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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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
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8.07.16
•【字号】苏卫疾控[2008]47号
•【施行日期】2008.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
明》管理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8〕47号)
各市、区卫生局、公安(分)局,工业园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和血亲关系、申报国籍和户籍以及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的法定医学证明。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卫生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3号)等相关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特作如下通知:
一、完善制度,定期督导
1.分级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并将管理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运输、存放、领取等具体事宜委托市妇幼保健所承办,
各市、区也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承办。
被委托单位要完善规章制度,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管理工作情况。
2.逐级发放。
实行市、县级市(区)、医疗保健机构的三级发放。
由市妇幼保健所负责向省卫生厅统一申购、领发全市的《出生医学证明》;各市、区按要求统一向市妇幼保健所申购;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接生数量向管理辖区申购。
市、县级市(区)要建立订购、发放台帐,详细登录证件号码及发放地区,留存领取人签字和联系电话;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证件编号先后顺序使用,在全市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上做好编码登记、保管和签发,所记录的信息要求完整、准确,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3.妥善保管。
各有关单位要规范《出生医学证明》运输和存放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证件的领用和保管,做到责任到人,确保安全。
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等情况,应将其数量和编码及时书面上报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作废。
要加强证件管理,杜绝发生《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事件。
4.印章管理。
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按照法定要求刻制,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印章式样抄送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备案。
5.加强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季度至少检查核实一次,并做好督查记录。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违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按照要求,规范签发
1.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前,要求监护人认真阅读《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按要求做好办证前的各项准备。
领证时须携带《生育健康电子保健卡》和新
生儿父母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原件。
2.《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完整,不得有空缺项。
正本由新生儿监护人保存,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保存,存根联由签发单位保存。
3.我市的《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计算机签发管理,填写项目全部由电脑打印,手工填写的属无效证件。
副页和存根联的婴儿母亲签章和接生人员签字项目中必须分别由本人签章或签字后,签发机构方可在“接生单位(盖专用章)”栏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提高打印质量,因打印质量产生的废证,统一上交妇幼保健专业机构逐一登记废证号码、报废原因等,然后集中销毁,并逐级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须严格按照当事人实际情况填写,不得擅自变更伪造相关信息,同时须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上完整做好相关登记,并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粘贴在登记本上备查,违规签发的证件视为无效。
5.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为每位在本单位出生的新生儿签发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不得重复或交叉签发,确保一个新生儿只有一份《出生医学证明》。
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如因人为管理不善或违规导致不良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法人及当事人责任。
6.对于在非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婴儿父母或监护人须到所属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具体按照苏卫疾控[2004]15号文件办理。
须提供以下资料:
(1)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军官证、士兵证、护照);
(2)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亲子关系声明”(声明内容和样式见(卫办基妇函[2003]189号)《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
(3)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
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4)所有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签发机构保存。
7.我市2005年7月1日正式启用卫生部及公安部2004年制定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在此之后不再使用其他版本的《出生医学证明》;任何机构不得为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儿签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的各种版本《出生医学证明》,如居民特殊需要,则由接生医疗保健机构查实有关病历资料后出具含有《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项目内容的情况说明信函,加盖单位公章(非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建议当事人到公证处进行出生公证。
8.在苏州大市以外跨省异地出生的新生儿,可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沧浪、平江、金阊三古城区到苏州市母子医疗保健中心;高新区到高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业园区到工业园区疾病防治中心;相城区到相城区预防保健中心;吴江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张家港市、吴中区到各市、区妇保所)加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章后申报户籍登记,不得以外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户籍地《出生医学证明》的方式重复发证。
9.在港、澳、台或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以凭出生地签署的出生证明文件(经出具出生证明文件的主管机构盖章认可)到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同上)确认盖章后,办理户籍登记。
10.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一方或监护人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机构在存根上注明情况后,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三、关于换发、补发程序
1.《出生医学证明》是我国公民出生时血亲关系的法律证明文件,一经签发
即生效。
《出生医学证明》仅仅记录居民出生时本人基本资料及出生时其父母相关资料,其中部分资料如姓名、父母亲资料、国籍等均有可能发生变化,没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换新证。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随意对有关资料进行改动,不得办理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2.打印证件时由于操作或签发人员误差等原因导致项目不准确或错误时,发证单位作如下处理:
分娩出院后发现错误的,证件签发人应认真核实当事人的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等资料,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联系单》并在备注栏内填写更改内容及相关说明,接生人员签字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当事人凭联系单、原《出生医学证明》、《围产保健卡》、双方父母身份证以及其他签证机构认为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申请换发证。
换发证件后由签发机构留存原《出生医学证明》和签发联系单等材料。
3.《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要补发时,应由证件持有人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补证。
各单位须严格执行苏州市卫生局、公安局《转发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卫疾控[2002]28号)和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疾控[2007]18号)文件精神,规范办理程序:
①证件持有人或其监护人需要在当地主要报纸上登刊遗失声明;
②证件持有人或其监护人需要提供原发证单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联系单》或在原签发单位数据库中能调到当年的签发信息;
③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其他的签证机构认为必须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档案资料,注重保存
1.根据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要求,各有关单位的签发证人员和计算机应相对固定,加强计算机日常管理,严防病毒侵袭,定期备份数据库,避免数据丢失,数据库资料存档妥善保管。
2.《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联系单》、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和电脑保存的相关资料均应由各单位存档妥善保管,永久保存。
3.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资料妥善保存,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披露或泄漏,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保存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4.各医疗保健机构有义务协助完成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要衔接常规的产后访视、儿童保健等保健服务工作。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