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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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利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电子档案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规范管理,责任到人;
3. 保密安全,确保信息安全;
4. 效率优先,服务为本。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电子档案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电子档案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电子档案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电子档案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电子档案安全工作负总责,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电子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电子档案安全管理
第七条电子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1. 电子档案的收集应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电子档案的整理应遵循统一标准,确保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
3. 收集和整理过程中,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电子档案,应进行严格保密处理。
第八条电子档案的存储与备份
1. 电子档案的存储介质应选择具有良好安全性能的设备,确保存储介质的安全可靠;
2. 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备份介质应存放在安全地点,并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磁等措施;
3. 备份数据应定期进行验证,确保备份数据的完整性。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利用与传输
1. 电子档案的利用应遵循“最小化原则”,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2. 传输电子档案时,应采取加密、压缩等技术手段,防止信息泄露;
3. 传输过程应使用安全的网络环境,确保传输过程的安全。
第十条电子档案的销毁
1. 电子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信息安全;
2. 销毁前,应对电子档案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后方可销毁;
3. 销毁过程中,应采取物理或技术手段,确保电子档案的彻底销毁。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对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电子档案安全事件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电子档案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