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邹政发〔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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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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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
邹政发〔20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建立依法依规用地新秩序,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违反土地管理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8〕19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国土资源管理主体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预防和整改情况、矿产资源保护情况、涉土涉矿信访案件排查化解等事项负总责,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及不稳定因素进行妥善处理,及时制止并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国土资源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逐级落实国土资源管理责任。
二、健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机制
健全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督查与动态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制止、处理,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一)落实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
严格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建立巡查台账,村居负责辖区日常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所(分局)负责每周集中巡查一次,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每月集中巡查一次。
要进一步明确巡查责任,完善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根据国土资源违法的形势与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巡查重点和责任人,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二)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机制。
村居要在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在24小时内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出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在12小时内上报市国土资源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有关情况进行月度统计分析,于每月底上报市国土资源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落实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措施。
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核查,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并函告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经认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建立预警处置制度。
对出现下列情形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市国土资源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启动三级预警:对基本农田、城乡主要道路沿线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区域违法占地5亩以上的行为,未按规定上报的,启动一级预警,限期5日内整改到位;对未按时整改到位的,启动二级预警,挂牌督办,限期10日内整改到位;对挂牌督办仍未按时整改到位的,启动三级预警,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占地5亩以下的其他区域的违法行为,由市国土资源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责令相关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限期5日内整改到位,否则一并纳入预警范围。
三、完善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
负责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协作配合,全面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不断提高执法监管执行力。
(一)建立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市国土资源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查处情况,研究国土资源违法形势,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措施,协调解决违法案件整改、查处、移送和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要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抄告制度,市国土资源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并调查核实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
相关单位收悉后,要对违法当事人立即采取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等强制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情况。
(二)建立部门联动遏制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要联合发改、经信、住建、规划、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
对于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住建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给予通电、通水、通气。
对于未经许可生产或销售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打击。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水利部门负责查处在河道、水库等水利设施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监察机关负责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建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联动机制,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移交申请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及时予以审查受理。
四、完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健全考核机制。
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纳入镇街年度考核范围,把镇街耕地保有量、违法占地的宗数和面积、矿产资源保护情况以及涉土涉矿案件化解处置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不符合产业政策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得列为观摩项目,考核时不予认定。
(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1.严格落实预警处置责任追究制度,被启动一级预警的镇街,约谈其主要行政负责人;被启动二级预警的镇街,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被启动三级预警的镇街,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1)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较多或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2)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混乱,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3)未督促村居实施日常巡查,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
(4)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配合查处的;
(5)对涉土涉矿信访案件化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国土资源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1)未督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国土资源所(分局)实施动态巡查,对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的;
(2)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而未
报告的;
(4)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5)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移送有权机关追究政纪、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6)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共同监管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协作配合不到位的;
(2)未履行联动遏制机制的;
(3)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5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