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希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保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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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希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保密制度
中心秘密是关系中心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中心所有员工均有保守中心秘密的义务。

为保守希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秘密,维护中心权益,特制定本保密制度。

第一条社工保密规定
1.社工应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除非为提供服务或进行工作评估或研究的必要,否则不应诱使服务对象说出隐私信息。

2.社工若需公开应保密的信息,须经服务对象书面同意,或经服务对象合法授权的代理人同意。

3.除非迫于专业理由,否则社工须对专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信息加以保密。

社工应严守资料机密,一般例外的情况如下:预防服务对象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遭遇严重的、可预见、立即的伤害时,或法律、法规要求揭露而不需服务对象同意的。

4.社工应在公开保密资料前,尽可能的告知服务对象保密资料的公开及结果。

不论是社工应法律之要求或是服务对象同意而公开保密资料,均应如此。

5.社工除非获得服务对象的授权,否则不可向任何人或机构泄露咨询机密。

6.除非社工可以确定隐私权能被保障,否则不可在任何场合讨论咨询机密资料。

社工也不可在公开或半公开的场所,如大堂、接待室、电梯和餐厅等讨论咨询机密资料。

7.在诉讼过程中,社工仍应在法律的范围内保护服务对象的机密。

8.面对大众媒体时,社工应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9.服务对象有权利在其需要时查看社工为其服务的相关工作记录。

第二条中心保密规定
1.中心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尚未实施的经营决策以及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如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等);专有核心技术;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以及理事会确定应当保守的服务社其他秘密事项,均须做好严格的保密工作。

2.中心对于运用电脑、传真、电话等媒介传送机密资料时,要注意确保其安全性。

必须避免在任何可能情况下泄露可供辨识的资料。

3.中心应保护服务对象书面、电子或其他方面秘密时,采取可行步骤确保服务对象的记录存放在安全的处所,并确保其他未被授权的人无法接触到这些记录。

4.中心为教学与培训目的讨论到服务对象时,除非服务对象同意暴露机密否则不可泄露任何可供辨认的信息。

5.确保社工的隐私,对中心保存社工个人档案、材料,除主管部门因工作而需要外,不得外泄。

6.即使服务对象终止服务或者去世,中心也应以上述一致的标准来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第三条责任
发生丢失、泄密事件或违反《保密制度》的人和事,应迅速查明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上级领导。

根据其事件造成损失的情况,认真追查,严肃处理,从而吸取教训,教育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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