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敖江镇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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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内贸办•【公布日期】2007.02.16•【字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内贸办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农业局、工商局、卫生局、建设局、内贸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以及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整顿和规范我省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

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其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并向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逐步减少城区活禽交易。

坚持有效管理、规范经营、保障流通的原则,加强城市活禽交易市场的建设与管理。

今后,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区。

大中城市的活禽专业批发市场要尽快迁出市区。

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搞好新交易市场的用地规划、设计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确保不因限制城市活禽经营而影响家禽产品的流通和市场供应。

2023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计划

2023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计划

2023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计划2023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计划1为贯彻落实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街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维护公共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我街道是禁养区,要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等主要动物疫病防控,落实各社区推动、强制免疫、疫病监测、等综合防控措施;以“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工作方针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切实抓好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提高动物免疫保护力,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方法步骤(一)细化完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地方各级政府对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街道上下层层签订防控工作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狠抓免疫工作。

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重点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等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免疫质量。

所有免疫后的家禽、犬,都要填发免疫证明并填写免疫档案,对暂不适宜免疫的畜禽要有详细的..补免记录并按时补免,各社区要在4月20日前完成春季集中免疫,在10月20日前完成秋季集中免疫。

(三)加强饲养管理和消毒灭源工作。

结合防控工作,制定科学防疫制度,切实做好消毒灭源工作。

把病源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

各社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充实完善疫情测报体系,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报告员的作用,及时汇总、分析动物疫情发展态势,增强动物疫情测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迅速报告,及时应对,防止扩散蔓延。

(五)完善档案材料。

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诊疗档案、防疫记录、各项档案记录,做到记录齐全、准确。

(六)切实做好应急准备等各项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规范应急程序,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及时控制和扑灭。

牲畜疫病防治工作简报(精选3篇)

牲畜疫病防治工作简报(精选3篇)

牲畜疫病防治工作简报(精选3篇)牲畜疫病防治工作简报篇1为切实抓好春季动物防疫工作,建立畜禽群体免疫保障,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XX镇多举措推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着力筑牢动物疫病防控“防护网”,保障全镇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落实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

持续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严格落实排查日报告制和生猪养殖场户监管措施,加强餐厨剩余物管理,抓好落地动物属地监管工作,落实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机制。

开展消毒灭源周专项行动。

组织开展消毒灭源周专项行动,督促辖区内养殖场户开展全覆盖消毒灭源,全面净化养殖环境,切断疫情传播途径,有效降低疫情发生风险。

突出重点扎实开展集中免疫。

按照“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免疫原则,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开展集中免疫,确保春防免疫密度和质量。

加强督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在春防期间,成立督查组,到各村对春季动物防疫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春防工作落到实处。

目前,全镇共免疫牛口蹄疫236头,羊口蹄疫5025只,猪口蹄疫638头,猪瘟655头,禽流感3216只,羊小反刍兽疫3000只,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家畜饲养安全。

牲畜疫病防治工作简报篇220__年4月20日,XX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XX县畜牧兽医站站长等,到打洛镇开展20__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督查。

在打洛镇副镇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兽医组负责人及单位职工陪同下,先后到打洛镇益民农业专业合作社、打洛屠宰场、打洛兴牧兽药店开展检查。

最后对开展乡镇春防动员部署及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及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工作台账开展检查。

在座谈交流时,站长指出应加强后期疫苗补免工作,完善生物药品的管理,指导规模养殖场做好养殖安全生产,完善台账记录。

副局长指出要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兽药店的监管,按照生猪保险分配任务,提交生猪保险参保率。

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

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

2019年第2期(总第210期)doi:10.3969/j.issn.1006-4907.2019.02.020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17号)中图分类号::F307.3文献标识码:E文章编号:1006-4907(2019)02-0042-02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严防染疫生猪产品进入食品加工流通环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部署,现就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含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加强对采购生猪产品的管控和溯源管理,确保购进的生猪产品来自定点屠宰厂(场)。

严禁采购经营来自非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来源不明的生猪产品。

二、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采购生猪产品应当批批查验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确保购进的生猪产品不带非洲猪瘟病毒;采购的进口生猪产品应附有合法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不得采购没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及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确保猪肉制品和经营的生猪产品不含非洲猪瘟病毒。

