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审核中介机构聘用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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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审
核中介机构聘用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9.22
•【字号】鲁国资督导[2008]2号
•【施行日期】2008.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审核中介
机构聘用事宜的通知
(鲁国资督导〔2008〕2号)
各省管企业:
自2004年7月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鲁国资督导〔2004〕1号)施行以来,通过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聘用执业水平较高的中介机构,在省管企业的清产核资、企业改制、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等重大事项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国资监管工作提供了重要决策依据。
但近来发现,部分省管企业没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企业改制、主辅分离、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中,存在对应由省国资委统一选聘中介机构的,擅自自行选聘;聘用备选库之外的、没有达到资质标准的中介机构;不履行选聘中介机构的相关备案程序等问题。
为维护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今后将对中介机构聘用事宜进行严格审核。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中介机构聘用管理,进一步落实省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有关规定。
省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应由省国资委审核的重大事项需聘用中介机构的,原则上由
省国资委统一组织选聘;不属于省国资委审核的事项,原则上由省管企业自行选聘中介机构,但所聘中介机构必须在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内。
二、省管企业在获批或备案有关事项后,应按照《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鲁国资督导〔2005〕2号)履行中介机构聘用或备案程序。
属于省国资委统一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应在有关方案获批后报省国资委统一进行中介机构聘用;属于省管企业自行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应在聘用中介机构前到省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
三、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委在对有关审核项目核准前,先行审核中介机构聘用程序,中介机构聘用程序符合规定的方可进行下一步核准。
四、对违反省国资委关于中介机构聘用管理规定的省管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