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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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仲委字[2002]12号【字体:大中小】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规范、统一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针对我市在案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经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处室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工作中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程序方面的问题(一)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案件,当事人以签收人不是其本人或其指定接收人为由,主张该送达无效并要求重新审理案件,如何处理?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只要邮寄的地址是被送达人的准确通信地址,且有签收回执证明的,应为有效送达。

对当事人要求重新审理的,应决定予以驳回。

(二)被诉人否认与申诉人有劳动关系,不做应诉,如何处理?对此申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可要求申诉人提供其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如提供了相关证明并能据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则可缺席审理;如不能提供证明或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又无法查证的,则驳回申诉请求。

(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虽未注销,但既无办公场所也无工作人员,如何完成送达?如不能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四)如用人单位住所地与其经营地及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辖区,如何确定管辖?应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住所地确定管辖。

(五)申诉人已向劳动鉴定部门举报,又就同一内容提出仲裁申请,是否受理?为了避免不同部门重复处理的矛盾,申诉人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并已立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六)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非确定劳动关系的争议(如拖欠职工工资等争议)是否受理?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对于非确定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因其处理结果都将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有关,所以,对于这类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的精神,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予以驳回。

最新北京市劳动法实施细则

最新北京市劳动法实施细则

最新北京市劳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是关于最新北京市劳动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全文如下,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最新北京市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手册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9.23•【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6年第14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14号)《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于1996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6年9月23日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听证程序合法、规范、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拟做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和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年#月%&日劳动部令第%号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听证工作+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与劳动行政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应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第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从本部门的下列人员中指定"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一名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记录员"#一$法制工作机构的公务员%#二$未设法制机构的&承担法制工作的其他机构的公务员%#三$法制机构与行政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的&该机构其他非参与本案调查的公务员’第六条听证主持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二$就案件的事实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发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四$中止或者终止听证%#五$就听证案件的处理向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第七条听证主持人承担下列义务"#一$将与听证有关的通知及有关材料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二$根据听证认定的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判断并写出书面报告%#三$保守与案件相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听证记录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前款第#三$项的义务’第八条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申请回避权’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回避%!二"委托代理权#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三"质证权#对本案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询%!四"申辩权#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申辩%!五"最后陈述权#听证结束前有权就本案的事实&法律及处理进行最后陈述#第九条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一"按时参加听证%!二"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三"遵守听证秩序#第十条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用书面形式告知$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告知#以口头形式告知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在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即应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经口头形式提出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制作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逾期不提出者$视为放弃听证权#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听证的机构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应当立即确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书应载明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姓名!听证时间!听证地点!调查取证人员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及行政处罚建议等内容"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机构或人员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告知本部门负责听证的机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对于公开举行的听证#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先期公布听证案由!听证时间及地点"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参与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二&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三&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人员"听证记录员的回避适用前款的规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的回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四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二&由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宣布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三&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案件调查取证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出示有关证据材料’!四"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答辩#并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五"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本案调查取证人员就本案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作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第十五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由听证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应当立即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十六条所有与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不得以未经听证认定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十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向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书面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做好案件服判息诉工作,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与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经广泛深入的讨论,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作出解答。

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京高法发〔2001〕282号 2001年11月6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租车相关纠纷案件协调会会议纪要》(2002年8月16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8月17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11月2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京高法发〔2013〕426号 2013年12月21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京高法发〔2014〕220号 2014年5月7日实施)、《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5年1月5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7〕142号 2017年4月24日实施),不再执行。

北京市劳动行政执法规定-京劳法发字[1992]253号

北京市劳动行政执法规定-京劳法发字[1992]253号

北京市劳动行政执法规定正文:---------------------------------------------------------------------------------------------------------------------------------------------------- 北京市劳动行政执法规定(京劳法发字[1992]253号1992年6月25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和促进本市劳动行政机关正确、全面地贯彻实施劳动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北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行政执法是指本市劳动行政机关和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本市劳动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称劳动行政机关),在劳动行政管理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前款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无规章制定权的劳动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行政措施。

第三条劳动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执法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劳动行政执法遵循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适当、高效的原则。

执法必须做到:一、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严格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办理,不得借故推诿,不得放弃法定职责;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予以说明或解释;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要及时移送,不得越权执法。

二、符合法定程序。

严格执行程序,对审批事项,依法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对查处违法行为,要坚持先取证后裁决。

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

执行行政处罚前应允许当事人申诉意见。

三、收集证据齐全、完整。

严格证据制度,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必须取得能够准确可靠证明事实的各种证据材料。

