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众媒体对高职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大众媒体对高职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影响
摘要: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以电子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媒介,如互联网,电视,电影,微信、微博等大众传媒正在深刻地影响着高校学生的思维观念和生活方式,大众传媒作为信息载体,对信息的传播不具有过滤功能,因此,大众传媒中大量的负面信息,对高职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大众传媒高校学生违法犯罪
“今天,由于大众传媒到处都有,人们除了工作和睡觉外,用于大众传媒的时间超过了其它任何活动。
”[[美]施拉姆.传播学概论[M].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174页.]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以电子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媒介,如互联网,电视,电影,微信、微博等大众媒介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大众传媒以其丰富的信息传递、方便的参与互动、开阔的传播空间等优点,吸引着高职学生群体成为大众传媒的主要消费者之一。
如果说,大众媒体作为信息社会的信息媒介,对人们思维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那么,以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正在深刻地影响着高职学生的思维观念和生活方式,它们作为传递信息的载体通信实时性强、便捷、易操作、而且生动性、互动性、娱乐性极强,高职学生正在广泛地使用这些新的媒体介质,并且成为一种时尚。
大众传媒承载信息时,媒介本身并不具备选择性、过滤性,因其承载的信息广泛,内容正面和负面的都有,因此,高职学生在享受信息社会新媒体介质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同时,也成为媒体介质传递一些负面信息的接收者,较容易受这些负面信息的影响。
这些负面信息,在高职学生本身不能抵制和辨别时,容易诱导学生产生违法犯罪的动机和行为。
如何引导高职学生合理利用大众传媒进行学习和获取知识,减少大众传媒负效应对高职学生犯罪的负面影响,是我国犯罪学界和新闻传播学界学者的共同责任。
一、大众传媒对高职学生的价值观的影响
当前高职学生是大众传媒的主要消费者之一,其对大众传媒依赖性较强。
“他们一方面通过大众传媒获取知识、了解世界、参与活动,发表见解;另一方面,又深受大众传媒的传播内容、舆论观点的影响。
可以说,在主流价值观与多元文化相融合的今天,大众传媒正逐步渗透并作用于高职学生成长的每一个阶段,影响着他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
”[ 大众传媒对大学生价值取向的影响及对策研究,张迪,党政干部学刊2011年第8期,p61],近几年来, 由于大众传媒中网络媒体的兴起,使广大高校学生通过网络了解世界,认识世界,由于网络技术无界限的特点,广大学生很轻易地能够获取一些含有不同世界观、价值观念的广播、电视、影视等信息,它们体现出一个多元的、复杂的、无序的价值观世界,由于高职学生正处在世界观、价值观正在形成过程中,不完全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辨别能力,因此,很容易受到它们的影响产生负效应。
这些多元价值观的媒体信息,使学生的价值观功利化,表现出极强的个人主义价值取向,自私自利;甚至不自觉地向享乐主义、拜金主义、颓废主义等价值取向偏离。
此外,由于部分媒体的
自律性不强,为了获取利益不择手段,不顾传媒的职业道德,在大众传播过程中,或虚假报导,或内容低俗,不顾自身的社会责任,肆意歪曲地引导社会舆论导向,进而影响到高职学生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
还有的媒体在传播中,夹杂中大量暴力、色情、欺诈等违反伦理、法律等内容的信息,潜移默化地影响了学生,使他们漠视道德秩序、法律秩序、性秩序等行为规范,进而影响他们的价值选择和判断,在一定条件刺激下,极容易使他们突破行为规范的约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且在行为时不考虑法律后果,犯罪后无悔罪感,这些都为高职学生的健康成长以及社会发展埋下了隐患。
人的行为的价值取向,与道德水平直接相关。
一个自私自利,奉行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人,它的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定是相违背的,他的道德水平也一定是低下的。
一个道德滑坡的人,离违法犯罪行为就不远了,因为道德滑坡是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前兆,违反道德的行为,情节严重时,绝大多数会触犯法律,因此,树立一个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是高职学生的基本要求,也是远离犯罪的必要条件。
二、大众传媒对高职学生的社会化的影响
大众传媒对高校学生的社会化产生巨大的影响。
这种影响是以改变学生思维模式和生活习惯的方式发生的。
我们不能蔑视3G网络、计算机、手机应用软件等新媒体的发展,给广大学生的生活带来的影响。
网络上的词条成为现代社会常用语,淘宝网网购改变传统的购物方式,成为刺激中国经济的最给力支撑点,这些都即证明网络正给人们生活方式带来巨大的影响。
但是,现代大众传媒使人类的生存数字化、交往符号化[参见《大众传播学导论》第208页陈龙著江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这使过度沉溺和依赖的高职学生,过多地生活在虚拟世界和模拟世界,这会产生很多负效应,一是由于大众传媒数字化的特点,使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界限变得模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人格塑造的功能被数字化削弱,导致人情冷漠,有时甚至导致人格与交往情境双重分裂,容易使高职学生在虚拟网络放任自己,无人约束,沉溺其中,并逐渐远离现实世界,而回到现实世界,与他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时,会产生交流障碍,并且会产生焦虑或孤独感, 严重者会患上“网络孤独症”,从而造成融入社会困难。
