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储存设施安全监管法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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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储存设施安全监管法规适用问题
一、关于《危险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否适用对弊端原油储存设施安全监管问题
《危险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尽量避免,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环评制度。
”原油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但原油的储存形式有许多种,一类是专门储存原油,如港口专门储存危险品,另一类是附属储存原油,如石油勘探、开采的辅助储存,或者石油长输管道的附属储存。
《危险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储存主要是指前一类的专门储存。
对石油勘探、开采的辅助储存,或者石油长输管道的附属储存,是作为石油开采、运输的一部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储藏建设项目,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二条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远距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所以,储存和附属储存原油的安全监管应当适用《非煤矿加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二、关于原油储存胶粘剂区域建设项目是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还是属于非煤矿山项目投资问题
关于储存储存区域项目是划分为危险化学品原油建设项目管理,还是工程建设划分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现行规定进行办理。
如果原油储存区域采矿项目属于勘探、开采及辅助的储存,或者属于石油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则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不作为危险化学品极端储存建设项目管理。
否则,工程建设原油储存区域项目作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管理。
2007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安监总厅管一函〔2007〕172号文件,对你局《关于中国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册子岛油库二期工
程原油储罐工程安全预评价工作涉及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安监管危
化〔2007〕66号)进行了答复。
明确“凡以石油、天然气勘探、铜矿
及其辅助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立项、批准的建
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工作按照《由非煤
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供
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等规定执行。
凡以石油、天然气储存设施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论证、安全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
收组织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等规定执行。
”
《请示》中提到的“白沙湾原油储罐一、二期建设项目”,
属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
等有关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安监局总厅管一函〔2009〕16号
文件已予以具体。
三、关于陆上铁矿石天然气管道储运公司安全许可证生产有
关问题
以石油勘探、铜矿及其辅助储存,石油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
存作为非煤矿矿山的一部分,《非煤矿加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国家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对
中央运营管理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外贸企业,向联营公司企业总部
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让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反之亦然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
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性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
市场部、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营业执照;对焦煤其他陆上煤炭天然气
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防护许可证证。
对海洋石
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供
货与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海洋石油油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颁发安全生产防护许可证。
”
国家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84号)明确,“电缆中央管理企业下属的二级天然气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
(如中石油管道分公司、中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等)向国家加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级炼油天然气石油管道储运单位(包括跨省和不跨省的分公司、管理处)向其工商注册紧邻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监总厅管一函〔2009〕16号文件也已明确指出,甬沪宁管道工程(一期)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才,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由甬沪宁管道生产经营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管道储运分公司南京管理处所在地的江苏省安全监管局煤化工颁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储运分公司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储运”。
这里讲的“储运”不是许可其储运项目的建设,而是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准许其在许可范围内生产运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储运分公司建设“以石油、天然气勘探、铜矿及其辅助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特指非煤矿矿山安全准生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无需变更;若建设“以石油、天然气储存设施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变更其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增加危险化学品相关内容。
四、其他事项
对于中央企业及其设在地方的下属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实施行政许可须充分听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中央企业及其设在地方的下属单位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范围重新进行划分,以有利于行政许可教育工作的实施。
今后,凡对石油开采后输送到石油工业、化工企业厂区前和天然气开采管线后输送到城镇管网、化工企业厂区前的管道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一纳入非煤矿矿山安全监管的范围。
单独立项的石油天然气福兰县储存设施、输送进口液化电力(LNG)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炼油、化工企业液化厂区内石油天然气储存设施的安全监管,统一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繁殖地的分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