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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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烟台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7.20
•【字号】烟银保监准〔2020〕111号
•【施行日期】2020.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烟台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住所的批复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住所的请示》(栖农商银〔2020〕281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由山东省栖霞市跃进路427号变更至山东省栖霞市腾飞路197号B座。

二、你行应当自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原《金融许可证》、你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办理换证手续。

三、你行应于6个月内完成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文自动失效。

四、本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分局报告。

五、你行要对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风险防范工作,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你行要将该机构变更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复。

烟台银保监分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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