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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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我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3.制度要求
3.1 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毒性中药饮片和化学毒性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最新公布的目录为准,毒性药品的包装外都有专用标志。

3.2医院应当向有毒性药品经营资格的配送企业购买毒性药品;留存相应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资质材料。

3.3对购进的毒性药品需验收登记入账、单独票据单独存放,专人管理,按规定专柜加锁储存,确保做到账物相符。

3.4分别建立详细的毒性药品原料与成品账,逐方销存,日耗日消,定期检查,做到日清月结。

3.5医师按相关规定准确开具毒性药品,只允许开具制剂,不得用处方开具原料,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外用制剂例外)。

3.6毒性中药饮片使用时必须按规定管理,限定剂量、限定使用方法。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饮片,应当给付炮制品,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需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签字后方可调配。

3.7药师调配毒性药品处方时,必须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
配方人与复核人双方签字后方可发出。

3.8毒性药品及含有毒性饮片的处方单独存放,保存2年备查。

3.9医院毒性药品的配制,应由药师负责配制,另由药师以上专业人员负责质量检查。

3.10医院制剂含毒性药品的,每次配料必须经第二人复核无误,经手人与复核人均须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必须按操作规程清洁,以防污染其他药品;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同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5年备查。

3.11定期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反馈,有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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