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机构 门诊特定病种病历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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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病历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广州市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病历的管理,确保病历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安全,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所有开展门诊特定病种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三、定义
门诊特定病种病历是指医疗机构在门诊诊疗活动中,针对特定病种(如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等)所建立的病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手术记录、病理资料、检验检查结果等。
四、管理制度
1. 病历建立:医疗机构应针对门诊特定病种建立独立病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收集、整理、保存患者的医疗信息。
2. 病历保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病历档案室,配备专人负责管理,确保门诊特定病种病历的安全和保密。
3. 病历查阅:患者有权查阅、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特定病种病历。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提供查阅服务,并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
4. 病历质量: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门诊特定病种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有修改,应按规定注明修改时间和修改人签名。
5. 病历保存:门诊特定病种病历的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到期病历应按规定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6. 违规处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监督与考核
1. 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门诊特定病种病历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考核: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门诊特定病种病历的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考核,确保制度的执行效果。
同时,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和评估。
3.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中的具体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