三、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应当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牧〔2019〕3号)和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的要求,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者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及检测试剂,对生猪产品原料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并做好记录。

生猪产品原料来自本企业(或集团)自有屠宰厂(场)且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可以不再检测。

猪肉制品加工企业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工作。

四、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在生猪产品原料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当立即封存阳性样品的同批次原料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畜牧兽医部门,并将阳性样品送至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单位复检。

年度动物总结报告范文(3篇)

年度动物总结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2023年,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全面开展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

现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如下:二、工作概述1.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1)春季集中免疫:本年度春季,我中心共计调拨猪O型口蹄疫疫苗100万毫升、牛羊口蹄疫20万头份、禽流感疫苗1500万毫升,小反刍兽疫疫苗60万头份。

全市各县区于3月1日启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截至5月15日,全市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全面完成,强制免疫病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免疫密度均达到100%。

(2)秋季集中免疫:秋季,我中心继续加大免疫力度,全市共计免疫生猪150万头、牛羊100万头,禽类5000万羽,有效预防了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2. 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1)疫情监测:本年度,我中心对全市生猪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等环节进行了全面监测,确保及时发现疫情。

(2)应急处置:针对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疫情,我中心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有效遏制了疫情扩散。

3. 传染病防控(1)布鲁氏菌病防控:本年度,我中心对全市布鲁氏菌病疫情进行了全面排查,对阳性病例进行了及时隔离、治疗和处置。

(2)狂犬病防控:加强狂犬病疫苗接种宣传,提高群众防疫意识,全市狂犬病疫苗接种率达到95%。

4. 动物卫生监督(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本年度,我中心共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200万头(只),确保了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2)兽药、饲料监管:加强兽药、饲料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兽药、饲料质量安全。

三、工作亮点1. 创新防控模式,提高防控效率。

本年度,我中心积极探索动物疫病防控新模式,有效提高了防控效率。

2. 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疫意识。

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疫意识。

3. 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2.29•【文号】农牧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农牧发〔20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我部在总结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此前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农业农村部2020年2月29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及时采样并组织开展检测,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同时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核和定型等分析。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难以确诊的,需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入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屠宰有关生猪:(一)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二)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三)违规调运生猪的;(四)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

三、生猪屠宰厂(场)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检疫等制度。

在待宰圈发现生猪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同一待宰圈生猪上线屠宰;在屠宰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

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同批生猪方可继续上线屠宰。

四、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

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其中,经PCR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按照规定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范围内销售。

五、按照本公告第三、第四条规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确诊)。

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2023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工作实施方案为扎实做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我镇不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做好我镇2023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工作,提高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实现全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目标,进一步强化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筑牢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屏障,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省、市、县秋防相关文件、会议精神,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构筑有效免疫屏障,认真落实动物防疫工作目标责任制,积极推行以强制免疫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狠抓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秋季集中免疫工作按时间、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二、工作目标1、工作总体目标:力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免疫质量目标: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畜禽应免免疫率达到100%。

3、免疫标识目标:免疫耳标佩带率、免疫证持证率、防疫档案建档率达到100%。

4、检疫监督目标:动物检疫报检检疫率达到100%,定点屠宰检疫率达到100%。

三、工作措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从现在开始,根据实际情况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共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准备部署阶段。

在9月22日前完成秋防工作的组织部署、调查摸底、防检疫责任区划分、防疫技术培训等工作。

各行政村、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宣传发动,积极宣传贯彻《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全面组织部署秋季动物防疫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防疫人员组织调配、疫苗发放、调查摸底、防疫技术培训等工作,为下阶段工作全面开展做好准备。

(二)集中开展阶段。

在10月25日前完成集中免疫工作。

1、畜禽集中免疫。

农村散养畜禽开展集中免疫,各行政村要落实专人配合村级防疫员,做好免疫相关工作,以防控禽流感、猪蓝耳病、牲畜口蹄疫、犬狂犬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为重点,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只;规模饲养场必须按照程序进行免疫,对于自己能免疫的规模养殖场户,防疫人员必须到场监督指导,确保免疫工作到位;动物(猪、牛、羊和犬)免疫后佩带牲畜耳标、发放免疫证、建立免疫档案、每周末以《周报表》形式及时汇报免疫进展情况。

