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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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升工程施工水平,促进工程质量提高,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铁路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妥善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复核和监督机制,确保投诉事项得到及时有
效地处理。

第二章投诉受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并为投诉人提供便利,不得设置障碍或恶意阻挠。

第六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平台和投诉受理窗口,投诉人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投诉申报。

第七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进行核实和初步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等方法获取证据。

第八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投诉进展情况,并将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据保存备案。

第三章调查处理
第九条投诉受理机构对投诉事项进行归类管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调查处理方式。

第十条对于涉及轻微质量缺陷、属于操作不规范等一般问题的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解和处理,并向投诉人出具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进行深入调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令相关责任方整改,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协助配合
调查。

第四章复核与监督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已经处理完毕的投诉案件进行复核,确保投诉处理结果的准确与合法。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投诉受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积极公开投诉受理情况,定期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投诉受理机构不依法受理、不及时处理或恶意阻碍投诉人行使权利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投诉人提供虚假投诉线索、故意损害他人声誉等行为,投诉受理机构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投诉处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投诉秘密或参与涉诉活动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将有助于规范
投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行业
健康发展。

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该办法,加强投诉
受理、调查处理和复核与监督工作,为群众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建设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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