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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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公布日期】2018.11.23
【实施日期】201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23号)
《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业经2018年11月1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一军
2018年11月23日
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第三条下列行为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早市、夜市、周末集市或周期性、季节性市场等场所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
(二)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的。

第四条下列行为属于无证经营:
(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相关事项经营,未取得行政许可便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
(二)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经营的。

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无照经营: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非行政许可事项经营的;
(二)只取得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第六条下列行为属于无证且无照经营:
(一)未取得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从事相关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事项经营的;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从事相关工商登记后置行政许可事项经营的。

第七条无证经营、无证且无照经营,由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查处。

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由政府确定的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的部门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查处部门应当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交换,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共享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情况,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
台归集和公示有关信息。

查处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无证无照经营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的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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