2023年XX镇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XX镇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XX镇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实施方案为推动全镇重大动物疫病春季防控工作有序开展,保证春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实施,在全镇统一行动时间、统一防疫方法、统一免疫效果检测标准,确保完成各项春防工作任务,结合全年动物防疫工作计划及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工作内容今年重大动物疫病春季防控工作总体目标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畜禽群体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达90%以上,羊痘、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等疫病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牛羊布鲁氏菌病继续实行不免疫,监测阳性牛、羊并100%淘汰;猪、牛、羊耳标配戴率100%,规范做好免疫记录及免疫档案,相关记录与标识相符,合理使用免疫疫苗,规范免疫操作,在规定时间完成规定任务。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程序等,按有关要求实施。

二、时间安排春防工作从3月1日开始,4月30日前结束。

在开展春防工作时,要兼顾不同病种不同畜种合理安排免疫时间,具体安排如下:1、第一阶段:准备阶段,3月1日-3月20日。

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春季防控工作方案,同时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户)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程序的制定或修订、防疫会议、免疫物资发放、人员组织和宣传发动工作,一免工作结束。

2、第二阶段:实施阶段,3月21日-4月10日。

一是指导自身具备免疫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试点场科学制定或修定免疫程序,按免疫程序实施免疫;二是集中利用一个月时间,重点做好散养畜禽重大动物疫病的集中免疫,二免工作结束。

3、第三阶段:自查补免阶段,4月11日-4月30日。

对前一阶段行动实施情况开展自查和免疫抗体监测,对免疫不到位或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的进行补免。

5月10日前完成春防工作总结上报工作。

春防行动期间,要及时上报每周进展情况表。

3月10日首次报送第一周进展情况,以后每周二下午17:00前上报上周三到本周二情况。

年春季动物防疫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督查通报

年春季动物防疫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督查通报

年春季动物防疫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督查通报2023年春季动物防疫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督查通报为了全面掌握全县春季动物防疫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4月24日至5月5日,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两个督查组,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等方式对各镇、各有关部门防控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从督查总体情况看,各镇各部门能够明确职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我县春季防疫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各镇工作开展情况各镇召开专题会议,精心安排部署,落实层级责任,深入一线督导,现场解决问题,强化疫情监测,集中力量开展泔水饲喂生猪专项整治行动。

东南、温水整村推进,联片防疫;八渡、天成、固关、新集川为各村和检查点购置了防疫设施;城关、河北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村干部绩效考核,进一步落实了防疫责任;曹家湾采取“政府组织,单位出资,集中收集,定点填埋”的方法,全链条管控餐厨废弃物,消除了泔水引发疫情隐患。

(二)各部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防控工作有序推进。

畜产局积极组织协调,严格落实生猪生产、调运和屠宰等各个环节监管,严防疫情由外传入;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了猪肉产品经营环节排查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安局协助省际高速公路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开展工作,依法做好相关事件处置配合工作;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开展运输环节查验管控,派员到省际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开展工作;林业局开展县境内野猪调查观测和疫情排查,配合做好相关设卡封堵工作;工信局督促食品公司下属城西生猪屠宰场开展屠宰环节非洲猪瘟监测工作;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经营环节监督检查;住建局启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专用车辆,对城区各餐饮门店餐厨废弃物定时收集清运。

二、存在问题(一)各镇存在问题:一是东南镇东兴村、曹家湾镇曹家湾村、新集川镇李家庄村春防包抓责任落得不实,防疫力量薄弱,防疫把关不严,随意扩大“四不防”范围,对新增畜禽补针不及时,部分畜种群体免疫密度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的通知

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的通知

☆2019年第13期African swine feve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olumn:非洲猪瘟防控专栏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为加强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信息管理,规范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工作,确保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准确 掌握信息,提高非洲猪瘟溯源追踪和风险排查效率,倒逼养殖场、屠宰厂和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部署,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明确了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信息通报和发布相关要求。

有关事项如下: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2019年第17号)规定开展抽检工作,生猪产品或猪肉制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及时将阳性样品送至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检。

