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论 知识产权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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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知识产 权方面,形成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权方面,形成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3民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特别法之间 形成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形成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二、知识产权法的分类 (一)创作法和标识法 (二)行为规制法和权利赋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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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
一、知识产权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关于知识产权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问题, 目前国内探讨的焦点集中在知识产权滥用行 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上。 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上。 二、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目前研究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国 内文献, 内文献,焦点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反 垄断法规制问题上。 垄断法规制问题上。
知识产权法总论
总主编 王利明 李扬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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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章 知识产权法总论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 第一节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 知识产权利益
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知识形式表现的财产权益。 知识产权,是以知识形式表现的财产权益。 相对于具有长宽高等实体形态表现的物质财 知识产权没有具体的物质形态, 产,知识产权没有具体的物质形态,只能通 过抽象的理性思维才能加以把握。 过抽象的理性思维才能加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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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文献中的绝大部分都只是列举了知识产权 滥用的具体方式,而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内涵、 滥用的具体方式,而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内涵、 判断标准、规制方式、 判断标准、规制方式、法律后果等重要问题基 本上都没有涉及。 本上都没有涉及。这些重要问题如果不弄清 楚,很难正确理解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法的 关系。 关系。 所谓知识产权滥用, 所谓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人超出 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权利范围, 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权利范围,不顾知识产权存 在的目的,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知识产权的行 在的目的, 根据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观点, 为。根据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观点,知识产权 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 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等都应当由 制定法明确加以规定, 制定法明确加以规定,凡是制定法没有规定的 权利,就是知识创造者不应当享有的权利。 权利,就是知识创造者不应当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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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知识产权立法和民法典编纂
一、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 展相结合的产物, 展相结合的产物,指的是民事主体对其以 知识形式表现的财产依法应当享有的民事 权益,它不同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很 权益,它不同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 因此很 难通过自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完全 论证。 论证。 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的几乎所有学者认 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其无形性、 为,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其无形性、专 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识产权的观念 关于知识产权的观念, 关于知识产权的观念,即知识产权的创造 者为什么能够对自己的创造物主张权利或 者利益,国内外大体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者利益,国内外大体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是知识产权自然权利观念。 一是知识产权自然权利观念。 二是知识产权法定观念。 二是知识产权法定观念。 二、知识产权观念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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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是否取得不当利益,并因此 行为人是否取得不当利益, 而给他人造成损失? 而给他人造成损失?如上述第一点所述 ,由于主观上没有过错的行为人在进行 销售等行为时并没有合法的根据, 销售等行为时并没有合法的根据,因此 获得的利益逻辑上也当属不当。 获得的利益逻辑上也当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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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我国知识产权法简史
世界最早的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是英国 1709年的安娜女王法,最早的现代意义上 年的安娜女王法, 年的安娜女王法 的专利法是英国1624年的垄断法案,最早 年的垄断法案, 的专利法是英国 年的垄断法案 的现代意义上的商标法是法国1857年的商 的现代意义上的商标法是法国 年的商 标法。我国1990年制定了著作权法。 年制定了著作权法。 标法。我国 年制定了著作权法 此外,我国还于1993年颁布实施了反不 此外,我国还于 年颁布实施了反不 正当竞争法, 正当竞争法,于1997年颁布实施了植物新 年颁布实施了植物新 品种保护条例, 品种保护条例,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集成 年颁布实施了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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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立法和民法典编纂 我国目前出现了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我国目前出现了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将知识产权全部纳入民法 典,即在民法典中开辟知识产权专编,将 即在民法典中开辟知识产权专编, 现行有效的各种知识产权制度的位置予以 平移, 平移,以维护民法典中民事权利的逻辑自 足性与民法典的体系包容性。 足性与民法典的体系包容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法典中应当对知识产权 作出一般性规定, 作出一般性规定,具体立法则采取民事特 别法的形式。 别法的形式。 第三种观点反对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 比较而言,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 比较而言,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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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 据此,如果知识产权人超出知识产权法的规 定范围行使所谓的权利, 定范围行使所谓的权利,则构成知识产权的滥 用。 三、必要设施理论在知识产权反垄断领域中的 应用——合理条件强制实施许可的要件问题 应用 合理条件强制实施许可的要件问题 强制实施许可制度是知识产权中一项极为重 要的制度, 要的制度,目的在于对知识产权人的意思自治 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以最大限制地发挥知识 产权的效率。 产权的效率。但由于效率的获得以牺牲知识产 权人的自由为代价, 权人的自由为代价,对此如果不加任何限制的 话,自由的丧失反过来必然沉重减杀知识产权 人创新和市场化知识产权的效率。 人创新和市场化知识产权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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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
