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协议(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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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协议(示范文本)
联合体牵头方:
联合体成员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EPC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牵头方:
联合体成员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人名称)的
(项目名称)的投标。

现就联合体投标及联合体中标后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建设规模:
二、联合体各方关系
1.联合体牵头方,在投标阶段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联合体中标后,代表联合体全体成员负责合同签订及联合体在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

2.联合体各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应共同努力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确保设计的可施工性,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

3.联合体就此次投标范围内的项目采取独家合作投标,即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单独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或再与其他任何单位组成投标联合体或类似性质的投标组织。

三、联合体各方责任范围
1.联合体牵头方责任范围:
2.联合体成员方责任范围:
四、工期
设计工期为日历天;
施工工期为日历天。

1.设计工期应满足主合同(指联合体双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下文同)约定及联合体牵头方施工进度要求。

2.设计总进度计划及详细设计进度计划由联合体成员方编制,联合体各方共同审核是否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后定稿执行;设计计划应充分考虑施工部署及安排,明确核心关键节点并与现场施工进度匹配。

3.每周对设计计划进行对比,提前识别是否存在计划偏离,分析偏离原因(如主观重视程度不够、投入人员不足、资金等因素),并按照计划进行纠偏和考核。

五、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
(一)项目投标阶段
双方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具体工作内容为:
1.联合体牵头方负责本项目前期接洽、投标文件编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以联合体名义提交和接收相关资料、信息和指示。

2.联合体成员方负责协助编制投标文件,提供相关证照和资料,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3.如本项目未中标,因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联合体各方自行承担。

(二)项目实施阶段
1.联合体牵头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审核。

(2)严格按设计图纸、国家现行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主合同相关约定及业主确认的项目施工方案施工。

(3)负责全过程项目管理。

对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控制,对工程的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并负责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及相关单位。

(4)联合体牵头方负责本项目的过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5)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联合体牵头方应严格按照主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业主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6)联合体牵头方可参加联合体成员方的内部设计评审、研讨等设计相关会议。

2.联合体成员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按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完成本项目联合体成员方责任范围内的设计、设计变更及设计概算编制工作,并承担对应工作职责范围内产生的费用。

(2)负责本项目设计管理及协调工作。

(3)配合联合体牵头方开展双方责任范围内的各专项设计、深化设计。

(4)联合体成员方应按总承包合同、业主及联合体牵头方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5)联合体成员方出具的设计文件、方案文本、图纸、变更、计算书等的全部资料,初稿完成后在提交业主前先交给联合体牵头方评审,联合体牵头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如不违反强制性规定,联合体成员方应予以采纳;上述设计文件需经联合体牵头方同意后方能报送业主或第三方审查机构审查。

联合体牵头方对联合体成员方提供设计资料的审核并不减轻或免除联合体成员方责任,联合体成员方应自行对出具的设计文件负责。

(6)对于业主、咨询方及外审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由联合体各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后方可调整,并由联合体成员方负责完成相关的设计修改、优化、细化工作。

(7)设计图纸出具后应先向联合体牵头方组织答疑;设计交底由联合体成员方组织,业主、设计、监理、联合体牵头方等单位参加,并形成《设计交底记录》。

(8)联合体成员方负责及时沟通处理好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程设计问题,并负责解决施工中的技术疑难问题及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提供建议性方案,并对相关方案进行审核确认;配合过程设计变更工作。

(9)所有设计服务的基础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方自行整理归档;如联合体牵头方需向业主提供相关资料,联合体成员方应积极协助联合体牵头方进行完善;联合体成员方应配合提供结算所需相关设计资料,并应配合联合体牵头方做好施工现场签证及有关索赔、竣工验收和资料收集、归档。

(10)联合体成员方有义务按照招标文件、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联合体协议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证所需资源供给。

(11)联合体成员方应按业主及联合体牵头方要求,参加各类设计相关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

(12)联合体成员方应按业主及联合体牵头方要求及时参加各项验收工作,并提供协助。

(13)联合体成员方应确保设计成果满足联合体牵头方提出的限额设计要求,不得超出业主方投资控制红线及主合同约定的设计限额,配合联合体牵头方进行工程造价测算及控制,同时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选择技术成熟、工艺先进、经济合理的技术方案,降低项目施工成本。

