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态下家暴干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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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态下家暴干预途径

作者:侯国凤戴香智单位: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家庭暴力一般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1]从家庭暴力的定义来看,家庭暴力是不仅仅指夫妻之间的虐待,也包括子女对父母或祖父母的虐待,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对子女的虐待,同时还包括手足之间的虐待。本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虐妻”,即“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FamilyViolenceAgainstWomen)”。国外对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从多个领域分析家庭暴力的产生机制并形成不同的理论体系。Babbie(1994)指出,“社会理论提供了一系列视角,每一个视角提供了其他视角所欠缺的洞察,但同时也忽略了其他视角所揭示的社会生活的方面”[2]。生态系统理论在概念上克服了单一应用某种理论模式所具有的内在限制,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框架,主张多层面、多系统的全人服务,无论是促进有关家庭暴力的深入研究还是据此提出干预策略都有着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受虐妇女的社会生态系统分析

1.微观系统:“生理——心理——社会”三维系统呈消极的互动状态在微观系统内部,受虐妇女的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系统是相互作用的,在看待受虐妇女的问题及处境时,不应仅局限于其中的某一个系统而忽略其他系统的影响,而要注意三个系统及其之间的相互影响。

例如家庭暴力不仅严重损害了妇女的身体健康,更为严重的是长期处于家庭暴力之中的受虐妇女会产生抑郁、焦虑、沮丧、无助等不良情绪状态,逐渐丧失自信心和安全感并开始封闭自己,拒绝社会交往,产生社会隔离。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支持的匮乏,当受虐妇女寻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时,就会丧失尝试寻找出路的努力而被迫选择继续留在暴力婚姻中。

2.中观系统:家庭处于脱序状态,非正式网络作用有限,受虐妇女难以从中获取能量生态系统论认为个人的行为会受到家庭成员、家庭环境、家庭氛围的影响,此外也会受到个人的工作群体、个人参与的其他小规模群体的影响。如同社会一样,家庭亦存在着冲突、权力,两性在私人生活中的权力不对等,使得男性能够运用强力去控制女性,直至最终演变成暴力。另一方面,暴力具有代际传递,童年经历或目睹过暴力经验的个体,成年后很可能成为施暴者,由此形成一个暴力循环,而使得家庭暴力不断的生产和再生产。所谓脱序是指一个系统走向解体、损耗和死亡的趋势。[3]由此可见,对于暴力家庭而言,无论是原生家庭还是新生家庭都处于一种脱序状态。此外,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寻求解决途径时,大多选择非正式网络,例如父母、兄弟姐妹等,该网络虽介入普遍,但正是由于其“非正式”,很难给与施暴者强有力的约束,介入的效果非常有限。可见,受虐妇女难以从中观系统中获得足够能量以摆脱暴力状态。

3.宏观系统:资源欠缺,难以对受虐妇女形成有效的社会支持在探讨家庭暴力的过程中,必须要将其放到特定的宏观环境中去分析。

笔者将从文化习俗、社区、制度等方面对家庭暴力生成原因予以分析。首先,受传统文化以及习俗的影响,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采取忍耐宽容的态度。Capbel(l1990)指出,受暴妇女之所以不结束关系,其中一个原因在于文化上的限制使得他们不知道可以离开。[4]我国传统文化对社会性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家庭伦理中,女性往往处于依附和服从的地位。[5]这种以男子为中心的夫权文化赋予了丈夫使用包括暴力在内的各种手段管制妻子的权力,很多男人认为“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种思想同时也深深地影响着女性,不仅把丈夫看作经济、情感的支柱,更是主动的将性别的不平等合理化,不愿意寻求救助而采取一味忍让和退让的态度,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的恶化。其次,社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漠视助长了家庭暴力。一方面由于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私人领域——家庭内,不会直接暴露在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往往被认为那是别人的“家务事”而不去干预,更不会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也欠缺对家庭暴力的敏感性,使得家庭暴力处于邻里不好劝、居委会不好问、单位不好管的“三不管”尴尬处境之中。再次,法律制度的缺失已成为制止家庭暴力的瓶颈。虽然目前虽有部分省市颁布了地方性的反家庭暴力条例,但全国性的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过于笼统、难以操作等不足。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下,家庭暴力是自诉案件,而非公诉案件,《婚姻法》中规定“受害人提出要求”是处理的前提,否则执法部门不会介入,而受虐妇女本身由于和施暴者的特殊关系,再加上考虑到孩子、

自身安全、社会舆论等方面的因素,在这种矛盾心理的支配下,往往是宁愿忍气吞声,也不愿将丈夫告上法庭,从而使家庭暴力事件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4.各系统之间交互影响但作用力并不均等,受暴妇女在系统互动中处于“无权”状态在探讨受虐妇女所处的微观、中观、宏观系统时,还应注意到由于多种因素的限制使得受暴妇女微观系统在与中观系统、宏观系统互动交流中处于被动状态。各系统相互影响作用的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较大系统对于服务对象的微观系统影响较大,例如相比较而言,受虐妇女的微观系统对于宏观系统的影响较小。此外,由于宏观系统中,反家暴相关制度、组织、机构处于缺失状态,使得受暴妇女微观系统在与宏观系统交流互动中,更多处于“无权”或“被剥夺”状态,较难获得有效的资源与支持,她们即使有远离家庭暴力的愿望和想法也较难实现,迫使她们不得不选择继续留在暴力家庭中。

三、家庭暴力干预路径分析

通过上文分析,家庭暴力并非仅仅是微观个人现象,更涉及到家庭、文化、习俗、制度、组织等诸多方面。因此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时,必须基于受虐妇女所处的系统提出对策建议。

1.构建反家庭暴力制度体系是遏制家庭暴力的根本保障在国外,已经形成集防范、救援、干预为一体的制度保障体系,然而就我国而言,正是由于政策法规等相关制度的缺失,使得反家暴工作总是“隔靴搔痒”,难以得到根本性的遏制。首先,制定专门的反家暴法已势在必行。目前世界上已有40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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