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招标投标及比选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模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单位)招标投标及比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单位)招投标及比选工作,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XX(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单位)系统内进行的由XX(单位)管理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国有产权转让、工程发包、物资采购等均应按规定进行市场化配置。
第三条市场化配置方式:根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不同分别采用招投标、比选、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二章规模标准
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是指提出项目、编制方案,进行项目建设的机关各处(室、稽查分局)、局直属技术机构或成立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项目申请人是指响应招标、比选申请,符合招标规定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投标、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投标或比选。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投标或比选。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包括: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四)XX(市、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产权指XX(单位)及直属技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
国有产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转让。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发包、物资采购是指由XX(单位)及直属技术机构发生的工程项目发包,物资、材料、设备采购行为。
工程发包、物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
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条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一条比选规模以下的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购部门同意可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比选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机关各处(室、稽查分局)、局直属技术机构或项目负责机构根据项目建设安排,列出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组建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制定招标、比选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的范围、对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等要求、邀请申请人的数量、拟划分合同段的数量、项目谈判计划草案、合同文本初稿等。
方案经局法规处审核后方可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实行招标和比选的项目应根据国家和省市
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比选公告.
第十五条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为节约建设成本,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不发布公告: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含,下同)的施工;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以下的。
第十六条招标、比选公告的内容包括项目负责机构的名称和地址、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截止日期、获取文件的办法以及对申请人的要求等事项。
拟发布的招标、比选公告文本应当由项目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在公告文本和资格预审文件在送达项目招标方式核准部门3日前应报局法规处审核并抄送局纪检监察室。
局法规处和纪检监察室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一致;
(二)公告中是否存在对申请人获取招标比选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时间和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三)招标比选和竞争性谈判公告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是否存在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项目的公告的内容是否一致。
局纪检监察室应重点审核是否存在违反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在指定媒体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行为。
第十八条项目无论标的金额大小、是否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的招标、比选方案和公告文本等均应报局政策法规处初审并抄送局纪检监察室.项目标的金额低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可打捆上报采购。
第十九条 XX(单位)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比选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和XX(市、县)市发改委关于招标投标和比选工作的有关规定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机构在进行咨询单位、专家选(抽)取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局纪检组到场监督。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局纪检组负责对局系统内的项目招标投
标比选、合同履行、建设、验收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局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局纪检监察室和局直属技术机构的纪检
监察部门负责对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违规验收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向有关部门报告备案。
第二十三条局纪检监察室应配合有关部门对质监局
的招标投标比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
第二十四条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建立在质监局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对有信用不良记录的,视情节可以建议禁止其参与质监局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局机关各处(室、稽查分局)、直属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非法干涉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主权的;
(三)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四)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比选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XX(单位)系统内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
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局机关各处(室、稽查分局)、直属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比选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原XX(单位)招标投标、比选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部分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XX(单位)。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