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防火设施建设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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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防火设施建设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市森林防火办公室
(二)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任、主管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三、审批条件
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四、所需材料
1、申请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2、建设项目及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方案及其他有关建设文件。

五、受理
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单位(人员)提出申请,报送市林业局审批科,由审批科转送市防火办承办人A。

承办人A对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六、审查与决定
1、承办人A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交承办人B。

2、承办人B进行核查后将申请材料、核查意见一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核,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决定批准,由主任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签批,作出行政批准决定。

主管副局长无法签字时,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

3、承办人B将批准后的行政许可意见、申请材料立卷归档。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主管副局长批准最多可延长5个工作日。

许可决定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及相关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在牡丹江政府门户网站(林业局网页)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执行《市林业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市林业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审批流程图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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