二是削弱了高职学生的责任感, 网络交往,不需要实名制,借虚拟身份能够轻易逃避行为责任,诱发欺诈等不诚信行为的发生,从而造成人际关系的信任危机; 三是大众传媒具有极强的娱乐功能,这往往会导致高职学生对网络的极度沉迷, 甚至病态成瘾。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高职学生因沉迷网络,受到网络媒体承载的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潜移默化地影响,在外力条件的刺激下,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有的网络成瘾不能正常开展学习和工作,为筹集上网费用而实施犯罪行为;有的因网络交友,产生信任危机,社会关系处理不慎,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等等。
由此可见,大众传媒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给高职学生的社会化带来障碍,而人的社会化障碍会产生人与社会化规则的对抗和冲突,从而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大众传媒对高职学生的行为范式的影响
高职学生无论心理还是生理,都正处在生理发育期,处在这一时期的青年,
特别是男性,荷尔蒙分泌旺盛,精力旺盛,比较叛逆,对事情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尚未完全成熟,学习模仿能力强,心理不成熟,可塑性强。
因此,处在这个时期的学生,在一定条件的刺激和怂恿下,极其容易模仿他人的行为与社会行为规范相对抗,从而容易产生违法犯罪的后果。
大众媒体在刺激和怂恿高职学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美国最著名的现代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埃德温·哈丁·萨瑟兰认为,大众媒体对于社会组织和当地社会的相互作用模式有重要的间接的影响。
观众是否会增强模仿过去行为模式的程度,当然还是要依靠他以前与违法行为模式或是反违法行为模式的接触频率[转引自杜雄柏《传媒与犯罪》,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5 年版,第88 页。
],也就是说萨瑟兰认为,学习模仿违法行为模式的频率,如果大于反违法行为模式的频率,观众将模仿大众媒体上的犯罪行为。
美国心理学家艾伯特·班都拉认为,个人的犯罪行为是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实施或者观察犯罪行为而学习获得的;图像或言语描述的范例与真实生活中的范例在观察学习中具有同等的效力。
符号性的范例主要通过那些大众传媒,如广播、电视、电影、报刊杂志、书籍等表现出来。
[参见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422 页。
]因此,在新媒体强烈影响高职学生的今天,大众传媒中夹杂着大量的暴力、色情等犯罪行为信息,并且信息对自身的正当性的进行误导性宣传,从而使高职学生不辨是非,在一定条件的刺激下,极容易因冲动而做出模仿这些行为而发生犯罪行为。
例如,香港关于黑社会题材的电影《古惑仔》播出后,影响很多青年行为和举止,有的青年模仿古惑仔的发型、说话、行为的方式,并且渲染江湖义气,拉帮结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艾伯特·班都拉还指出,这些青少年和成年人把攻击行为看做是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的有效手段。
那些学会攻击的人比那些还没有掌握攻击“技能”的人更倾向与使用暴力。
电视实际上是在传授这类攻击行为,在经常观看电视中暴力节目的人们中,有许多观众因为自身的其它某种原因而使他们的举止行为变得好攻击、寻衅。
[参见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422 页。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一个缺乏管制的媒体传播环境下,处在青春期或成长期的高职学生,行为范式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大众传媒的影响,如果家长,学校老师不及时给予引导,那么,高职学生模仿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强,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种子就会提早生根发芽。
综上所述,大众媒体对高职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预防大众传媒的负面信息对高职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影响意义重大,笔者认为,首先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大众传媒进行大众传播的管制。
与此同时,学校、家庭和社区等社会切实负起教育、监督的责任,引导高职学生合理利用大众传媒,及时形成辨别能力,自行抵制大众传媒不良信息对高校学生的毒害,促进高职学生的身心健康地成长。
参考文献
1、[美]施拉姆.传播学概论[M].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
2、大众传媒对大学生价值取向的影响及对策研究,张迪,党政干部学刊
2011年第8期。
3、《大众传播学导论》第208页陈龙着江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杜雄柏《传媒与犯罪》,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5 年版。
5、吴宗宪着:《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