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
1.总则
1.1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编制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报告,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矿业权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
意见。
1.3编制和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规范。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规范编写和出具书面专业意见。
1.4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部分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可以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并在报告中披露其使用限制条件,以及可能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
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仅供委托方和报告使用者了解矿业权价值,不能用于产权交易、工商登记、融资等用途。
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应按照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编制。
1.5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部分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所受限制无法得出合理结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的前提下,可以拒绝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
2.基本要求
2.1矿业权评估报告内容应全面、客观、准确和概括。
2.1.1 全面性:完整反映评估中所获取的有限事实、以及根据所获取的有限事实进行合理推断的过程和结论。
评估评估内容和相关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有效。
2.1.2 客观性:对影响和决定评估结论的因素进行客观介绍、分析和评论,得出的评估结论应当有充分依据。
2.1.3 准确性: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有关术语和定义编制评估报告,用语应力求准确,不得使用模棱两可或易生误解的文字,对未经查实的事项应如实披露,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客观说明,并说明其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2.1.4 概括性:用简洁的文字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概括,对获得的资料应在科学鉴别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筛选,选择典型、有代表性、能反映事实本质特征的资料来源说明情况和表达观点。
2.2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矿业权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含有歧义和误导性的表述。
2.3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2.4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矿业权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2.5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该明确报告的使用者,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主要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
2.6矿业权评估报告通常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矿业权评估报告的,以中文为准。
2.7矿业权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需要使用外币表示的,应注明币种及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基准汇率。
2.8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按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披露相关日期。
3.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
3.1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3.1.1评估项目名称及文号;
3.1.2摘要;
3.1.3正文:
3.1.3.1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等
3.1.3.2委托方概况
3.1.3.3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概况
3.1.3.4评估目的
3.1.3.5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3.1.3.6评估基准日
3.1.3.7评估依据
3.1.3.8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
3.1.3.9评估实施过程
3.1.3.10评估方法
3.1.3.11评估参数的确定
3.1.3.12评估假设
3.1.3.13评估结论
3.1.3.14特别事项说明
3.1.3.15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3.1.3.16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盖章
3.1.3.17矿业权评估报告日
3.1.4附表;
3.1.5附件。
3.2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名称一般包含以下主题词:勘查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探矿权或采矿权、评估报告。
矿业权评估报告文号应简明,并反映机构特征字及年序。
3.3矿业权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的主要信息,方便报告使用者使用。
摘要应由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字。
摘要具有和矿业权评估报告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3.4矿业权评估报告正文内容应满足如下要求:
3.4.1矿业权评估报告应介绍评估机构名称、有效资格证书等。
3.4.2矿业权评估报告应介绍委托方的名称、企业类型等简要情况。
3.4.3矿业权评估报告应介绍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的注册地址、注册号、注册资金、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简述矿床勘查、矿山建设规划或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简述矿业权取得时间、方式和以往矿业权价款或价值评估、处置或交易等情况。
3.4.4矿业权评估报告中应载明评估目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并注明为满足报告使用者的何种需要。
3.4.5矿业权评估报告应依据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或者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分别介绍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探矿权主要包括:勘查许可证号、探矿权人、勘查项目名称、勘查范围、各拐点地理坐标、勘查面积、有效期限等。
采矿权主要包括: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有效期限、各拐点地理坐标、开采深度等。
3.4.6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3.4.7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经济行为依据、权属依据、取价依据以及所引用的专业报告等,评估依据披露应当准确、清晰。
3.4.8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描述评估对象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
3.4.8.1勘查区或矿区位置和交通、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3.4.8.2勘查区或矿区地质工作概况及所取得的地质勘查成果。
3.4.8.3勘查区或矿区地质概况。
重点说明勘查区或矿区地层、构造、岩浆岩、围岩蚀变情况等。
3.4.8.4矿产资源概况。
重点说明矿床特征、矿体特征、矿石质量和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等。
3.4.8.5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3.4.8.6勘查区勘查现状或矿山开发利用现状。
3.4.9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按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的要求,说明评估程序实施的基本内容。
3.4.10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方法选择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
3.4.11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参数确定选取情况,基本要点如下:
3.4.11.1简述所依据或参考资料的来源或出处。
3.4.11.2各评估参数选取、确定的原则、依据、确定(计算)过程和结果。
计算的评估参数,需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结果。
3.4.11.3引用专业报告确定评估参数,应说明专业报告的名称、形成时间、结论等主要情况。
对引用专业报告参数进行调整确定评估参数,应说明其确定过程。
3.4.11.4利用专家协助确定评估参数,应说明专家的数量、专业
及资格、专家工作过程、结论等主要情况,并说明对其检查、汇总、以及分析的过程。
3.4.12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假设及其对所形成评估结论的影响。
3.4.13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与数字的形式表示评估结论。
3.4.14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对认为需要说明的特别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完成的事项,在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进行说明,重点提请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特别事项通常包括:
(1)产权瑕疵;
(2)或有事项,包括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
(3)引用专业报告、利用专家协助工作的意见或数据;
(4)不确定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5)委托方的特定要求;
(6)对受客观条件限制未履行必要评估程序所采取的有关措施;
(7)提请报告使用者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正确理解和使用矿业权评估报告,否则,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尽职调查、资料收集过程中,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未开展的、超出评估专业范畴的工作;
(9)委托方要求执行的、超出评估规范要求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专业范畴的工作;
(10)评估依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对评估结论影响;
(11)其他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3.4.15矿业权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但矿业权评估报告中应说明矿业权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通常包括:
(1)矿业权评估报告只能由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2)矿业权评估报告只能服务于矿业权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
(3)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矿业权评估机构同意,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3.4.16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及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字,并由评估机构盖章出具。
3.4.17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按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载明矿业权评估报告日。
3.5矿业权评估报告附件一般包括:
(1) 评估对象所涉及的权属证明资料;
(2)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3)评估机构资质及本项目签字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
(4)其他相关资料等。
4.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4.1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应在评估咨询报告中提示委托方及报告使用者,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仅供委托方了解矿业权的价值,不同于矿业权评估报告的作用。
4.3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内容应参照矿业权评估报告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
5.附则
5.1本规范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解释。
5.2本规范自2008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