四、适用法律准确。

北京市实施《办法》 立法听证会全过程

北京市实施《办法》 立法听证会全过程

北京市实施《办法》立法听证会全过程主持人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松年听证人名单索连生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嘉彦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张引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应松年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教研部主任李小娟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郑树森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公交总公司党委书记徐英豪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原丰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席文启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联合大学党委书记崔凤鸣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焦洪昌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述人名单卢凤几(职员)蒋元(公务员)宋庆庄(退休)程飞(职员)刘畅(教师)王继鹏(职员)蒋京川(律师)隋袆(编辑)张梦玲(退休)李来生(法官)张铁军(警官)曹学军(职员)胡勇利(职员)荘伟(职员)孙勇(律师)陈建明(教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索连生首先发言: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有七大渠道“今天8月9日到15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短短7天的时间,市人大就接到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8855件次。

为进一步拓宽公民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今天首次召开立法听证会,就在征求意见中,人民普遍关注的两个问题直接听取市民意见。

多年来我们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地推进民主立法的进程,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参与立法工作。

一是把民主立法拓展到立法的源头,就立法规划广泛的征集市民的立法建议,20天内,广大市民提出了立法项目建议98项。

其中36项建议被采纳。

二是我们选择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

北京市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12.09•【字号】京劳法发[1997]300号•【施行日期】1997.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京劳法发[1997]300号1997年12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劳动行政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1996)第2号)、《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第14号),结合劳动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听证,是指属于听证范围的劳动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当事人的要求举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市劳动局、各区、县劳动局举行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由市劳动局、各区、县劳动局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劳动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二)公开、公正;(三)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四)当事人不负担听证费用。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拟作出下列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二)吊销、扣缴有关许可证;(三)对公民处以超过一千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七条凡符合上一条所列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发出前通报本局法制工作机构,并由办案机构做好听证告知等有关工作。

对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八条送达《听证告知书》时,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送达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劳动部门送达当事人或者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颁发本市劳动行政执法听证程序文书统一式样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颁发本市劳动行政执法听证程序文书统一式样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颁发本市劳动行政执法听证程序文书统一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7.02.16•【字号】京劳法发[1997]25号•【施行日期】199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颁发本市劳动行政执法听证程序文书统一式样的通知(京劳法发(1997)25号1997年2月16日)各区、县劳动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听证程序,结合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有关听证程序文书格式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1996〕38号)规定,制订了本市劳动行政执法听证程序文书的统一格式,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有关听证程序文书格式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1996〕38号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听证程序,现将五种听证文书格式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制作本部门的听证文书,并将文书式样送我办备案。

附件:《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送达回证》、《行政案件听证笔录》、《行政案件听证意见报告》格式式样附件:听证告知书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拟给予_________________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在送达回证中签署意见或者在收到本通知书3日内将听证要求以书面形式交至本行政机关。

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费用由本行政机关承担。

本行政机关地址:________________(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听证通知书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定于____年__月__日____时___分在________________(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

申请劳动仲裁时的案件仲裁庭听证

申请劳动仲裁时的案件仲裁庭听证

申请劳动仲裁时的案件仲裁庭听证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其程序中关键的环节就是案件仲裁庭的听证阶段。

在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接受仲裁庭的质询。

本文将探讨申请劳动仲裁时的案件仲裁庭听证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听证通知在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会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送听证通知。

该通知应包含听证的时间、地点、目的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席听证,并确保自己了解听证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二、听证程序1.案件材料准备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会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答辩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准备听证所需的案件材料。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在适当的时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2.开场说明在听证开始之前,仲裁庭成员将对仲裁程序进行开场说明。

开场说明可能包括对参与人员的介绍、规定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权利和义务。

3.申请人陈述根据仲裁庭的安排,申请人将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事实陈述。

申请人应准备清楚、明确的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支持。

4.被申请人陈述与申请人类似,被申请人也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事实陈述。

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陈述进行回应,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支持。

5.质询和辩论仲裁庭成员可能会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询。

在质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回答问题并提供进一步的解释。

此外,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针对对方的陈述提出辩论。

6.证人证言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出证人证言,仲裁庭可能会要求证人进行证言陈述。

证人将根据事实陈述提供自己的证词,并回答仲裁庭成员的质询。

7.陈述结束和总结陈述在双方当事人完成陈述和证人证言后,仲裁庭成员可能会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总结陈述。

总结陈述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进一步澄清和强调自己的观点。

8.结案报告听证结束后,仲裁庭将根据听证的结果和证据,编写案件的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将包含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问题作出裁决,并解释相关依据。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市药监局,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21年第3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结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以依法公示为原则,做到应公示、尽公示。

