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行业商用燃气器具节能环保星级产品评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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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气行业商用燃气器

节能环保星级产品评定规则
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
二O一三年十月
修订说明
由我会在 2010 年 7 月组织编制的《上海市燃气行业商用燃气器具能效和环保优质产品评定规则》(试行)后,通过了 2010 和 2012 年度对全市商用燃气器具能效和环保优质产品二次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报、科学检测、专家评审、结果公开” 的民主原则。

通过产品评优 , 本市商用燃气器具生产厂商已涌现出一批具有“节能减排”的产品参于市场推广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全市前后共有 21 家企业获得了Ⅰ~Ⅲ级优质产品称号,也为促进上海商用灶燃具行业的技术创新和“节能降耗” 目标树立了榜样,有力推动了上海商用灶燃具行业的技术进步。

今年 6 月 19 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燃气技术研究院、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在江苏省苏州市联合组织召开即将于明年发布实施强制性节能 GB《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标准
和今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 CJ/T28 – 2013 《中餐燃气炒菜灶》、 CJ/T187 – 2013《燃气蒸箱》、CJ/T392–2012《炊用燃气大锅灶》行业标准宣贯及高效商用燃具技术论坛。

为了能使国家新标准在上海市及时有效地贯彻与实施,我会将原制定的优质产品评定规则中能效和环保指标在参考国家新标准基础上,并结合 DB31/300 -2009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和环保技术要求及在总结二次评优产品经验的基础上,拟定既要符合国家新标准的要求,又要适应和体现上海国际大都市对商用燃气器具优质产品评定的高标准和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

新修订的《评定规则》仅作些部分指标的合理修改、调整与提高,统一采用一~三星级表示,其中三星为最高级。

目的是更有利推进新一轮节能环保星级产品评定工作,为进一步实现国家和市政府倡导的“节能减排”宏伟目标。

本修订后的评定规则,仍只限于对商用燃气器具中《中餐燃气炒菜灶》、《燃气蒸箱》和《炊用燃气大锅灶》三种类别的产品节能环保的评定。

前言
本规则规定了对符合CJ/T28《中餐燃气炒菜灶》、CJ/T3030《炊用燃气大锅灶》、CJ/T187《燃气蒸箱》以及DB31/300-2009《燃气燃烧器具安全和环保技术要求》标准的产品进行能效和环保的评定。

凡执行本规则的星级产品, 必须在符合该产品行业标准的前提下, 才能参加评定。

本规则由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提出。

本规则由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归口。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上海市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上海芙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酒店设备工程成套(南翔厂)有限公司、上海东洋燃油燃气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郑何康、钱斌、刘仁昌、陆菊娣、陈铭忠、王洪根等。

本规则于2013年10月起实施,原《上海市燃气行业商用燃气器具能效和环保优质产品评定规则》作废。

商用燃气器具节能环保星级产品评定规则》
1、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以燃气为能源的单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60kW中餐燃气炒菜灶、热负荷不大于 80kW且锅的公称直径不小于 600mm的炊用燃气大锅灶和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且
蒸汽压力不大于 500Pa(表压)的燃气蒸箱。

本规则所指燃气是 GB/T 13611 规定的燃气。

其他的商用中西餐燃气器具可酌情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规则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则,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GB/T 13611 -2006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GB20665– 2006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CJ/T 28 - 2013 中餐燃气炒菜灶
CJ/T 392 - 2012 炊用燃气大锅灶
CJ/T 187 - 2013 燃气蒸箱
DB31/300 -2009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和环保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除采用第 2 条中引用文件的术语和定义外,还补充下列定义。

3.1商用燃气灶具节能评价值
按标准的规定试验条件 , 在额定热负荷下 , 节能环保型商用燃气灶具应达到最低的热效率值,单位为百分数(%)。

3.2有效热负荷被加热物质单位时间内吸收利用的热量。

释义:有效热负荷为实测折算热负荷与热效率的乘积 , 即有效热负荷(Wη)=热负荷(W) ×热效率(η)。

4、结构与安全要求
4.1产品通用的安全结构应在结构设计上符合 CJ/T 28-2013 标准中
5.1 结构、CJ/T 392 — 2012 标准中 5.1 结构 5.1.2 安全结构、 CJ/T 187 — 2013 标准中 5.1 结构。

安全技术要求符合 DB31/300 -2009 标准。

包括原材料选择规格应合理、坚固和达到商用灶具应具有使用年限的耐用性,带电器装置必须符合防安全规范性和保障使用的可靠性(材料结构详见附
件二 : 《上海市燃气行业商用燃气器具节能环保星级产品评定申报表》中主要材料结构)。

4.2对每一产品需提供设计图纸中附件目录: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符合食品卫生烹饪的不锈钢材料)、规格的信誉清单。

5、技术要求商用中餐燃气炒菜灶、炊用燃气大锅灶和燃气蒸箱灶的节能环保等级分为三个等级(级、二级、三级), 其中三级能效最高,一级能效最低。

各节能环保星级的环保指标与热效率值不应低于表 1、表 2和表 3 的规定。

表1 中餐燃气炒菜灶
表2 炊用燃气大锅灶
表3 燃气蒸箱
6、试验方法
除应符合本规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试验条件的有关规定外 , 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6.1 试验条件 6.1.2
试验燃气用 0-2 基准气,其华白数 W 和燃烧势 cp 值与标准 GB/T 13611 城市
燃气分 类和基本特性中规定值相对偏差应分别在± 2%和± 5%之内。

试验过程中 , 试验用燃气的华 白数和燃烧势应保持稳定。

6.1.3 测试时燃气进口压力为 GB50028中规定的额定压力。

6.1.4 测试时补水温度应在 15-25 ℃,测试过程中补水温度变化 <5℃。

6.2
检验方法
6.2.1 中餐燃气炒菜灶的热效率、噪声、一氧化碳的检测,按照 气炒菜灶的标准执行。

6.2.2 餐饮燃气大锅灶的热效率、噪声、一氧化碳的检测,按照 气大锅灶的标准执行。

6.2.3 燃气蒸箱的热效率、噪声、一氧化碳的检测,按照 标准执行。

6.2.4 中餐燃气炒菜灶、 餐饮燃气大锅灶、 燃气蒸箱的氮氧化物的检测, 按照 DB31/300 -2009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和环保技术要求的标准执行。

7、 产品检验规则
7.1 申报单位提供申请登记表、产品主体设计图纸、原材料清单等有关材料; 7.2 产品质量与服务承诺; 7.3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8. 送检要求
8.1 送检产品必须是按照设计图纸生产的定型产品并与申报材料相一致; 8.2 送检产品必须是出厂检验的合格产品。

6.1.1
试验室环境温度测定方法:距商用
燃气具 大致等高位置, 在正前方、 左、 右三点测量温度, 测试过程中室温波动≯ 2℃, 1.5 m 处,将测温设备固定在与燃具上端 其平均值即为室温; 室温应为 20℃±
5℃, 2℃。

CJ/T 28 - 2013 中餐燃 CJ/T 392 - 2012 炊用燃 CJ/T 187 - 2013 燃气蒸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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