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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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
急预案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4.04.22
•【字号】浙政办发函〔2024〕15号
•【施行日期】2024.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的复函
浙政办发函〔2024〕15号
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提请印发〈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函》(浙环函〔2024〕113号)收悉。

经研究,省政府同意你厅制定的《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送审稿)》,请你厅印发并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1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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