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企业的税务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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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将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应缴纳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x征税比率3%
2、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的资金投入,促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
保理行业的业务流程可以概括为尽职调查、额度授信审批、放款、收款四个主要步骤。
三、商业保理公司收入来源及涉税概述
商业保理企业的主要盈利方式是“利差”的安排,也就是其税前利润主要来自向融资方收取的融资利息扣除自身融资成本后的差额部分,这与提供服务获取服务报酬的一般服务类企业的盈利模式相差较大。另外,保理公司还有保理手续费的收入,性质类似于现代服务业的咨询服务。
(四)商业保理应当适用增值税
1、商业保理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主体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三流合一”对暗保理的影响
在暗保理中,债权人(卖方)只是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但该债权转让并未通知债务人(买方),债务人还是向债权人预留的账户回款,并未出现向债权人以外的账户回款的情况。
(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
根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所规定的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类型,商业保理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因提供贸易融资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和提供销售分账户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劳务收入。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认定为境内常设机构)。
2.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是对这类企业实际征税时使用10%的税率(税收优惠)。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比率为2%。
2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25号公告第四十七条: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这就导致明保理中回款账户还是债权人的账户,最多是重新设置,加大了保理商的风险。
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实物流、现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的机械刻板标准。但是,商业保理实践中交易形式多样,货、票、款相分离的现象十分常见,难以保证三流的一致。而已有的税收法规政策又不得不执行,这就使虚开案件大规模爆发,纳税人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城市建设维护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的为5%;其他为1%。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x适用税率
(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1、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的一种附加费。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
故资金流符合“三流合一”的要求,对暗保理没有影响。
4、增值税“三流合一”对明保理的影响
在明保理中,债权人会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的事实,债务人也会对此书面确认,确保回款进入保理商的指定回款账户,而该指定账户保理商为资金安全考虑,往往会设置成保理商名义开户的银行账户。
此时,在明保理中,资金流已经不符合“三流合一”的要求,买方企业无法开出增值税发票,若强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就有违法犯罪的嫌疑。
商业保理公司最主要的费用就是其获得资金的成本——利息支出。
3、税金
目前商业保理主要的税金为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4、损失
在无追索权保理的情况下,如果商业保理公司的客户折价转让应收账款,其差异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将保理服务看成是债权转让,而不是融资行为,一种处理方式便是将这部分差异看成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转让损失。这部分损失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应该可以税前列支。
2、增值税“三流合一”的法律依据
192号)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商业保理企业的税务问题
基于商业保理企业的特殊性,从其业务范围和业务模式阐述商业保理行业的税收问题。
一、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商业保理公司涉及的税种,流转税方面目前主要是营业税,所得税方面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还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另外,保理行业的税收将随着国家税制改革而变动,所以,可以展望在营改增之后,流转税方面将以增值税为主。
四、商业保理的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考虑到债权转让损失并不是在一个活跃的市场进行交易而产生,也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5号公告)中列举的其他清单申报项目,因此建议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
由于商业保理行为在以后的市场交易中将越来越多的被采用,因此不建议按照2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因为商业保理业务一般发生在非关联方之间,专项报告的作用不大。但是,可以参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提交类似的证明文件,如管理层对应收账款做出保理决定的批准、应收账款产生的证明(买卖合同等)、保理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等资料。
根据现有税法的规定,经批准经营保理业务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金融业——金融经纪业”税目全额缴纳5%的营业税;保理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业——贷款”利息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试点地区对商业保理公司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天津、重庆、深圳都规定保理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业——贷款”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六、商业保理的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应税经济凭证的行为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因其采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
我国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现行印花税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予以征税。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
利息收入根据合同的约定,通常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利息的方式分期确认收入。在实践中,还存在提供资金时一次性收取“保理额度使用费”的情形,类似于银行、金融小贷公司提供借款时收取的“财务顾问费”。
2、各项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规定
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为期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商业保理企业可以从事如下业务:出口保理,国内保理,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经审批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受托投资,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模式
目前,上海浦东新区商业保理企业放款领域涵盖商业、物流、建筑、医疗等行业。涉及应收账款管理,催收、赊销信用风险管理,信用保险及坏账担保等业务模式。商业模式呈现多样化发展态势,形成了厂商保理(在原有的设备融资租赁的基础上,延伸产业链,提供保理服务)、供零保理(为供应商、零售商和小微企业在商品供销过程中提供保理服务)、电商保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业保理服务,为客户加速资金周转)等不同的商业模式。
综上,营改增对商业保理的影响巨大,应当足够重视。
五、商业保理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
商业保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范围,无需贴花。
七、商业保理的其他税种
(1)城市建设维护税
这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不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其他单位、个人,只要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的任何一种税,都必须同时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
营改增对商业保理的法律影响,分析如下:
(一)商业保理公司不属于增值税法意义上的“金融企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商业保理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享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缴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三流一致”对商业保理的影响
