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疫苗登记销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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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疫苗登记销毁管理制度
过期疫苗登记销毁管理制度
1.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疫苗过期登记与销毁管理工作,确保过期疫苗及时处置,防止过期疫苗对公众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疫苗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

3.定义与缩写
3.1 过期疫苗:指在疫苗的有效期内未使用的或未能按规定使用的疫苗。

3.2 登记:指记录过期疫苗的基本信息,并制定销毁计划。

3.3 销毁:指采取有效方法将过期疫苗彻底销毁,确保其无法再被误用。

4.疫苗过期登记流程
4.1 接受过期疫苗
4.1.1 当发现有过期疫苗时,相关医务人员应及时对其进行登记,并完整记录过期疫苗的基本信息,包括疫苗名称、批号、有效
期至、数量等。

4.1.2 被登记的过期疫苗应尽快移除库存,与其它疫苗分开存放。

4.2 编制销毁计划
4.2.1 每个医疗机构应制定过期疫苗销毁计划,并明确责任人。

4.2.2 销毁计划应包括具体操作流程、销毁人员要求、销毁场
所选择、销毁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4.2.3 销毁计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操
作性。

4.3 过期疫苗销毁操作
4.3.1 指定专人负责过期疫苗的销毁工作,并确保该人员具备
相应的操作技能和知识。

4.3.2 销毁应在封闭的专门场所进行,以避免对周围环境和人
员造成污染和伤害。

4.3.3 选择适当的方法对过期疫苗进行销毁,如高温焚烧、化
学处理等。

4.3.4 销毁后,必须仔细清点销毁疫苗数量,并记录销毁的过程与结果。

4.4 登记与报告
4.4.1 销毁完成后,应及时更新记录,包括销毁时间、销毁数量等。

4.4.2 完成销毁后,应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销毁的结果和相关情况。

附件:
附件一:过期疫苗登记表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
1.疫苗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修订)。

2.卫生部门:指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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