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重点农田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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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重点农田保护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09.18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失效依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号)
《青海省重点农田保护管理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9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8日
青海省重点农田保护管理条例
(1993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重点农田包括:
(一)土壤肥沃、生产条件好的高效益田和蔬菜生产基地;
(二)水利工程设施配套、集中连片的农田;
(三)名、优农产品基地。

第三条重点农田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当地土地资源、人口增长、农业生产及建设发展的状况确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规划,并安排好水利、交通等项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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