二、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在生猪产品原料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企业应在48小时内将阳性样品送至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单位复检。

三、复检单位应在收到疑似阳性样品之日起5日内出具复检结果。

四、复检结果为阳性的,猪肉制品加工企业自收到检测报告起应在24小时内主动上报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抄报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同时上报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五、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的48小时内将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阳性结果抄报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同时按规定报送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六、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的相关要求.依法定职责做好阳性产品处置和溯源调査工作。

七、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按有关程序及规定统一发布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行业纵览10中国动物保健 | 2019.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8月份我国部分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发出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明确防控职责任务,严格开展疫情处置,强化关键防控措施落实,统筹做好猪肉市场供应、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目前已发疫情均得到有效处置。

但由于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途径和分布的复杂性,不排除继续出现新发疫情的可能,加之该病在周边国家长期流行、不断扩散蔓延,边境防控压力依然很大。

从已发生疫情省份特别是辽宁等省份疫情发展变化情况看,非洲猪瘟防控形势非常严峻。

为贯物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防控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要充分发挥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对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

要狠抓措施落实,具体责任逐项明确到单位和个人。

要及早发现和处置本辖区内的非洲猪瘟疫情,果断采取强制扑杀等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跨区城扩散蔓延。

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做好任务分解、沟通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入位、主动配合、主动作为,形成联防联控的强大合力。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科普宣传,增强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意识,督促其健全防疫制度、强化防疫措施,切实落实防疫主体责任。

二、抓好疫情排查处置。

各地一旦发现疫情,要依法、及时、规范报告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全面抓好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关键措施,坚决果断扑灭疫情,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要在继续做好全面监测排查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监测排查工作。

要强化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查明异常赔付原因,更好发挥其在疫情预警、被动监测等方面的作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1.19•【文号】农牧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农牧发〔201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8月份以来,我国部分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全力做好防控工作,强化关键措施落实,已发生的疫情均得到有效处置。

但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也存在个别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甚至严重失职、渎职的现象,造成疫情处置不及时、跨区域传播等严重后果,我部已对有关案例进行了通报。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我部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以下简称“八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迅速做好八条禁令的宣传贯彻,把推动落实八条禁令作为非洲猪瘟应急防控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抓手。

要不折不扣地履行岗位职责,切实规范监督管理执法行为,坚决杜绝八条禁令所禁止的各类情形发生。

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措施落实、落地、落细,责任到人、到场(厂)、到村、到户,严防措施和责任层层递减。

二、强化疫情排查和报告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测排查,为科学判断疫情形势、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隐患打下良好基础。

要结合养殖生产、生猪保险理赔、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和临床状况,组织开展针对性现场排查,排查工作务必执行到位,确保有效。

对现场排查中发现临床疑似非洲猪瘟情况的,必须采样送检。

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严格落实清洗消毒、全进全出等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报告生猪出栏补栏、隔离检疫、临床发病、饲料来源等情况,切实降低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

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等要求,规范做好非洲猪瘟疫情报告工作。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2.04•【文号】农牧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4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4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3个计划;定期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根据抽检和风险监测情况适时组织部级跟踪抽检;根据3个计划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兽药质量、兽药残留、动物源细菌耐药等风险形势,提出政策意见。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部畜牧兽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指导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开展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按照部畜牧兽医局要求,组织实施部级跟踪抽检有关工作,承担部分非生物制品类兽药部级跟踪抽检任务的检验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有关检测技术指导,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各地抽检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技术指导、监测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设计与质量控制,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监测结果。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19.05.10
•【字号】黔农办发〔2019〕77号
•【施行日期】2019.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业农村局: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实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对切断病毒传播链条、打好非洲猪瘟攻坚战至关重要。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两项制度必须百分之百执行”的批示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两项制度”百日行动要求,我厅制定了《贵州省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工作的通知.pdf
联系人:姚敏
联系电话:*************
邮箱:**************
2019年5月10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2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2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2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前一阶段,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禽流感)防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XXX 市的疫区已于2月21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封锁,其他地方没有再发生新的疫情。

为巩固防治成果,坚决打赢防治禽流感阻击战,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继续高度重视禽流感防治工作,努力做到“四个确保”。

