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快速路绿化养护作业安全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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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快速路绿化养护作业安全细则
1、依据
为了加强快速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公路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技术规程》(TGH30-2004)、《重庆市高速路共和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规、办法,特制定《城市快速路绿化养护作业安全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悠秀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有限公司绿化养护队。
3、养护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安全人员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日常报告制度,即填写当日养护作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表。
2)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3)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鉴定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
4)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安全组织方案
5)依照国家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安全组织方案组织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6)监督落实养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作业
4 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维修保养和养护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施工占用行车道超过10的养护工程施工,应向局和交通管理部门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待同意后组织实施。
2)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养护工程施工,应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3)加上烟花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2)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3)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4)穿越中央分隔带;
(5)违反城市快速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4)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2)相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反光标识的橘红色的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
(3)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进出施工现场。
(4)不得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事故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5)不准擅自变更控制表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6)不得随意横穿快速路,确因施工作业需要穿越快速路的,必须
在保证安全和不妨碍车辆正常行驶的前提下通过。
(7)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应督促施工作业人员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8)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应督促施工作业人员设专人观察险情。
(9)不得违反城市快速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由于内环高速路转变为城市快速路后,设计最高车速为80km/h,所以快速路养护作业警告区设置最小长度应为1000m,匝道口
警告区最小长度为200m。
5 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同一方向不同断面的相同车道同时养护作业,下游工作区距上游工作1000m以上时,应在下游工作区前端设置施工标志。
2)当警告区范围有入口匝道时,应在匝道右侧路肩外设置施工标志,进出匝道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根据工作区在匝道上的具体位置和匝道的长度而定,当匝道长度比规定的警告区最小长度短时,作业控制区最前端的交通标志可设置匝道起点处(见交通部《共和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
3)同一位置的作业时间在半天以内时,可适当减少交通标志,但应设置施工标志以及交通路标,并应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移动式标志或配备交通指挥人员(见交通部《共和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
4)匝道口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必须在工作区与缓冲区分界处设计施工警告等号。
(2)可设置移动式标志车。
(3)作业车上必须安装施工警示灯号。
(4)凡需占用车道进行绿化养护作业时,必须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设置有关标志。
(5)遇大风、大雨、雾天等特殊气候时必须停止绿化养护作业(6)中央分隔带绿化浇水作业时,浇水车辆尾部必须安装发光可变标志。
(7)养护安全设施的设置与撤除,进行养护作业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安全设施。
作业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向撤除为养护
作业而设置的有关安全设施,恢复高速公路的正常通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