要积极转变监管理念,科学设置审批流程,依法确定公示期限,建立并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水平。

二、工作内容(一)公示范围和内容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应当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隐去决定书中有关当事人的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商业秘密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1.24•【字号】京人社监发〔2014〕25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4〕25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结合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

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构经常实施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视违法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具体情况,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执法机构的重要权限。

能否依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水平的重要标志。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统一执法尺度,杜绝行政执法中实施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切实抓好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工作。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处罚法定原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要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依据。

二是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轻重有度。

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违法是故意还是过失;违法是初次还是再次;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轻重程度;被处罚对象是否存在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情节等。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2号)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2号)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2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6.12.05•【字号】京劳法发[1996]405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2号)的通知(1996年12月5日京劳法发〔1996〕405号)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单位:现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2号)转发给你们。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中的一项新措施,各部门在执行《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时,一并结合以下要求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第14号〕第二条的规则,《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中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二、市、区、县劳动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关听证程序的文书格式另文发布。

三、根据市政府1996年第14号令的规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听证主持人应公道、正派,并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法制工作二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五年以上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四、根据市政府1996年第14号令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五、听证当事人如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劳动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2号)(略)d19692--010831wwj。

劳动仲裁中的听证会程序

劳动仲裁中的听证会程序

劳动仲裁中的听证会程序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法律手段,它通过中立的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公正、公正的调解。

而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听证会是一项重要的程序,它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充分陈述自己立场的机会。

本文将详细阐述劳动仲裁中的听证会程序。

一、听证会召开的程序听证会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由仲裁机构根据申请双方的请求安排召开。

在召开听证会前,仲裁机构会向申请双方发出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双方参加并告知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在通知书发出后,申请双方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相关证据和相关材料。

这些证据和材料将作为听证会的依据,帮助仲裁机构进行公正裁决。

双方还可以选择由代理人出席听证会,代表自己的权益和主张。

二、听证会的程序流程1. 开场白:听证会开始时,主持人会进行一个简短的开场白,介绍听证会的目的和程序。

同时,还会提醒双方在听证会期间要保持秩序和尊重对方。

2. 陈述证据:双方代理人将有机会陈述所提供的证据和材料,并解释其背后的意义和相关事实。

这是双方阐述自己立场的关键环节,需要确保陈述清晰、准确。

3. 互相质询:在双方代理人陈述完毕后,主持人会允许他们进行互相质询,即提问对方陈述的证据和观点。

这是申请双方直接交流的一个环节,双方可以提出问题,对方则负责回答和解释。

4. 证人证词:如果听证会需要调查证人证词,主持人会允许证人出席并作证。

证人应按实际情况陈述真实情况,并接受申请双方的质询。

证人证词在劳动仲裁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提供客观证据来支持双方的主张。

5. 结案陈述:在听证会接近尾声时,主持人会要求双方代理人进行最后的结案陈述。

这是双方对整个听证会过程和证据进行总结和归纳的机会,也是他们再次表达自己立场的机会。

三、听证会的注意事项在劳动仲裁中的听证会程序中,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双方特别关注:1. 尊重对方:双方在听证会期间要相互尊重,不得恶意攻击、诬陷对方。

2. 准备充分:双方应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材料,并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 件 号】京劳社仲发[2001]63号【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1-04-23【实施时间】2001-04-23【时 效 性】有效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民主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拟从今年7月1日开始,在全市劳动仲裁系统全面推行劳动争议案件的公开审理。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公开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劳动仲裁工作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本利益的实现,是促进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关系,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之一,因而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必须做到合法、公正、规范、及时、高效,要努力使劳动仲裁工作达到“公正和效率”这一最高境界。

公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体现“公正和效率”这一主题的典型标志和有力措施,可以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宣传劳动法规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法律素质,减少劳动争议的作用。

各单位应积极做好软、硬件的准备工作,力争按期实现公开审理。

二、各仲裁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制度,规范审理程序,全面落实公开审理。

认真学习并遵守《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实现仲裁审理在程序上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统一性;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办法》,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严谨性;按照《关于公民旁听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和《关于新闻记者采访公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组织实施公开审理工作;依法应公开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除涉及国家机密、企业秘密、当事人隐私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后可不进行公开审理外,其它劳动争议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做到先期以书面形式在仲裁部门的公告栏内公告,允许公民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处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处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处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7(000)027【摘要】<正>京人社监发[2017]15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处理)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10日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处理)相关规定【总页数】4页(P49-5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相关文献】1.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老干部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总工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老年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无;;;;;;;;;;;;;;;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J],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J],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 [J],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21]7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劳动稽查办案流程