当前,周边国家和我国部分省市疫情依然严峻,我省防治工作基础还不够扎实,发生疫情的隐患依然存在,如果稍有疏忽,疫情随时可能反弹,防治工作将会前功尽弃。

各地、各部门领导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认真总结前阶段防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研究对策,落实具体措施。

要对防治工作进行再检查、再部署、再落实,切实做到思想不松,工作不停,力度不减,确保疫情不反弹,确保人群不感染,确保家禽生产稳定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落实防控措施,进一步加固“五道防线”。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防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重点加强“五道防线”建设。

一是加固“免疫防线”。

继续抓好种禽场及周边5公里范围、规模养禽场、铁路和国省道沿线家禽的免疫工作。

曾发生过疫情的县和省际边界县的家禽必须做到百分之百免疫。

上述重点部位,要确保在3月底前全面免疫到位,建立稳固的免疫隔离带。

同时,要继续做好面上的免疫工作。

二是加固“检疫防线”。

全面推行家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逐步实行定点屠宰,依法建立凭证调运和上市制度。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12•【文号】农医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8]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行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高致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条件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管理,认真贯彻实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按照《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一)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所需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

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规定,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经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按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要求细则》(附后)的要求,在相应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内开展有关实验活动。

(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条件。

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必须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二是实验活动仅限于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和菌(毒)种保藏等;三是科研项目立项前必须经农业部批准。

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及监测实施方案一二三类动物疫病

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及监测实施方案一二三类动物疫病

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及监测实施方案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嘿,各位看官,今天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份新鲜出炉的方案——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及监测实施方案,针对一二三类动物疫病。

咱们直接进入主题,不整那些虚头巴脑的过渡词,让文字自己跳舞,走起!一、背景与目标咱们得了解一下背景。

近年来,动物疫病频发,给我国畜牧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我们制定了这份方案,目标是确保2024年动物疫病防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降低疫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一类动物疫病防疫措施1.高致病性禽流感这货大家都不陌生吧,一爆发就是大新闻。

咱们要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控,发现疫情立即上报,及时隔离病源。

同时,加大对养殖场的防疫指导力度,确保养殖户掌握正确的防疫知识。

2.口蹄疫口蹄疫也是让人头疼的疫病,传播速度快,危害大。

我们要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管,严格执行疫苗接种制度,提高疫苗接种率。

一旦发现疫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置。

三、二类动物疫病防疫措施1.猪瘟猪瘟这玩意儿,让养猪户闻之色变。

咱们要加强对猪瘟的监测,定期开展猪瘟疫情排查,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同时,加强对猪瘟疫苗的研究,提高疫苗的保护效果。

2.鸡新城疫鸡新城疫也是让人头疼的疫病,传播速度极快。

我们要加强对鸡新城疫的监测,发现疫情立即采取措施。

加大对养殖场的防疫指导力度,提高养殖户的防疫意识。

四、三类动物疫病防疫措施1.猫瘟猫瘟这病,对猫咪来说可是致命的。

咱们要加强对猫瘟的监测,发现疫情及时隔离治疗。

同时,加大对猫咪免疫接种的宣传力度,提高猫咪的免疫力。

2.狂犬病狂犬病这玩意儿,可是让人闻风丧胆。

我们要加强对狂犬病的监测,发现疫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加强对犬只的免疫接种,降低狂犬病传播风险。

五、监测与预警1.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实现对各类动物疫病的实时监控。

2.加强对动物疫病的预警,及时发布疫情信息,提醒养殖户采取防疫措施。

3.定期对养殖场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养殖场防疫工作落实到位。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X u m u s h o u y i非洲猪瘟病毒是一种传染性极强、极广的病毒,一旦感染上,猪只死亡率几乎百分之百。

目前未能有效治疗,未有防疫疫苗,也未明病毒中间宿主是什么。

所以发生疫情时,只能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如下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按国办《通知》要求,对生猪养殖场、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化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巡查,排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猪、野猪异常死亡,如出现普通猪瘟免疫失败,或不明原因大范围生猪死亡,屠宰发现脾脏肿大和淋巴结出血等异常情形,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出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排查核实主要临床指标为:生猪出现突然死亡,猪只发烧、咳嗽、呼吸困难、便血、耳朵发绀,各日龄均有发病,剖检脾脏严重肿大、淋巴结出血,抗生素治疗无效。

