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煤质量全过程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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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煤质量
全过程管理办法(意见征集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顺应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实现以质量促管理,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树形象,以质量打造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高质量发展。

将公司打造成为行业内质量管理水平高、外部形象好、经济效益佳、综合竞争实力强的一流煤炭集团公司,依据国家品牌管理等有关规定和《华电煤业关于2018年全面推进煤炭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市场导向原则。

紧跟市场,注重依据下游客户的需求和市场竞争法则,实现由自己生产产品直接推销给客户,转变为按照市场需求,倒逼企业组织生产适合自身资源条件的、指标稳定的产品,赢得客户的信任,建立可持续的合作关系。

第三条坚持统筹兼顾原则。

商品煤质量全过程管理(以下简称“煤质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与其他管理工作是互为支撑、相互促进的关系,需统筹兼顾处理好与产量、与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控股及专业化管理各煤矿、选煤厂(以下简称“煤炭企业”)的煤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为加强各煤炭企业煤质管理的领导,积极有效开展工作,根据《华电煤业关于2018年全面推进煤炭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煤炭产品质量管理领导结构,赋予其全面负责公司煤质管理工作。

煤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组织领导公司煤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的相关部署要求,负责审定煤质管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煤质管理办法,对于煤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煤质管理工作小组职责:煤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煤质办”)设在销售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煤质管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煤质管理办法,审核并建议煤质考核指标,监督检查煤质管理办法的执行,形成煤质指标完成情况的奖罚建议,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煤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煤炭企业职责:各煤炭企业要按照公司煤质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原煤质量指标、出厂质量指标、到厂结算质量指标”为分界点,划分生产、洗选、销售牵头组织的职责范围,并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制订各自的实施细则和管理目标。

第三章商品煤质量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商品煤质量全过程管理是指煤炭企业在经营中所从事的煤炭设计、预测预报、采掘、洗选、销售、客户结算等环节的煤炭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为了便于管理,明确责任,将商品煤质量全过程管理以“原煤质量指标、出厂质量指标、到厂结算质量指标”为分界点,划分销售、洗选、生产牵头组织的范围划分,并以倒逼的方式推进煤质管理,并对其职责划分如下:1.销售管理部职责:优化客户结构,大力开发质量需求稳定,适烧性强的优质客户,并站在尊重劳动成果的高度坚持高质高价低质低价,同时设定出矿热值与结算热值偏差的合理范围;
2.生产技术部职责:根据市场和销售提出的煤质要求,按照综合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做好商品煤质量的稳定,同时在原煤生产中努力向提高有效产量要效益。

第八条商品煤销售过程中的管理
(一)各煤炭企业要根据市场情况,结合本单位煤炭赋存条件及生产工艺,优化客户结构,大力开发质量需求稳定、适烧性强的优质客户,为生产环节提供稳定的质量要求。

(二)各煤炭企业要调整计价方式,将目前普遍采用热值区间计价方式,调整为“单卡计价”方式,在执行单卡计价中要站在尊重劳动成果的高度,坚持高质高价低质低价。

(三)各煤炭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煤质情况,合理制定煤种区间,进行竞价或定价,当煤种的热值差超过200kal/kg 时,要另设煤种进行竞价或定价,严禁混用、套用价格。

(四)以厂方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的客户,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收方为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或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
2.接收方必须具有国家认证的煤炭标准化实验室资质及完善的采制化标准体系。

(五)不具备以厂方检测结果为结算依据的客户,全部采用矿方的化验结果进行结算。

(六)对采、制、化的要求:
1.火车销售必须坚持“车车采样,批批化验”,每列一个批次,单独出具化验报告并留样备查;
2.汽车直供销售可按照批批采样,批批化验,批次加权平均的方法执行;
3.汽车坑口销售要进行全天候采样,按照“日采样,日化验”的方法执行;
4.在对采、制、化过程中的具体规定,按照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七)在煤炭销售中要设定合理热值差范围,热值差控制在100kal/kg之内,当出矿热值与结算热值超出合理范围,
要采取倒查机制进行考核,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效益流失。

