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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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工业炸药分为铵油炸药、乳化炸药、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等,对于露天矿的爆破施工,应选用铵梯炸药或铵油炸药,对于存在潜在瓦斯矿尘爆炸危险的井下爆炸施工,最好在铵油炸药、铵梯炸药组分中掺加消焰剂制成煤矿许用炸药使用,以消除爆炸过程中火焰的生成,避免点燃瓦斯矿粉而引发瓦斯矿粉爆炸[1]。
2.2 安全检查
公安人员在法律授权下履行对涉爆单位监督指导、安全检查的职责,只要全面掌握爆炸基础知识,才能更好的履行监管、检查职责。
考虑到民用爆炸物品在常温下会发生热分解,且随着环境温度的提升,热分解速率不断加快,待热量积聚到一定程度便会引发爆炸,所以,公安机关应在充分掌握民爆物品热安定性、敏感程度、相容性等性能的基础上,在民爆物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安全检查时,以储存环境温度、通风状况、过程的规范性等为重点,检查出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2.3 民爆物品事故及案件的查处
在查处涉爆事故及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彻查民爆物品种类、来源、厂家、危害性等情况。
首先应利用氧平衡理论根据事故及案件现场爆炸物烟痕及颜色判断炸药类型,其次借助红外光谱等分析仪器进行残留物检验,确定炸药类型,并与数据库内炸药信息进行比对,确定生产厂家和源头企业,核查涉爆企业炸药生茶、流通情况。
最终经综合分析,确定出民爆物品来源。
3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3.1 政府层面缺乏有力监管
当前,基于政府层面的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力度在不断加强,在相关领域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民爆物品生产企业有意的逃避监管、安全生产意识淡漠等方面的原因,仍存在诸多监管漏洞。
市县级基层政府部门未能充分发挥监管职责,监管工作流于表面,监管专人配备不足,对民爆物品生产和使用企业的具体情况不甚了解,还在民爆物品运输、销售、防护等领域存在监管死角。
由于监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信息共享,导致民爆物品安全监管漏洞始终存在。
3.2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管理缺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投入缺乏保障,涉爆案件频发,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例如2018年“4.10”陕西祥盛民爆公司民爆生产车间爆炸事故、本溪矿业“6.5”重大爆炸
1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相关理论
爆炸是一种自然界常见的现象,在迅速的变化过程中伴随着能量的快速转化,并对周围介质产生破坏。
根据引爆原因的不同,爆炸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和核爆炸。
炸药引爆属于化学爆炸,爆炸过程具有极高的反应速度,释放出大量热量,并产生气态产物。
炸药所包含氧量在将炸药中的可燃元素完全氧化后剩余部分即为炸药的氧平衡,炸药爆炸性能通常由爆温、爆热、爆速、爆压、爆容、猛度等参数表征。
炸药的感度表示炸药受外界能量作用后引发爆炸的难易程度,其感度包括热感度,(摩擦、桩基等)机械感度,静电感度、激光感度、冲击波感度等。
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炸药的过程中,保持其物化性质不发生改变的能力即为炸药的安定性。
炸药接触或掺加添加剂时,其所构成的混合料物化性能改变,与其他化合物相同,会发生爆轰反应、热分解和燃烧。
常见的点火器材包括底火、火帽、点火具等,通过火焰和热冲能的传递点燃炸药。
起爆器材主要有电雷管、导爆管雷管、导爆索、继爆管等,通过爆炸冲能的传递起爆炸药。
2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涉及领域
根据《民用爆破物品品名表》,工业炸药、雷管等类火工品,点火具、TNT 、黑索金等猛炸药、黑火药、硝酸铵、起爆药等均属于民用爆炸物品。
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上述民用爆炸物品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具体包括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监督指导、安全检查、宣传教育、民爆物品事故及案件的查处、非法生产和藏匿的民爆物品收缴等。
具体而言,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涉及的领域包括以下方面。
2.1 行政许可
在进行民爆物品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民爆物品生产、购买、加工、运输、储存、爆破等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如对民爆工程所提交的爆破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等进行审查,尤其是爆破用炸药的类型、药量、安全评估报告和安全鉴定报告等。
在上述审查过程中,公安人员应充分应用炸药的氧平衡理论,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以便在对周边产生最小振动破坏的范围内取得最佳的爆破效果。
此外,公安人员还应根据炸药成分、性能等进行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所申购民爆物品种类是否于施工环境相符的审查。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问题探讨
刘友林 滕涛(西南物探分公司民爆工程三队,四川 成都 610213)
摘要:从民爆物品管理相关理论出发,分析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涉及领域及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适合我国发展实际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措施。
分析结果表明,民用爆炸物品具有爆炸性和较大的危险性,要求其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方都必须具备一定的爆炸基础知识,并通过涉爆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的提升、监管方监管水平的提升及人民群众安全意识的提高,有效预防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安全隐患;监督
