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辩“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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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辩“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导语]保护权利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公权力不能强制亲属作证,但亲属自
愿放弃这种特权,或者认为告发、作证比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更重要,他们也应有权“大义灭亲”…[我来说两句]
据报道,15年后的今天,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据悉,此次刑诉法修改对于证人作证方面或有较大的突破,比如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

这样一则消息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主流价值观中,往往是鼓励“大义灭亲”的,对于主动送子投案或带领公安机关抓捕涉嫌犯罪的亲人,向来是大张旗鼓地宣扬。

相反,对于为涉嫌犯罪的亲人提供场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则设立了包庇罪来惩处。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有学者称:“‘大义灭亲’的立法理念是错误的,不符合中国‘亲亲相隐’的传统。

”因此,“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

”然而,笔者以为亲属的作证特权应当确立,亲属之间的包庇罪应当废除,但“大义灭亲”仍应得到鼓励。

历史上,我们的确有“亲亲相隐”的传统。

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也有类似“亲亲相隐”
的规定。

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没有义务作证;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指控人的订婚人、配偶、直系亲属等有权拒绝作证。

亲属之间有“亲亲相隐”的特权,这是值得吸收的。

因为,打击犯罪很重要,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也很重要。

但是,“亲亲相隐”中也有亲属之间揭发犯罪就要受到惩罚的成分,比如在汉代,儿子若向官府告发父亲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处以重刑。

这种成分在现代社会必须接受拷问。

保护权利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公权力不能强制亲属作证,但亲属自愿放弃这种特权,或者认为告发、作证比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更重要,他们也应有权“大义灭亲”。

事实上,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与西方法治国家的作证特权在这一问题上是有区别的。

在“亲亲相隐”中,亲属之间揭发犯罪要受到惩罚。

而在西方国家,亲属作证特权是一种权利,强调的是公民对于亲属犯罪有不作证的权利,但这项权利也可以放弃,也就是公民可以揭发自己的亲属。

因此,西方国家法律不惩罚亲属之间相互包隐的行为,也不惩罚亲属之间“大义灭亲”。

刑诉法修改确立亲属的作证特权,并不与“大义灭亲”相对立。

与作证特权对立的是亲属之间的包庇罪。

对亲属之间的包隐行为定包庇罪,有损人伦应当废除。

但亲属有作证特权,并不意味着亲属不可以“大义灭亲”。

(浩瀚)来源于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宋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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