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评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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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评选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2.05.15
•【字号】青教字[2002]65号
•【施行日期】2002.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山东省青岛市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评选管理规定
(青教字[2002]65号)
第一条为激励广大青年教师积极投身教育事业,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带头人的梯队建设,表彰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青年教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青岛市教育局对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青年教师授予“青岛市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青岛市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是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第三条青岛市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评选范围: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

评选重点是在教学一线上的青年教师。

对于连续三年兼任本人原从事专业的教学工作(每周实际授课时数不少于四节)的中层以上干部,可参与评选。

第四条评选条件
1、年龄在36岁以下,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2、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教育教学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近三年学年度考核等次应为良好(2002年前为合格),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等
次。

3、教育思想端正,能按教育规律和学生的思想实际、年龄特点组织教育活动,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在素质教育实践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胜任班主任工作,并在学生德育工作中取得好成绩。

4、有较强的教育科研和教学改革能力,能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在市(区)优秀课评选、专业课技能比赛中荣获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开设过市(区)级以上公开课,或被评为市(区)级教学能手。

在地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过与所教专业有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在地市级优秀论文评选中荣获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在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会议上介绍过教育教学经验。

开设一门以上的选修课或活动课(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师应能胜任所教专业至少两门专业课,同时持有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证书或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成绩突出,深受学生欢迎。

5、有四年以上教龄,任过三年以上班主任,对所指导的选修课或活动课成绩突出的个别学科的教师,其从事班主任工作时间可从宽掌握。

任团队工作时间可视为班主任工作时间。

再参评者需有新的班主任经历。

6、属市、区或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骨干,近三年来获得过市、区或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级及其以上教育教学方面的荣誉称号。

第五条“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每年评选500名左右,适当兼顾各类学校和学科的比例。

第六条青岛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从批准之月起,三年内每月享受30元的专业人才津贴,所需资金由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拨付。

各市、区教体局(科教局)及民办学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七条评选方法
1、青岛市教育局成立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评选委员会,负责全市的评选表彰工作,其办公室设在青岛市教育局人事处。

各市、区教体局(科教局)应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负责本市、区的评选推荐工作。

青岛市教育局直属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由青岛市教育局人事处负责。

2、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评选的办法。

青岛市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由青岛市教育局从各市、区教体局(科教局)和局属学校评选推荐的人选中评选确定,各市、区推荐的参评人选,原则上应具有市、区级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称号。

评选要层层推荐,广泛听取教师、学生的评议意见,不得采取指定方式确定人选。

民办学校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评选工作按属地化原则推荐。

第八条管理工作
1、青岛市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由青岛市教育局宏观管理,建立青岛市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信息系统,全面掌握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的基本情况。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按人事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对“青岛市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实行动态管理,获称号满三年后,不再享受相应的待遇,需按评选条件重新参加评选。

3、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要在其所在单位的具体指导下,制定三年奋斗目标,内容主要包括更新教育思想,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水平,进行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带动帮助青年教师共同进步等诸项工作任务。

学校每学年应对计划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结果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工资、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4、各单位要支持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的工作,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积极支持其参加业务进修和教研活动,鼓励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脱颖而出。

5、不再担任教学工作的,从不再担任教学工作的下一个月停发专业人才津贴;病休半年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专业人才津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违法乱纪的,予以撤销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第九条各市、区教体局(科教局)、各有关学校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开展评选本市、区和本学校的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活动,并形成制度。

第十条本规定由青岛市教育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青岛市教育委员会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评选管理规定》(青教字[1999]2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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