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校长申报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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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名师工程
名校长申报评审表
所在市(区)
工作单位
姓名
现任教学科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申报方式
深圳市教育局
2014年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符合“职业年资”、“基本条件”、“专业和业绩条件”三个方面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正式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申请推荐在职的相关人员和市、区教育教研科研部门可申请推荐的相关人员。
二、本表应以电子版填写并打印,填写时必须认真负责,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端正清楚,字体大小与版式可视情况稍作调整,但不能影响阅读或超出现有表格范围。
三、表格有关内容的说明与界定标准:
1、封面“申报类别”应填写“名教师”、“骨干教师”或“教坛新秀”等,申报方式填写“评审”或“复审”。
2、“继续教育认定机关”,系指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认可的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复印件。
3、“惩戒情况”,系指有过党纪政纪处分、犯罪记录以及被刑事拘留、违法违规立案调查或发生重大师德师风、安全责任事故和有各种违反收费规定或有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从事各种有偿家教等情况。
4、“业绩情况”,限定为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教学竞赛奖励限定为教科研部门举办的竞赛,需提供相应教科研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5、“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系指主持资格条件规定相应等级教育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教育科研课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复印件。
6、“论文著作”,系指在有统一刊号的刊物(不含增刊、内刊和论文集)发表教育管理与教育教学类论文,或有统一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出版的教育管理与教育教学学术类著作,或在教育行政、业务部门举办的教育教学专业学术交流会上获奖,论文著作需提供原件,参与交流或宣读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7、“学校(幼儿园)等级评定”,系指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对“名校(园)长”候选人所在学校(幼儿园)进行的督导评估等级的认定。
8、“外语程度与计算机能力”,系指经人事或教育部门或经人事、教育部门授权认可的部门颁发的等级证书,提供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四、所有复印件由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审核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原件退还本人。
附: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申报名校长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