(八)对于不以热值为主要指标的特殊煤种,如焦煤、化工煤、煤泥等,无法以热值计价的,各单位要根据自身情况探索相应的指标计价体系,成熟时上报煤业销售部同意后执行。

(九)各煤炭企业所用的煤炭销售合同中必须对水分、灰分、硫分等主要指标进行明确约定,并要约定奖惩原则。

(十)各煤炭企业要加强储装运各环节的煤质管理工作,并制订储装运环节的煤质管理实施细则。

(十一)在煤场存煤过程中应坚持“取旧存新、分类堆放”的原则,露天储煤要制订防止雨损、风损及煤质污染的措施,避免煤炭热值损失。

第九条商品煤洗选过程中的煤质管理
(一)选煤厂要根据销售所需的煤炭产品种类和煤质指标,按照综合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充分发挥洗选系统的作用,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为销售环节的市场开发和合同谈判创造条件。

(二)要加强筛分、破碎、分选、脱水、除铁器等设备的管理,积极开展降水、降灰、脱硫等提升产品质量的研究,根据销售需求和系统能力,实现产品质量和效益最优化。

(三)要始终保持与生产矿井的信息畅通,当采煤遇断层或冲刷等构造,造成原煤煤质不稳定,要及时的调整各洗
选参数,稳定产品质量。

(四)要定期进行快浮试验、产品粒度试验,以科学的数据指导生产,不断提高精煤回收率和产品质量。

(五)要加强洗选全过程的管理,将各产品的热值波动范围控制在±100kal/kg。

(六)要加强跳汰机、重介浅槽、重介旋流器等分选设备的管理,将各产品煤的灰分波动控制在±2%以内。

(七)要加强脱水设备的日常管理,保证其可靠运行,生产中要做好清扫、喷雾等外水管理。

(八)要加强洗选过程中的杂物管理,根据洗选设备的性能,采取必要的除杂技术措施,并按规定配足拣杂、拣矸人员,将各产品煤的万吨含杂量控制在2.5kg以内。

(九)要加强粒度控制,定期检测商品煤的粒度,保证商品煤粒度超限率控制在1%以内。

(十)积极开展脱硫方面的研究,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最大限度降低硫分对商品煤质量的影响。

第十条商品煤生产过程中的煤质管理
(一)各煤炭企业在煤炭采掘生产中要根据销售和洗选所需的煤质指标组织生产。

(二)各煤炭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煤炭赋存情况,对本单位下月度各毛煤指标进行预测预报,并于每月25日前将预测预报指标上报公司煤质办。

(三)在煤炭生产中要减小原煤生产中的无效产量,要牢固树立“不能实现销售的产量就是浪费,有效产量的增加就是增效”的质量意识,努力向提高有效产量要效益。

(四)掘进巷道设计,应尽量避免半煤岩巷掘进,如果必须进行半煤岩巷掘进,要制订相应稳定煤质的措施。

(五)开采多煤层或一井多面的矿井必须根据不同煤层的煤质特征,制订合理的配采方案,保证煤质指标稳定。

(六)采掘工作面遇到大型构造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分割、分运、煤矸分离等措施,并通报洗选、销售等有关部门。

(七)各运输环节要做好水分、灰分和杂物的管理,严禁外水和杂物进入煤流造成煤炭的污染。

(八)煤炭生产过程中要做好采掘工作面,运输等环节热值管理,将毛煤的热值波动控制在±200大卡以内。

(九)煤炭生产过程中要做好采掘工作面、运输过程中的排水系统和外水管理,要制订防止外水进入煤流的措施。

(十)煤炭生产中要做好采掘工作面和运输过程中的灰分管理,将毛煤灰分波动范围控制在±5%。

(十一)要加强采掘工作面和运输过程中的杂物管理,不准将脏杂物等进入煤流,将毛煤的万吨含杂量控制5kg以内。

(十二)要加强采掘工作面的粒度控制,将毛煤粒度超
限率控制3%以内。

第四章煤炭质量监督和检测管理
第十一条煤质指标是煤炭质量监督和检测的客观反映,而采制化是煤质指标的主要来源,所以加强采制化是煤质管理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第十二条采样、制样、化验管理
(一)综合要求:
1.采制化工作中涉及的环境及设施、仪器及设备、人员及操作、安全及防护等方面应满足国家、行业标准及集团相关要求;
2.采制化工作各重点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包括采样、集样、制样、化验室、存样室及煤样运送通过区域等,保证监控无盲区。