1、增值税“三流合一”的含义
所谓的“三流合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
应缴纳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x征税比率3%
2、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的资金投入,促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
保理行业的业务流程可以概括为尽职调查、额度授信审批、放款、收款四个主要步骤。
三、商业保理公司收入来源及涉税概述
商业保理企业的主要盈利方式是“利差”的安排,也就是其税前利润主要来自向融资方收取的融资利息扣除自身融资成本后的差额部分,这与提供服务获取服务报酬的一般服务类企业的盈利模式相差较大。另外,保理公司还有保理手续费的收入,性质类似于现代服务业的咨询服务。
(四)商业保理应当适用增值税
1、商业保理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主体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三流合一”对暗保理的影响
在暗保理中,债权人(卖方)只是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但该债权转让并未通知债务人(买方),债务人还是向债权人预留的账户回款,并未出现向债权人以外的账户回款的情况。
(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
根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所规定的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类型,商业保理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因提供贸易融资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和提供销售分账户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劳务收入。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认定为境内常设机构)。
2.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是对这类企业实际征税时使用10%的税率(税收优惠)。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比率为2%。
2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25号公告第四十七条: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这就导致明保理中回款账户还是债权人的账户,最多是重新设置,加大了保理商的风险。
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实物流、现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的机械刻板标准。但是,商业保理实践中交易形式多样,货、票、款相分离的现象十分常见,难以保证三流的一致。而已有的税收法规政策又不得不执行,这就使虚开案件大规模爆发,纳税人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城市建设维护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的为5%;其他为1%。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x适用税率
(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1、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的一种附加费。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
故资金流符合“三流合一”的要求,对暗保理没有影响。
4、增值税“三流合一”对明保理的影响
在明保理中,债权人会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的事实,债务人也会对此书面确认,确保回款进入保理商的指定回款账户,而该指定账户保理商为资金安全考虑,往往会设置成保理商名义开户的银行账户。
此时,在明保理中,资金流已经不符合“三流合一”的要求,买方企业无法开出增值税发票,若强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就有违法犯罪的嫌疑。
商业保理公司最主要的费用就是其获得资金的成本——利息支出。
3、税金
目前商业保理主要的税金为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4、损失
在无追索权保理的情况下,如果商业保理公司的客户折价转让应收账款,其差异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将保理服务看成是债权转让,而不是融资行为,一种处理方式便是将这部分差异看成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转让损失。这部分损失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应该可以税前列支。
2、增值税“三流合一”的法律依据
192号)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商业保理企业的税务问题
基于商业保理企业的特殊性,从其业务范围和业务模式阐述商业保理行业的税收问题。
一、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商业保理公司涉及的税种,流转税方面目前主要是营业税,所得税方面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还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另外,保理行业的税收将随着国家税制改革而变动,所以,可以展望在营改增之后,流转税方面将以增值税为主。
四、商业保理的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考虑到债权转让损失并不是在一个活跃的市场进行交易而产生,也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5号公告)中列举的其他清单申报项目,因此建议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
由于商业保理行为在以后的市场交易中将越来越多的被采用,因此不建议按照2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因为商业保理业务一般发生在非关联方之间,专项报告的作用不大。但是,可以参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提交类似的证明文件,如管理层对应收账款做出保理决定的批准、应收账款产生的证明(买卖合同等)、保理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等资料。
根据现有税法的规定,经批准经营保理业务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金融业——金融经纪业”税目全额缴纳5%的营业税;保理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业——贷款”利息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试点地区对商业保理公司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天津、重庆、深圳都规定保理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业——贷款”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六、商业保理的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应税经济凭证的行为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因其采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
我国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现行印花税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予以征税。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
利息收入根据合同的约定,通常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利息的方式分期确认收入。在实践中,还存在提供资金时一次性收取“保理额度使用费”的情形,类似于银行、金融小贷公司提供借款时收取的“财务顾问费”。
2、各项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规定
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为期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商业保理企业可以从事如下业务:出口保理,国内保理,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经审批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受托投资,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模式
目前,上海浦东新区商业保理企业放款领域涵盖商业、物流、建筑、医疗等行业。涉及应收账款管理,催收、赊销信用风险管理,信用保险及坏账担保等业务模式。商业模式呈现多样化发展态势,形成了厂商保理(在原有的设备融资租赁的基础上,延伸产业链,提供保理服务)、供零保理(为供应商、零售商和小微企业在商品供销过程中提供保理服务)、电商保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业保理服务,为客户加速资金周转)等不同的商业模式。
综上,营改增对商业保理的影响巨大,应当足够重视。
五、商业保理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
商业保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范围,无需贴花。
七、商业保理的其他税种
(1)城市建设维护税
这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不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其他单位、个人,只要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的任何一种税,都必须同时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
营改增对商业保理的法律影响,分析如下:
(一)商业保理公司不属于增值税法意义上的“金融企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商业保理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享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缴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三流一致”对商业保理的影响
1、增值税“三流合一”的含义
所谓的“三流合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