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正文:
----------------------------------------------------------------------------------------------------------------------------------------------------
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2月6日马政〔2012〕130号发布根据2017年11月24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暂行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马政秘〔2017〕7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4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马政秘〔2018〕84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应依照本办法配套建设幼儿园。

第三条配套幼儿园建设模式分为小区配套建设和单独选址建设两种。

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采用小区配套建设模式。

配建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单位统一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至幼儿园所在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配建幼儿园应适当考虑周边老旧小区适龄儿童的入学需求。

第五条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

住宅小区建设规模
(万平方米)
15-22.5
22.5-30
30-37.5
住宅小区居住人口规模
(户)
1500-2250
2250-3000
3000-3750
配套幼儿园规模
(班数/人数)
6班
180人
9班
270人
12班
360人
配套幼儿园用地面积(平方米)
3060-4200
4320-5600
5400-6500
建筑面积
(平方米)
2192-2664
3146-3839
4003-4907
设置规定
30生/班,生均建筑面积12.18-14.8㎡,容积率0.63-0.72 30生/班,生均建筑面积11.65-14.22㎡,容积率0.67-0.73 30生/班,生均建筑面积11.12-13.63㎡,容积率0.75
体育活动场地
(平方米)
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平方米。

说明
1、幼儿园建筑设计按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执行。

2、住宅小区户均人口:3.2人/户;适龄幼儿千人指标:30座/千人。

3、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当住宅小区居住人口规模超过3750户时,宜设置2所以上配套幼儿园,按(6班+9班)、(9班+9班)、(9班+12班)、(12班+12班)等,依此类推进行设置。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住宅小区,应明确配建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技术指标。

第七条市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应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主体为住宅小区开发单位,产权归属为所在区人民政府等建设条件。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出让土地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建成后其用地及产权无偿移交至所在区人民政府等前置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规划条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在土地成交后,应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必备附件。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在审查住宅小区规划方案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及规范合理布局配套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方案应征求市(区)教育部门意见。

第十条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应保证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

在住宅小区产权登记办理完毕前,应完成配建幼儿园用地及产权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配套幼儿园建设过程中应加强监督,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配套幼儿园竣工后,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要求严格把关。

开发单位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配建幼儿园竣工备案前,应通过市(区)教育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开发单位应当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及产权无偿移交至幼儿园所在区人民政府,并同时移交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验收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属国有教育资产,所在区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所在区教育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接收、管理、使用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部门会同行政执法部门督促整改。

未按本办法移交配建幼儿园的开发单位,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督促及时移交。

擅自改变配建幼儿园用途的,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