确的风向防范,无法保证实际勤务工作的安全性。
可见,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的民警及其他专业人员必须掌握扎实的爆炸基础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监管水平,以实现对民用爆炸物品依法、科学、严格的监管。
4.2 提高涉爆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当前,部分涉爆单位从业人员素质水平不高,安全生产和法律意识缺乏,对民用爆炸物品性能等专业知识一知半解,部分从业人员甚至无证上岗,导致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难度增加。
涉爆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爆炸基础知识、岗位技能培训及法制安全教育,考核通过后方可持证上岗,并使其真正认识到民用爆炸物品的危害性和危险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范。
通过提升监管主体和生产使用主体的安全管理意识与水平,充分体现出爆炸基础知识在民爆物品管理方面的主体作用,更有利于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4.3 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民用爆炸物品是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开发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这也为矿主私制(藏)炸药从事非法生产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家庭作坊内利用木屑、硝酸铵等炒制炸药贩卖牟利。
诸如此类的行为正是由于非法之徒对硝酸铵、氯化钾等私制炸药材料成分稳定性差、感度高、容易自燃自爆等性能不了解,缺乏安全意识,非法私制、藏匿炸药而引发爆炸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网络、各类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民用爆炸物品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和安全知识,确保人们充分认识和了解民爆物品的危害性以及私制、藏匿民用爆炸物品的危险性,遵守法纪,积极举报,密切配合公安机关民爆物品管理工作。
5 结语
民用爆炸行业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行业,在能源开采、工程建筑等行业应用十分广泛,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十分重视,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也是确保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
同时,民爆行业还存在极高的危险性,一旦存在监管漏洞,必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失。
可见,研究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对于加强监管、促进民爆物品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只有增强生产、运输、使用、管理等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管理体制机制,才能杜绝安全隐患的存在,充分发挥民爆行业在国民经济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蔡宝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化工设计通讯,2020, 46(05): 182-183.
[2]邱雪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思考及对策[J].露天采矿技术,2020, 35(01): 125-128.
作者简介:刘友林(1972-),男,汉族,四川南溪人,大专,助理工程师,
研究方向:民爆。
事故、河南信阳炸药运输爆炸事故等。
安全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生产企业若缺失系统性、专业性的人员培训和完善的安全教育体制,则必将面临严重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和阻碍民爆企业可持续发展。
3.3 产能过剩,民爆物品质量存疑
伴随着近年来供给侧改革的推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日益突出,企业利润空间不断缩窄,甚至出现运营困难的局面。
据统计,截至目前,国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超400家,民爆物品经销企业超2000家,2013年工业炸药产销量均达历史最高水平[2],详见表1。
在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民爆产品生产企业之间竞争不断加剧,为压缩生产成本,拓展利润空间,只能弱化产品质量,减少安全方面的必要投入,久而久之,民爆物品生产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断加剧。
表1 民爆物品生产行业利润及增长情况
同比增长/%
/
4.4
-31.7
-17.1
28.7
20.1
2.6
4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措施
4.1 构建多层次的民爆物品监管体系
国外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实践表明,多层次、多元化、信息化的民爆物品监管体系对提升监管效率效果显著。
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应包括宏观和微观层面,宏观层面主要由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构成,微观层面由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作业项目构成。
具体见图1。
针对我国当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使用、管理现状,应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国内民爆物品监管方面的主导性作用。
调查结果显示,公安机关内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的民警数量较少,且在岗人员缺少民用爆炸物品专业知识,片面注重对行政法规的掌握和执行,而忽视了对民用爆炸物品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对爆炸废弃物正确处置措施认识不足,缺乏正
图1 多层次的民爆物品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