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市收取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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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市收取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
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4.23
•【字号】湘价服[2002]79号
•【施行日期】2002.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市收取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批

(湘价服[2002]79号2002年4月23日)
株洲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请示》收悉。

鉴于你市出租车经营者上户营运时间不同,经营权拍卖尚未完全转入正常轨道,导致经营期满至下一次定向拍卖存在时间差,妨碍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市对未到报废期但经营期满需继续运营的车辆,按最近一次公开拍卖的平均成交价收取有偿使用费。

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市应在严格控制城市出租车总量、制止私下转让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并全部公开拍卖。

二、你市应尽快将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拍卖工作纳入公开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每次拍卖活动结束,应将拍卖情况、竞拍成交价格报我局服务价格管理处备案。

三、你市应切实减轻出租车经营者的负担,适当降低出租车公司向内部承包
人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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