有泔水饲喂史或与已发病场有流行病学关联,被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需要进一步采样送检,由专业兽医技术人员操作,经有资质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若样品为阳性,即可判定为疑似疫情。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规定,把样品包装和运送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进行确诊。

经复核和确诊的病例为确诊疫情病例。

所以按确诊过程可分为临床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一、临床可疑疫情处置对异常死亡的猪只逐批采样,每批次至少采集5头死亡猪的组织样品,优先采成年猪。

组织样品优先采集脾脏、淋巴结,也可同时采集扁桃体、肾脏、骨髓等,每个脏器不少5g ,采样时注意采集相同的备份样品,冷藏运送到检测实验室后,-70℃低温保存,或直接冷藏送有资质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根据《非洲猪可疑疲情应急处置指南》,做好封闭隔离措施,对生猪异常死亡的场所,对发病场点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并且按规定禁止人员出入,做好出入人员消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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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敖江镇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2020)
各村居(社区):
当前正值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高发季节,近期新疆、湖南等省份接连发生了多起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国内个别省份还发现有非洲猪瘟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各村居(社区)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防控责任,全面落实防控措施,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现就加强我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测排查。

各村居(社区)要组织安排负责动物防疫的村(社区)干部和防疫员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巡查摸排,发现有动物异常发病或死亡的,要及时核实,及时汇报。

特别是做好重点区域监测排查,以畜禽饲养场、活禽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家禽宰杀点等为重点,统筹兼顾做好冬春季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和监测工作。

对发现有异常情况,要及时规范处置和上报,确保彻底消除疫情隐患。

二、加强非洲猪瘟防控。

各村居(社区)要持续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各项工作,特别要加强村居(社区)生猪养殖回潮情况巡查,一旦发现养殖及时报告,立马拆除,严防死守。

并要做好大、中、小餐饮店、学校、企业、机关食堂餐厨剩余物监管工作,进一步健全餐厨剩余物处理档案,建立去向台账,严防餐厨剩余物流入生猪养殖场。

三、加强强制免疫工作。

各村居(社区)要按照制定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立即组织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春季集中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加强村级防疫员的管理,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要结合畜禽免疫抗体监测等情况,对本辖区内新增补栏、超过免疫保护期、免疫抗体不合格的畜禽要紧急进行补免和加强免疫。

免疫结束后,要配合县动物疫控中心适时进行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确保免疫效果。

四、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和屠宰管理工作。

有关村居(社区)活禽交易市场、家禽宰杀点要加强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监管,进一步督促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私屠滥宰、屠宰贩卖病死畜禽等行为。

各村居(社区)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野生动物管控的紧急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加强野生动物管控、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的相关工作。

五、加强养殖环节生物安全指导。

要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场生物安全措施提升工作,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并全力推动家禽、牛羊等规模养殖场进一步完善车辆与人员消毒通道、智能监控、无害化处理等设施条件,落实封闭式饲养、全进全出、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

要督促指导从业人员加强个人安全防护,强化人员健康教育和健康检查,确保人员健康安全,并防止人员与动物交叉感染。

六、加强消毒灭源。

各村居(社区)要尽快组织开展一次消毒灭源集中行动,督促指导辖区内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经营、诊疗、无害化处理等单位和个人加强清洗消毒工作。

同时要落实好本级消毒物资和工作经费,制定实施方案,做好组织部署和宣传动员,并加强
对消毒灭源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加强物资正常流通保障。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非常时期,各村居(社区)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确保“莱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农办牧(2020)7号)要求,切实畅通畜禽、苗种、饲料、动物防疫用品、畜禽产品调运等物资及生产资料流通渠道,确保畜牧业生产正常有序。

八、加强应急准备。

要强化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到责任明确、人员到位、联络畅通。

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强制免疫疫苗、兽用消毒剂、消毒器械、诊断试剂、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储备,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对疫情举报信息要及时组织核查,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一旦发生动物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原则,坚决果断扑灭,严防扩散蔓延。

敖江镇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1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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