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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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类型
犯罪故意的类型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
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的⾏为必然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
只要对危害结果的发⽣是明知的,⽆论是明知其必然发⽣还是明知其可能发⽣,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的⼼理态度,即可构成直接故意。
在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种主观的⼼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
因此,犯罪故意同样也是对于危害⾏为的⼀种主观⼼理状态。
在这个意义上,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
在结果犯的情况下,⼀定的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要素,⾏为⼈在认识到⾃⼰的⾏为会发⽣危害结果的前提下,希望其发⽣,就是这种结果故意的⼼理内容。
⼆是对危害⾏为的直接故意,即⾏为故意。
在⾏为犯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不以⼀定的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素。
在这种情况下,⾏为⼈只要明知危害社会的⾏为⽽有意实施就构成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这种结果的⼼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为⼈认识到⾃⼰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不包括认识到⾃⼰的⾏为必然发⽣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放任是以⾏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也可能不发⽣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为⼈已认识到⾃⼰的⾏为必然发⽣危害结果⽽⼜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的发⽣的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为⼈对危害结果的发⽣采取从容的态度。
正因为如此,危害结果的实际发⽣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
如果没有发⽣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的⼼理态度。
间接故意具有以下三种情形:⼀是为追求某⼀犯罪⽬的⽽放任了另⼀危害结果的发⽣,如甲为放⽕烧⼄的房屋⽽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烧死;⼆是为追求某⼀⾮犯罪⽬的⽽放任某⼀危害结果发⽣,如甲为打⼀野兔⽽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致死;三是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向某⼄刺去,致某⼄⼼脏被刺破伤重⽽死。
以上三种情况中,⾏为⼈对被害⼈死亡结果的发⽣,都是持间接故意的⼼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