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年度信贷业务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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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年度信贷业务转授权
一、法人客户(不含小企业,下同)授信方案审批转授权
(一)有关定义
本转授权文件中所称增加、维持、压缩授信客户分别指拟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高于、等于、低于授信时点(指授信申请之日上月末)融资风险总量的综合法人客户及事业法人客户(不含在我行仅办理项目融资的事业法人客户),拟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高于、等于、低于授信时点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项目法人客户(含在我行仅办理项目融资的事业法人客户)及房地产法人客户。

(二)授信方案审批转授权
1.单一法人客户授信方案审批基本转授权
(1)省行向省行营业部、二级分行转授增加授信的综合类法人、事业法人客户AA-级及以上不超过1亿元、A+级及以下不超过5000万元的授信方案的审批权限。

(2)省行向省行营业部、二级分行转授维持、压缩授信客户不超过5亿元的授信方案的审批权限。

(3)上述转授权只限于对流动资金类贷款余额(指授信申请之日上月末)不增加的客户,且必须在CM2002授信业务子系统《单一客户融资余额控制表》中对流动资金类贷款限额实行刚性控制。

2.省行不转授省行营业部、二级分行承诺授信额度、承诺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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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专项授信额度、债券投资专项授信额度及关联客户授信方案的审批权限;不转授增加授信的单一项目法人客户、房地产法人客户和事业法人客户的授信方案的审批权限;不转授机构客户授信方案的审批权限。

(三)转授权对象
省行向省行营业部、二级分行授信转授权的对象为省行营业部总经理和二级分行行长。

省行营业部总经理、二级分行行长可对主管公司客户信贷业务的副总经理、副行长酌情转授权,但转授权权限最高不得超过自身权限的70%。

省行营业部、二级分行不得向辖属支行转授授信方案审批权(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客户信贷业务转授权
(一)有关定义
1.本授权文件中所称单项信贷业务是指单笔(项)流动资金贷款1(包括备用贷款、营运资金贷款、周转限额贷款、临时贷款、搭桥贷款和法人账户透支等)、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包括国内保理、国内发票融资、商品融资、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打包贷款、买方融资和卖方融资等)、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包括进口开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提货担保(提单背书)、进口代收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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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改造中无法纳入新产品管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旧)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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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押汇、进口T/T融资、进口保理、进口保理项下融资、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发票融资、出口保理、福费廷和信用证保兑等)、项目贷款(包括项目贷款、项目临时周转贷款和外汇转贷款等)、房地产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用房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法人商用房按揭贷款等)、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包括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信贷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不含由总行营业部专营的出口买方信贷、飞机船舶融资和境外贷款。

2.债权划转是指在企业重组、改制和购并过程中,对于我行债权能随有效经营资产转移全部划转新企业承担的行为。

债权分割是指在企业重组、改制和购并过程中,对于我行债权不能随有效经营资产转移全部划转,而需分割的行为。

3.对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下的同一客户在30个自然日之内累计办理且未收回的多笔同一品种的流动资金贷款视为同一笔贷款,按照单笔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审批。

对同一个项目项下的项目贷款和房地产贷款以及同一笔交易项下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国内贸易融资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和保函等业务不得拆分后审批。

(二)公司客户单笔(项)信贷业务转授权
1.新办理信贷业务基本转授权
(1)省行对省行营业部、二级分行公司客户新办理信贷业务转授权权限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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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贷证明业务审批权限比照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执行。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权限比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权限执行。

(4)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办理信贷业务,省行营业部、二级分行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对品种风险系数为0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买断型出口保理除外)、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或者采用担保风险系数为0的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不含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外汇转贷款)审批权限,可按照不超过总行授权省行行长新办理AA-级及以上客户信贷业务权限的70%执行。

②在总行及省行正式批准的项目贷款、项目临时周转贷款项下及该项目可用贷款额度和期限内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和办理贸易融资业务,且在信贷业务审批书中明确特别授权的,不受单笔权限限制(须占用该项目贷款可用授信额度),但不得超过总行授权省行行长的审批权限且不得对下转授权。

③对总行、省行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且授信审批书中明确特别授权的,在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的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和非融资类保函业务,可按照不超过总行授权省行行长的审批权限执行,该特别授权不得对下转授权。

2.信贷业务展期、贷款重组、再融资、债权划转与分割的转-4-
授权
(1)省行不向省行营业部、二级分行转授信贷业务展期审批权。

(2)贷款重组审批权的转授权比照新办理信贷业务有关规定执行。

(3)再融资业务审批权的转授权比照新办理信贷业务有关规定执行,但A级和A+级客户的再融资业务一律报省行或总行审批。

(4)省行不对省行营业部和二级分行转授债权划转和债权分割的审批权。

3.省行不向省行营业部、二级分行转授下列信贷业务审批权:
①项目贷款。

②房地产贷款。

③备用贷款及各类外汇转贷款(含境外发债)。

④融资类保函(含融资类备用信用证)。

⑤出具贷款意向书和有条件贷款承诺函。

⑥委托贷款。

(三)省行转授权的对象
省行对省行营业部、二级分行信贷业务的转授权对象为省行营业部总经理和二级分行行长。

(四)对本级及辖属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的转授权
1.省行营业部总经理、二级分行行长信贷业务的转授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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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本级行公司客户信贷业务的主管副行长(副总经理)。