监控系统图像必须清晰并可追溯,并至少保存2个月;
3.企业应按照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相关标准、要求对采制化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手册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4.采制化相关场所应干净整洁,根据实际情况有效识别工作场所的危险源,形成危险源识别分析报告,在相关工作场所或危险源附近有明显的危害警告标志,如粉尘、机械损伤、噪音、防火、触电、高空坠落等,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设备使用要求,同时达到集团7S管理要求;
5.仪器设备维护得当,有维修维护人员和相关记录;档案健全,包括名称、唯一标识、核查记录、当前位置、授权使用记录、说明书、检定/校准证书或性能试验报告、启用验收记录、期间核查记录,使用维护维修记录;仪器设备状态应有明显标识,标识内容包括“状态(合格、准用、停用)、有效期、管理责任人”等;
6.仪器设备性能可靠准确,经资质机构检定/校准或性能试验证明其性能合格有效。

相关的附属独立计量器具如电子天平、温/湿度计、热电偶、压力表等应经计量部门检定/校准合格,并对检定/校准证书及性能试验报告进行核查或确认;
7.各级化验室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工作,制订科学完整的采样方案、制样方案和化验室管理办法等,“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地开展煤质化验工作;
8.在商品煤检测过程中,若发生漏采、漏检事故,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当发现煤炭质量有较大变化时,各级化验室必须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并按照应急办法处置;
10.采制化及管理人员等应分岗位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持证类型为有效的电力燃料质量检验员岗位资质证和集团公司岗位培训资格证;
11.各单位应加强采制样系统建设,建议完善自动化采制样配套设施。

(二)采样
1.井下采样/煤层采样(煤质预测预报)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煤层煤样的采样工作,并收集有关地质、煤质资料,做好采掘巷道和工作面的煤质预测预报工作。

在矿井掘进巷道中和回采工作面上,每间隔100米(特殊情况适当提高频次)采取一个煤层煤样,采样点一般在煤壁面上进行,特殊地段必须单独采样,采样点滞后工作面不得超过300米。

煤层煤样采取参照GB/T 482《煤层煤样采取方法》执行。

2.原煤采样/洗选前采样和洗选后采样
在煤炭出井后进入洗选之前(如无洗煤厂则在煤炭出井后并且经过矸石拣选后采样)和洗选之后分别采集样品。

人工采样地点可在皮带煤流中进行,一般以1000t 作为一个采样单元,子样数不小于30(A d ≤20%)/60(A d >20%)个,
子样质量按照0.06d(d 为标称最大粒度)留取,但不能小于0.5kg,总样质量满足GB/T 475总样质量要求。

人工采样参照GB/T 475《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执行。

机械采样参照GB/T 19494.1《煤炭机械化采样第1部分:采样方法》执行。

3.商品煤采样
汽车/火车采样:
汽车采样在煤装车后车顶采集,一般以1000t作为1个采样单元,子样数目不少于60个,子样质量按照0.06d(d为标称最大粒度)留取,但不能小于0.5kg,总样质量满足GB/T475总样质量要求,在采样后及时填写采样报告。

要求必须达到“车车采样,批批化验”,每一批次单独出具检测报告并留样备查。

人工采样参照GB/T475《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执行。

机械采样参照GB/T19494.1《煤炭机械化采样第1部分:采样方法》执行。

(三)制样
制样要求按照GB/T474《煤样的制备方法》执行,收到采集完的样品后要及时制备,制备出全水分煤样、一般分析煤样和备查样。

(四)化验
在化验前必须将每个样品进行编号,要求编号要唯一;样品的检测需严格按照各自检测项目的国家标准进行,参照如下:
全水分:GB/T211《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工业分析:GB/T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全硫:GB/T214《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发热量:GB/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一般规定:GB/T483《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化验原始记录必须齐全、清晰,计算无误,建立化验结果多级审核制度,各种化验报告、报表必须经有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煤炭市场结合各煤炭企业的生产
现状,下达各煤炭企业的月度煤质考核指标,煤质办负责跟
踪各煤炭企业的指标落实情况并提出考核建议。

公司每年进
行两次煤质专项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煤炭企业的年度绩效
考核中。

煤质管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采
取合理灵活、标准化与差异化相结合的管控措施,实现经济
效益最大化;鼓励商品煤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
标准和国际标准,对煤质管理和商品煤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各煤炭企业煤炭销售应实行以质论价,实现吨煤效益最大化,对于执行不利者,将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追责。

第十五条按照奖惩对等原则,进行煤质管理奖惩,促进煤炭质量稳步提高。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煤炭企业应逐步完善煤质管理体系、健全
煤质管理机构,并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煤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职责与分工,并报公司煤质办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煤质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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