北京劳动稽查办案流程

北京劳动稽查办案流程一、案件受理劳动稽查部门在接到劳动者投诉或举报后,将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立案。

立案后,将指定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调查取证承办人员将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核实事实。

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立案审查劳动稽查部门将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过程中,将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四、审查处理劳动稽查部门将对审查结果进行处理。

对于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将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告知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劳动稽查部门将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稽查部门将组织听证,听取各方意见。

六、行政处罚经过审查处理和告知听证程序后,劳动稽查部门将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将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七、执行与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劳动稽查部门将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到位。

同时,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劳动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八、结案归档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将整理案件材料,形成完整的案件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立案审查、审查处理、告知听证、行政处罚等全过程记录。

档案将按照规定进行归档保存,以便日后查阅和监督检查。

同时,对于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劳动稽查部门将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宣传报道,以提升劳动法律法规的社会认知度和执法效果。

通过以上办案流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北京劳动稽查部门将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希望广大劳动者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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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文 件 号】京劳法发[1997]300号【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1997-12-09【实施时间】1997-12-09【时 效 性】有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劳动行政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1996)第2号)、《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第14号),结合劳动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听证,是指属于听证范围的劳动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当事人的要求举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市劳动局、各区、县劳动局举行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由市劳动局、各区、县劳动局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劳动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公开、公正; (三)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四)当事人不负担听证费用。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拟作出下列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 (二)吊销、扣缴有关许可证; (三)对公民处以超过一千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七条凡符合上一条所列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发出前通报本局法制工作机构,并由办案机构做好听证告知等有关工作。

对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八条送达《听证告知书》时,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送达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劳动部门送达当事人或者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在《北京劳动报》上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第九条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当事人可以在《送达回证》上直接签注听证要求,否则,当事人必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采取邮寄方式或者公告方式告知的,自寄到之日(以邮政部门挂号回执为准)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条办案机构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的3日内,应当将案卷材料及听证申请送交本局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做好听证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听证主持人和参加人 第十一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具体组织实施。

听证主持人由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局长或法制机构负责人指定。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二人担任,若由二人共同主持听证的,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该案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十三条听证应当设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记录工作。

听证记录员由法制机构负责人指派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该案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记录员。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或者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开始前或者听证开始时提出。

第十五条听证主持人或记录员的回避,由法制机构负责人决定;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局长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以及恢复听证的时间; (三)决定听证的终结;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询问听证参加人; (六)接收有关证据; (七)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申请回避; (三)对案情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五)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六)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十八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十九条听证参加人中的第三人,是指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出申请,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其是否参加听证并负责告知。

第二十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听证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于听证前3日内向举行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四章听证准备 第二十一条法制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移交的当事人提出的听证申请和案卷材料后,一般应当在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确定后,应当在10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办案机构调查人员,同时将案卷材料退返办案机构,请案件调查人员做好听证准备。

第二十三条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必须在举行听证7日前以《听证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或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送达。

送达时使用《送达回证》,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要求改变听证时间的,须在原定举行听证时间的三日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听证时间,并告知听证参加人。

重新确定听证时间不受提前7日发出通知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可在劳动行政部门或政府机关设立的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当事人情况、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五章听证 第二十六条听证开始前,由听证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并核实身份。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七条听证开始前,由听证主持人或记录员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五)听证进行期间禁止使用无线通讯设备(包括手持电话、寻呼机、无绳电话、对讲机等)。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有权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首先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暂停听证。

第三十条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办案机构调查人员宣布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与违法事实有关证据、依据,同时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 (二)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答辩、申辩和质证; (三)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享有和当事人相同的权利,也有权在听证会上质证和答辩; (四)当事人和第三人陈述对鉴定结论或者勘验结果的意见。

(五)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互相质证、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或者作最后陈述。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在听证中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当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且理由充分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调取新的证据;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五条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第六章听证报告 第三十六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材料(听证申请、听证笔录、证据材料等)一并报主管局长。

第三十七条《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经过; (五)案件事实、证据;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主管局长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听证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以及案情进行评议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听证后的处理意见与听证前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致的,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听证中发现案情和重要证据与办案人员调查结论有较大差别时,应当区别情况由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再行审理,或者修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三)重大案件可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听证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由办案机构拟写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条听证案件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当将有关听证材料在案件归档时一并入卷,并将《处罚决定书》副本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各区、县的劳动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在听证并作出处罚决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听证报告及处罚决定书报市劳动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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