2.省行营业部总经理、二级分行行长对本级行公司客户信贷业务的主管副行长(副总经理)酌情转授权,但转授权权限最高不得超过省行对自身机构基本转授权的70%。

3.省行营业部和二级分行对品种风险系数为0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买断型出口保理除外)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或者采用担保风险系数为0的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外汇转贷款除外),可按照最高不超过省行对自身机构该类信贷业务基本转授权权限的50%转授辖属支行行长。

除上述业务外,其他信贷业务一律不得对支行转授审批权(总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省行营业部和二级分行的辖属支行行长不得对其他人员转授权。

三、小企业授信和信贷业务转授权
(一)授信和信贷业务基本转授权
省行向小企业一类行转授2000万元,小企业二类行1000万元,小企业三类行、小企业四类行500万元的授信方案审批和调整权及信贷业务审批权。

(二)对本级及辖属支行的转授权
1.省行营业部总经理、二级分行行长可在省行对自身转授权权限内对主管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副行长(副总经理)酌情转授部分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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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企业一类行可向辖属支行转授1000万元的小企业授信方案调整权及信贷业务审批权;小企业二类行不得向辖属支行转授小企业授信方案审批和调整权,可转授500万元的全额房地产抵押贷款审批权,不得向辖属支行转授其他小企业信贷业务审批权;小企业三类和四类行不得向辖属支行转授小企业授信方案审批和调整权及信贷业务审批权。

(三)省行营业部和二级分行的辖属支行行长不得对其他人员转授权。

(四)特别规定
1. 审批采用担保风险系数为0的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可不受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限制。

2.小企业一类行、二类行不得审批期限超过2年的信贷业务,小企业三类行、四类行不得审批期限超过1年的信贷业务。

小企业一类行、二类行不得向辖属支行转授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审批权。

3.小企业信贷业务品种对审批权限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特别规定。

四、个人信贷业务转授权
(一)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转授权
省行对省行营业部、二级分行个人信贷业务转授权权限见附表2。

(二)个人信贷业务转授权
1.省行营业部和二级分行对辖属支行的转授权:个人质押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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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个人信用贷款、个人助学贷款可在省行对自身机构基本转授权权限内全额转授;个人购置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最高不得超过省行对自身机构基本转授权权限的80%,个人经营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最高不得超过省行对自身机构基本转授权权限的70%。

2.省行营业部总经理、二级分行行长以及省行营业部和二级分行的辖属支行行长可在上级行对自身机构转授权权限内对主管个人信贷业务的副行长(副总经理)部分或全部转授权。

(三)超过上级行对自身机构个人信贷业务转授权权限的贷款,须报上一级行审批或向省行申请特别授权。

(四)总、省行批复的针对个别项目或客户的特别授权继续执行。

(五)特殊规定
1.同一客户多笔贷款授权规定
除个人质押贷款和个人助学贷款外,同一客户申请2笔(含)以上同一品种贷款(含同时和先后申请)且未收回的视为同一笔贷款,按照单笔贷款审批权限审批。

除个人质押贷款和个人助学贷款外,对同一客户在我行申请不同品种个人贷款(含同时和先后申请)且未收回的合计审批权限为1000万元(总行特别授权的除外)。

2.员工个人贷款转授权的规定
各级行具有个人信贷业务审批权的副行长及其亲属申请的个-8-
人贷款,由本级行行长审批;行长及其亲属申请的个人贷款,由上级行行长或有审批权限的副行长审批。

五、法人客户押品价值审定权(含重评)转授权
1.按照押品价值审定权限与所对应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相同的原则,省行转授省行营业部、二级分行权限内审批的单笔信贷业务对应的押品价值(不包括无形资产类和机器设备类,下同)审定权,超过省行营业部、二级分行信贷业务权限的,对应押品价值一律报省行审定。

2.省行营业部、二级分行押品价值审定权转授权对象仅限省行营业部、二级分行的总经理、行长。

3.省行营业部总经理、二级分行行长可按照单笔信贷业务转授权,将对应的押品价值审定权转授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副总经理)、辖属支行行长。