(14)联合体与业主之间的资料报送,由联合体牵头方统一报送业主审批,联合体成员方不得自行向业主报送。

3.双方其它权利义务
(1)联合体各方各自承担工作范围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另一方应积极配合责任承担方向业主办理签证、索赔。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有变更,联合体各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对于所造成的工程造价增加,按主合同或其补充协议(如有)执行。

六、工程质量
1.本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2.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七、知识产权
1.联合体成员方设计文件内若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内容,应事先征得联合体牵头方同意。

否则,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等费用由联合体成员方承担。

2.联合体成员方应保障并保持联合体牵头方免受由于采用联合体成员方提供的工程设计、图纸等文件资料产生与之有关知识产权的任何侵权或索赔引起的损害。

若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联合体成员方应对由此而发生的索赔或诉讼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协助联合体牵头方处理索赔或参加诉讼、承担被索赔的款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其他法律责任。

八、设计费用及支付
设计费用
支付进度:
支付方案:业主方支付至联合体牵头方,再由联合体牵头方支付至联合体成员方,付款前需按要求办理相关结算。

联合体牵头方向联合体成员方付款以业主方向联合体牵头方付款为前提。

联合体牵头方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或结算款前,联合体成员方应按联合体牵头方需支付的款项金额向联合体牵头方提供适用税率为的符合联合体牵头方要求的合法合规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准确填写发票项目。

九、保险
联合体成员方应为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购买相应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

保险文件应于主合同签订日内提交一份副本给联合体牵头方存档。

十、担保(备注:联合体双方共同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下,本条删除。

具体合同删除本备注)
联合体成员方应于中标后日内向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形式为:(①银行保函(受益人为,保函性质应为见索即付不可转让保函);②银行转账)。

十一、违约责任
1.对于联合体牵头方责任范围内,主合同约定应由工程总承包方承担的相关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质量、安全等责任,由联合体牵头方按照主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承担,并应承担由此给联合体成员方造成的损失。

2.对于联合体成员方责任范围内,主合同约定应由工程总承包方承担的相关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质量、安全等责任,由联合体成员方按照主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承担,并应承担由此给联合体牵头方造成的损失。

3.联合体成员方擅自单方向业主提供设计、图纸等资料的,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总价%/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联合体牵头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成本较投标方案成本测算增加等费用。

4.因联合体成员方设计进度及设计成果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因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等造成质量等问题的,联合体成员方应按主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联合体牵头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工、返工及补救措施等费用。

十二、联合体各方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一)联合体各方沟通流转机制
1.联合体牵头方地址、公邮及联系人。

收件地址:
邮箱:
联系人:
2.联合体成员方地址、公邮及联系人。

收件地址:
邮箱:
联系人:
(二)联合体各方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1.联合体牵头方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2.联合体成员方管理人员及本工程设计团队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负责专业等,详见附件2。

联合体成员方对以上人员的签字、收发文件等行为予以认可。

3.如一方以上人员存在变动的,应在变动前2日内向另一方提交盖章确认的变动后人员名单。

十三、联合体成员方人员驻场办公要求
1.常驻现场的设计代表不少于1人,设计代表未能按照主合同约定,满足联合体牵头方现场履约要求,联合体牵头方有权随时更换联合体成员方设计代表。

2.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绘制阶段,应委派本工程设计团队相应阶段负责人员常驻联合体牵头方现场办公。

在施工图出具后,项目实施阶段,应根据工程各施工阶段需求委派相应专业设计人员定期在项目现场进行设计咨询并负责解决技术难题。

3.联合体牵头方为以上设计驻场人员免费提供食宿条件。

4.费用及考核(备注:如不适用可删除。

具体合同删除本备注)。

联合体牵头方按元/人/月的标准对联合体成员方驻场人员进行补贴,费用计入设计费。

驻场人员须接受联合体牵头方考勤,无故缺勤(未向联合体牵头方项目经理请假擅自离岗)按元/天处罚。

驻场人员不能满足联合体牵头方要求,接到联合体牵头方通知后,联合体成员方在3天之内无条件更
换。

十四、其他
1.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或术语,在本协议中未作特别约定的,应具有主合同中赋予的含义。

2.因联合体一方主体导致另一方工作量大量增加,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相关费用及时间等。

3.本协议在执行中未定事宜均按主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4.本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失效且联合体牵头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保修期满且工程款结清时终止。

双方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出现任何修改、变更、中止、终止或失效、解除等情形,双方就相关事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5.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有关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6.本协议一式陆份,联合体牵头方叁份,联合体成员方叁份。

联合体牵头方:联合体成员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合同签订地:武汉市
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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