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许可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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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依据
为规范登记许可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在办理登记许可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 行政机关进行现场勘验、听证、审查、上报等环节产生的材料;
3. 行政许可决定书、证照发放登记材料等;
4. 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其他文件、图表、证照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
1. 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登记许可档案管理工作;
2. 登记许可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装盒及移交等工作;
3.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登记许可档案进行接收、分类、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
四、档案管理要求
1. 档案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真实,字迹清晰,符合耐久保存要求;
2. 使用墨笔、碳素墨水等耐久性材料书写;
3. 档案卷内文件以“件”为单位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并编件号和页号;
4. 档案卷盒应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进行编制,一个审查决定(包括申请审批的全
套文件材料)组成一个档案卷盒;
5.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五、档案利用与保管
1. 档案利用应遵循依法、公开、便捷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查阅、复制等服务;
2. 档案保管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确保档案安全;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4. 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档案的实际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六、档案销毁
1.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清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3. 档案销毁后,应做好销毁记录,并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七、监督检查
1.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登记许可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