六、对授信审批分部(组)的转授权
按照与对应经营机构转授权相匹配的原则,对省行各授信审批分部(组)审批人的转授权如下:
1.转授各授信审批分部(组)主任与省行转授驻地机构(省行营业部或二级分行)法人客户授信方案、公司客户信贷业务、小企业授信方案和信贷业务、个人信贷业务和法人客户押品价值审定权限相同的审批权限;转授各分部(组)副主任审批权限为主任权限的50%。

2.转授各授信审批分部(组)负责小企业、个人信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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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与驻地机构(省行营业部或二级分行)对辖属支行转授权权限相同的审批权。

3.转授经省行批准派驻支行的审批人与省行营业部或二级分行对派驻支行行长转授权权限相同的审批权限。

4.授信审批部门人员不得审批自己及亲属申请的个人贷款;授信审批分部(组)主任自己及亲属申请的个人贷款由省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5.总、省行另有规定的授信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另行转授权。

七、转授部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流程审批权限。

1、转授各二级行行长、省行营业部总经理人民币委托贷款单笔3亿元以下(同一委托人委托发放的委托贷款如与前若干笔业务发放日在30个自然日内的视为同一笔委托贷款业务,按照单笔审批权限审批)、借款人为单位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审批权。

各二级分行行长、省行营业部总经理可将上述审批权转授主管副行长(副总经理),但不得对下转授权。

2、被授权人在上述转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审批权,对超过审批权限的业务行使审查权,并报省行审查、审批。

3、《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须使用总行统一格式文本,确需变更的,须报经省行审查同意。

4、委托贷款业务审批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流程审批仍按现行规定逐笔上报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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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一)被授予信贷业务审批权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照总行《信贷审批人管理办法》(##发[##]55号)的要求获得信贷业务审批资格后,方可行使相应的信贷业务审批权。

(二)总、省行有权对省行营业部、二级分行权限内授信方案审批结果进行最终调整。

(三)对我行参贷总额超过牵头行审批权限的行内银团贷款,一律报省行或总行审批;对我行参贷总额未超过牵头行审批权限的行内银团贷款,各参贷行须对各自参贷部分在本行贷款审批权限内完成审批,任何一个参贷行参贷金额超过自身审批权限的,整个银团贷款需上报省行或总行审批。

(四)在本文件正式执行前省行、省行营业部、二级分行按上一年度授权或转授权已审批但尚未办理的信贷业务,已超过规定时限(其中流动资金贷款为3个月,项目贷款和房地产贷款为12个月)且超过本年度授权限额的,一律按本文件有关规定报有权行审批。

(五)总行《关于具有中级信贷审批资格的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和授信审批分部负责人从事信贷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信审函[##]1113号)中,关于“没有高级审批资格的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和授信审批分部(工作组)负责人的转授权要小于同一级别机构高级审批人员的转授权,原则上不能超过同一级别机构高级审批人员转授权的70%”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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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年度公司客户新办理信贷业务基本转授权表(不含小企业)
2.##年度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转授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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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年度公司客户新办理信贷业务
基本转授权表(不含小企业)
单位:万元、万美元
注:1.除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外,其他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与人民币业务审批权限按1美元∶7元人民币的比例折算。

同一笔贷款中既有人民币贷款又有外汇贷款的,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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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贷款额度按1美元∶7元人民币的比例折算后加上人民币贷款额度合计确定审批权限。

2. 上表中的国际贸易融资权限是指对客户信用情况审查的转授权,技术性审查转授权按照省行法人客户业务操作流程和省行结算业务部有关规定执行。

审批进口信用证业务时,按照拟开立信用证金额与溢装金额合计进行审批。

3.办理回购型国内保理业务时,按照销售商信用等级对应的权限进行审批;办理买断型国内保理业务时,按照购货商信用等级对应的权限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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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年度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转授权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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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年度结算业务转授权
一、结算与现金管理业务
(一)开办各类法人客户支付结算业务。

(二)对于服务范围在一个二级分行辖内的法人客户,授权该二级分行与其签订现金管理类协议(集团账户等特殊服务按总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三)对于一个二级分行、县支行辖内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授权该二级分行、省行营业部与其签订支付结算代理类协议。

(四)对于二级分行辖内的预算单位,授权各二级分行签订代理财政支付清算类协议。

(五)审批法人客户开立、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一)##年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授权模式延用##年信贷审查权限与技术审查权限分开的授权模式。

1、上挂总行单证中心之前,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技术审查权限与国际贸易融资信贷审查权限一致。

2、上挂总行单证中心之后,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负责完成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技术审查工作。

如单证中心业务操作流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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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有修改的,以总行最新修订的为准。

(二)对外担保业务的授权分为信贷审查权限和技术审查权限。

##年对外担保业务的技术审查权限与信贷审查权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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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年度机构业务转授权
一、签署与服务范围在本行辖内并已与省行签署全面业务合作协议的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含集团公司、财险公司、寿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客户分支机构的专项合作协议。