一、解释论上的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 所谓解释论上的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 是指根据现有知识产权立法的规定, 则,是指根据现有知识产权立法的规定, 从实然的角度解释出的侵害知识产权的归 责原则。 责原则。 考察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立法,很容易就发 考察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立法, 现,还没有哪一个具体的知识产权立法对 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明确作出一般性 的规定。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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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利益 知识产权权利、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知识产权权利和知识产权利 益。英文中与知识产权对应的词为 “intellectual property”,国内学者一般把 , 它翻译为“知识产权” 但是, 它翻译为“知识产权”。但是,英美学者在 谈到知识产权权利时, 谈到知识产权权利时,一般使用 一词。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一词。 一词 所谓知识产权权利, 所谓知识产权权利,是指被知识产权制定法 明文类型化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 明文类型化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 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权等。 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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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上述解释,对保护知识产权人也是 按照上述解释, 不利的。 不利的。 4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之间的规定 专利法、商标法、 极端不统一, 极端不统一,给人以立法者之间缺乏沟通 没有整体把握的强烈印象。 ,没有整体把握的强烈印象。 三、不当得利的问题 1主观上没有过错的行为人获利是否存在 合法根据?按照专利法、著作权法、 合法根据?按照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 法等知识产权法的规定, 法等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虽然没有主观过 错的销售者等行为人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但仍然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或者预防侵 害的责任。 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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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颁布实施后, 我国专利法颁布实施后,因应国际国内形 势发展变化, 年为止, 势发展变化,到2007年为止,分别于 年为止 分别于1992 年和2000年先后进行过两次修改。我国著 年先后进行过两次修改。 年和 年先后进行过两次修改 作权法颁布实施后, 作权法颁布实施后,因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 变化, 年为止, 变化,到2007年为止,于2001年进行过一 年为止 年进行过一 次修改。我国商标法颁布实施后, 次修改。我国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因应国际 国内形势发展变化, 年为止, 国内形势发展变化,到2007年为止,分别 年为止 年和2001年先后进行过两次修改。 年先后进行过两次修改。 于1993年和 年和 年先后进行过两次修改 经过修改后的我国知识产权法, 经过修改后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已经基本上 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 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等国 协议等国 际公约接轨。 际公约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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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自由和效率之间, 为了在自由和效率之间,知识产权人权利和 他人利益、 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动态的平 衡,必须对强制实施许可制度设定必要的合 理界限。 理界限。 然而, 然而,各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中规定的强制 实施许可制度将利益的天平都过分倾向于他 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种倾向在合理条 件强制实施许可制度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件强制实施许可制度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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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和分类
一、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及其应用 从广义上讲,知识产权法是包含宪法、 从广义上讲,知识产权法是包含宪法、法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在内 的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是,从适用法律、 的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是,从适用法律、解 决案件的角度出发, 决案件的角度出发,只要完整地把握以下几 个关系就足够了: 个关系就足够了: 1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商标法、 著作权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著作权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保护法等知识产权法之间形成一 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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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知识产权利益, 所谓知识产权利益,是指尚未被知识产权 制定法明文类型化的、 制定法明文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权利以外应 受保护的利益, 受保护的利益,包括尚未被现有知识产权法 明文类型化为权利的利益和按照现有知识产 权法无法解释为某种权利但又应当受到保护 的某种利益。 的某种利益。 知识产权权利和知识产权利益的区分不只 是形式意义上的,而且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是形式意义上的,而且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由于权利和利益的位阶不同, 由于权利和利益的位阶不同,因此赋予权利 和利益享有者私法上的请求权也应当有所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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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论上的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 从立法论的角度看,上述的解释论, 从立法论的角度看,上述的解释论,即我 国知识产权特别法对侵害知识产权归责原则 的粗糙处理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的粗糙处理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1针对不同的行为人适用不同的归责原 不但对行为人不公平, 则,不但对行为人不公平,而且会引起很 大的混乱, 大的混乱,使行为人失去最起码的行为预 期。 2针对不同的行为人适用不同的归责原 将违背“有过错才赔偿, 则,将违背“有过错才赔偿,无过错不赔 的民法基本原理。 偿”的民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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