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保健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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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保健津贴标准
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本着以人为本,关注员工健康的原则,公司制定了特殊工种保健津贴标准。
第一条保健津贴标准
一等保健津贴每日10.0元;
二等保健津贴每日9.0元;
三等保健津贴每日8.0元;
四等保健津贴每日7.0元;
五等保健津贴每日6.0元。
(一)保健津贴根据出勤情况发放,在本岗位出勤20天以上按全月考勤,不足20天按实际出勤天数考勤。
(二)同时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特殊工种,享受其中最高一等保健津贴。
(三)保健津贴的发放程序为各单位负责考勤的部门造表,安全部门审批,财务部门负责发放;各单位每季度将发放情况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四)公司机关的保健津贴,由各处室根据享受保健津贴人员从事的工种和考勤造表,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财务处负责发放。
(五)保健津贴按季度发放,每季度末到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办理。
(六)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来与之相应的文件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作废。
勘探开发公司、石化分公司、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由其质量安全环保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标准和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组织确定享受保健津贴的工种和等级,并参照公司的发放管理办法进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