二、签署与本地商业银行、信用社等机构客户的全面合作协议。

三、签署与省行签署全面合作协议的财险公司本地分支机构的代理协议。

四、签署与服务范围在本行辖内的政府机构类客户的代理财政集中收付、代理税收业务以及其他各项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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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年度人民币票据融资转授权
单位:万元
注:1.表中所列权限为单笔审批限额,均含本数。

在办理业务时严禁化整为零。

对同一法人客户的同种票据融资业务,如果前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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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日与后一笔业务办理日在一个自然日内,应视为同一笔业务,按照单笔审批权限审批。

票据业务单笔审批限额的行使和转授,按照本授权有关规定执行。

票据融资业务经办权可与单笔审批权限相分离,但票据融资业务经办权只能授予票据准入机构。

2.票据融资业务是系统内还是系统外业务,按照交易对手来区分。

即所谓“系统内票据融资业务”,是指交易对手为工行系统的分支机构的票据融资业务;“系统外票据融资业务”,是指交易对手为非工行分支机构的票据融资业务。

3、系统内票据融资业务不受单笔合同审批金额限制,各级票据准入机构均可在有权人审批后办理。

各级票据准入机构原则上只能与票据营业部及其分部、辖内或上级票据准入机构办理系统内票据融资业务。

省行票据中心(分中心)可跨辖区办理系统内票据融资业务。

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单笔审批限额由二级分行行使,二级分行票据中心及支行级准入机构须按有关规定获得转授权后方可办理业务审批。

省行票据中心及各二级分行票据中心均可受理异地客户贴现业务,但必须严格执行总省行相关规定办理。

5.系统外转贴现买断和买入返售业务单笔审批限额由一级(直属)分行及省行票据中心(分中心)行使,相关分行不得向下级分支机构转授。

省行票据中心(分中心)可以在辖区内及跨辖区办理系统外转贴现业务。

6.系统外转贴现卖断和再贴现业务单笔审批限额由二级分行行使,二级分行票据中心及支行级准入机构须按有关规定获得转授权后-20-
方可办理业务审批。

省行票据中心(分中心)可以在辖区内及跨辖区办理系统外转贴现卖断业务。

再贴现业务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7.经总行特别授权以及对已授权限的调整,与本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8.我行票据融资业务市场准入范围包括:总行或经总行授权的一级(直属)分行核定票据业务分项授信的金融机构、核定商票承诺贴现专项授信的企业法人以及经总行或经总行授权的一级(直属)分行允许占用贴现申请人最高综合授信的企业法人。

9.上述“在辖区内办理业务”是指与注册地在本辖区内的法人客户或法人客户的分支机构办理票据融资业务,“跨辖区办理业务”是指与注册地不在本辖区内的法人客户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票据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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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年度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转授权
1、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包括同业融出和同业融入业务,交易对象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具体业务范围见附表)。

人民币资金交易业务实行省行特别授权管理,各二级分行如需发生交易须事先逐笔报经省行审批同意。

如发生业务报省行审批时,同业拆入单笔金额应控制在10亿元(含)以内、期限最长不超过7天(含);同业拆出单笔限额应控制在5亿元(含)以内,期限银行金融机构最长半年,财务公司最长不超过7天(含);对外资银行同业借款业务,同业拆出单笔金额应控制在2亿元(含)以内,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零1个月(含);金融机构法人账户在我行透支单笔金额应控制在5亿元(含)以内,期限最长不超过7天(含);信贷资产回购单笔金额应控制在5亿元(含)以内,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含);货币互存单笔金额应控制在8亿元(含)以内,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

2、央行借款业务实行省行特别授权管理,各二级分行如需发生再贷款业务,要逐笔报经省行审批同意。

各二级分行在办理再贷款时,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使用条件:只能在同城资金不足,或因辖属分支行紧急调款造成头寸不足,又无法于当日从总行调入资金时,才能向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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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人民银行申请办理。

(2)借款金额期限:再贷款单笔限额应控制在2亿元(含)以内,期限最长不超过7天(含),不得展期或借新还旧、周转使用。

(3)借款归还:应立即通过系统内调度资金,并于最短时间内归还再贷款。

3、严禁化整为零、超权限办理上述资金交易业务。

对同一客户的交易业务,如果前一笔业务办理日与后一笔业务办理日在1个自然日内,应视为同一笔业务,按照单笔审批权限审批。

4、办理以上同业融资业务必须通过融资管理系统进行。

各二级分行办理经省行特别授权的各项业务当日,必须及时将交易对手、额度、利率、日期、系统内资金调剂等情况报省行拆借监控系统备案。

5、对外资银行同业拆借、同业借款业务交易对象限定为具备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业务资格,且符合总行拆放类授信条件的代理行
6、各二级分行如要超出上述特别授权范围办理其他同业融资业务,均需事先向省行报告并转报总行申请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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