筹措争取海关、统计、商务、
外管、国资委等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建立部
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此外,国税总局正在筹备实施“专家小组
会审制度”,希望以此增加反避税调查调整的
权威性,加大调查调整力度。企业对调整持有
异议的,可进一步采取复议、诉讼或申请双边
磋商等措施。在这一点上,国税总局意识到某
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自行调整以避免转让
定价调查。这类自行调整很可能由于不被交易
对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而导致双重征税。正
因如此,预先进行适当的转让定价分析,以避
免不必要的自行调整以及双重征税的重要性便
愈发明显。
转让定价新理念
在近期的双边磋商案例中,中国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对于涉及香港地区的交易安排仍然保
持关注。
发展方向
中国税务机关正积极参与国际征管协作和
国际联合反避税调查,中国将正式加入“国际反
避税信息中心”(J
I
T
S
IC),同时也会积极参与
OECD专家授课以及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
价手册》的拟订。
通过双边磋商和参与国际交流,国税总局
正积极谋求扩大中国反避税工作的国际影响
力,提出了很多基于发展中国家立场的观点和思
路,在国际反避税规则的制定中积极争取话语
权,以更好地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
国税总局正在构建全国共享的企业信息
数据库。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的规定,税务
机关在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
交易原则时,可以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使
作机制的规范、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对内对外
宣传的加强,以及国际交流和磋商的扩大等各
个方面,以充分维护中国的税收权益。
面对中国税务机关对于反避税工作的日益
重视,作为跨国集团的管理层应该加紧审视自身
的税务安排是否能适应中国税务环境的发展。除
了关注税务筹划、按国税发[2009]2号文的要求准
“市场溢价”带来的额外收益,而有关的收益
应如何量化仍需作进一步探讨。
4合约研发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合约研发企业一般在法律上
和经济上都不拥有有关研发成果的所有权,仅
按人工成本和相关费用加成的方式获得报酬,
利润不高。在某些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认为这
种做法对于境内企业并不公平;尤其对于被认
国境内设厂,利用国内廉价
的劳动力和其他资源而获
取超额利润。这种因“成本
节约”带来的利润,中国是
否应该享有这部分收益并
拥有征税权?如果这部分利
润由中国和投资国共享,则
应如何作出合理分配?这些
问题正日益成为纳税人与
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
过程中的辩论焦点。
2营销性无形
资产越来越
为实质参与研发决策的境内企业,税务机关认
为其应该能够分享研发成果带来的收益。
把握形势
显而易见的是,中国税务机关在国际反避税
舞台上已占有重要地位。无论是从实务操作还
是专业知识方面,国税总局都已有着较全面的
考虑和安排。中国各级税务机关正在不断加强
反避税工作的力度,包括从法律法规的完善、工
不同地区的调查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并且要加
强全国联查(包括行业和集团企业)的力度。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将日益重视“走出去”
企业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的问题。近年来,企
业与海外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联系日益密切,2008年中国内地从三大避税港(英属维尔京群
岛、开曼群岛和萨摩亚)和香港吸引的外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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